陈慕华:我国法制建设和妇女解放的新里程──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992)
作者:陈慕华 来源:《妇女工作》1992年第5期 时间:19920500
我国法制建设和妇女解放的新里程
──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

全国人民热切关注,广大妇女翘首盼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这是我国各族人民特别是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我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必然产物,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迫切要求。我们党一贯重视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历来倡导男女平等。中国共产党在她的第一个党纲草案中就明确提出:“男女一律平权”。1923年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提出:“打破奴役女子的旧礼教”,男女“教育平等”、“职业平等”、“工资平等”、“女子应有继承权”等。在各个革命时期的施政纲领和各项法律性文件中,也都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作出了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享有男女平等的权利。此后,相继颁布的选举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我们党和国家还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广大妇女参加生产、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现婚姻自由等等,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当前还存在一些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女性参政比例较低;劳动就业困难较多;受教育权利未能全部实现;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依然存在;拐卖、绑架妇女,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虐待残害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在当前改革开放加快步伐的新形势下,一部专门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为妇女在经济建设中参与平等的竞争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这将进一步调动妇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妇女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发挥“半边天”作用,从而为我国经济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民主法律建设史上写下了重要的篇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国家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修改了宪法、婚姻法,相继颁布了民法、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妇女法,并且,已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不够完善,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相应的规定;二是不配套,缺乏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惩治条款,不利于有效地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规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补充性的条款、有效地填补了上述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客观条件出发,对于一些有必要又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规定得比较具体;对于一些虽有必要但现阶段尚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则提出了纲领性、导向性和前瞻性的要求,有待于时机成熟,水到渠成,再作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国际上亦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个公约不仅规定了妇女的各项权利,还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与进步。制定和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作为公约的最早缔约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再者,这部法的颁布,正值联合国妇地会正式批准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的时候。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是联合国在我国举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性会议。届时将有17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和一万多名非政府组织人士与会。这是世界妇女也是我国妇女界的一件盛事。《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在这次大会召开之前颁布实施,我们就可以让各国充分了解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充分了解我国妇女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在各项建设事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及法制建设状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
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我们要在全国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全体公民对这部法的了解和遵循。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介要积极行动起来,运用各种方式、开辟各种途径,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抓实、抓好,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国家机关,要严格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为妇女依法享有权益、行使权利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运用组织手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还要建立必要的奖惩机制,对于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无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不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甚至侵犯妇女权益的组织和个人,则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与此同时,各有关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要尽可能地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设置问题,还要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此法正确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
各级司法机关,对于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率较高,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牢固树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思想,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制裁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权益。
各级妇女组织,作为妇女群体利益的代表,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抓住有利时机,把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普法的同时,各级妇女组织还要进一部做好维权保障工作,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维护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妇女权益的实现,还要靠广大妇女自身的努力。全国妇女要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为动力,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积极投身改革,参加经济建设,在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作贡献中赢得社会的承认。广大妇女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学法、懂法、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规定,了解自己享有权利的范围、行使权利的途径。在懂法的基础上,还要正确用法,一方面依法主动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广大妇女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作出自己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