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慕华: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1997)
作者:陈慕华 来源:《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1998)》,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时间:19970402
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全国妇联联合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刚才,PEI(王加佩右)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四个省的同志也作了很好的发言,相信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坚持文明进步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一步实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的五年,是我国人民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五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并取得重大成果的五年,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践和发展的五年,也是我国女性地位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开创新局面的五年。五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男尊女卑”等落后封建思想观念被进一步抵制,代之以新的法律意识;一些法律规定的顺利执行,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加强,使妇女的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进步与发展的道路上迈开了新的步伐。
五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部门、群众团体,以及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突出表现在:各级人大、妇联组织及有关方面通过咨询、宣传月、培训等形式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人大、政府、政协逐步建立健全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构,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积极推动地方制定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加强执法检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一步实施。
但我们也要看到,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艰苦努力的过程。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各地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对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地方残害妇女、溺弃女婴、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案件久拖不决,惩处不力,社会影响恶劣;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女职工再就业问题,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问题,提高妇女的参政程度,以及各项与妇女权益相关政策、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来加以解决。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将有利于调动广大妇女积极性,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道国,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贯彻实施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威望。为此,我们要在很好总结前五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深入地宣传好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男女平等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本原则,这是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理论基础和准则。不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就不可能真正树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就不会有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自觉行动。我们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要在全社会持续深入地宣传好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使之深入人心,从而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起来,积极性调动起来。尤其在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时,要重点宣传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使全社会增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有效抵制落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干扰,将法律确定下来的男女平等权利,真正变成事实上的平等权利。
二、继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内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妇女群众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完善妇女权益的保障体系。针对这一现状,当前需要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继续完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妇女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二是要使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逐步走向正规,通过这些机构的正常有效运转,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三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包括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改善执法状况,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实施。
三、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结合起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它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在参政、就业、劳动保护、教育、卫生保健、家庭、走出贫困、人身权利等方面要达到的11项主要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纲要》的主要依据,就是《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纲要》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实质上就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因此,我们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要与《纲要》的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更加紧密地与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落在实处,也使得《纲要》的贯彻实施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四、继续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与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有了监督就能提高执法的严肃性、有效性,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一是要重视人大作为执法检查主体力量的作用,各级人大和人民代表都要关心参与执法监督,支持和督促执法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妇女权益的落实;二是要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要发挥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既要支持和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又要增强妇女群众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今后,在执法监督中要在几个结合上下功夫:即人大与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短期安排与长期规划相结合;人大检查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题检查相结合。各地人大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全面的执法监督项目和标准,加大督查力度。各级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要积极参与执法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全社会积极配合,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社会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并抓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要加强调研,制定措施,定期检查,逐项解决好妇女权益方面的问题,特别要在执法检查中,推动一些与妇女群众关系密切的如城市下岗女工再就业、农村妇女消除贫困、打击和查处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问题的解决,组织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同志们,今天我们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五周年的纪念活动,深感肩上责任重大。纵观世纪之交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妇女发展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为使妇女事业发展能有一个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我们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继续抓紧抓好,以最优异的成绩迎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和党的十五大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