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洁琼:论早婚
作者:雷洁琼 来源:《雷洁琼文集》,开明出版社1994年版 时间:19570209

论早婚①

   婚姻是人生大事之一,但是婚姻绝不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私事,婚姻是形成家庭的基础,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有男女到了一定年龄都要结婚,不结婚的人在社会上占很少数,青年男女应该什么时候结婚呢?我们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②,始得结婚。”这就是国家根据人们生理发展规律,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如果男的不到二十岁,女的不到十八岁结婚就违反婚姻法。国家是不容许的。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目的是要纠正过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早婚坏风俗,以保证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健康。
   但是,青年男女除了一定要达到合法婚龄才能结婚外,还必须考虑其它条件,这就是子女的养育和家庭生活的维持。因为婚姻不只是两个人情投意合的共同生活问题,婚姻自然产生新的生命,这就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抚养教育这新生幼苗就要具备物质条件和健康的家庭环境。社会主义国家密切地关怀人民的福利,通过法律和具体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对母亲和儿童的保护,以巩固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但是国家不能完全代替所有父母教养他们的子女和供应不断增长的家庭生活,因此青年男女结婚必须考虑自己是否有条件可以担负教养子女和维持家庭生活的职责。如果没有条件可以负起这些职责就急于结婚,虽然已经到了合法的结婚年龄,但是在社会条件上也可以说是早婚。过早的结婚不独影响双方的学习、工作和家庭幸福,而且为国家带来不少的社会问题。
   目前有些男女青年还在学习时期就急于结婚,他们从未考虑到子女的教养和家庭的建设问题,等到女方怀孕才引起他们的焦虑,但事前毫无准备和计划,临时张罗,到处求援。各级妇联就收到不少这种求援的来信,要求指示人工流产方法或请求帮助代为解决孩子出生后的困难问题。女方直接担负生育子女职责,受累更重。往往因为子女无人照顾,不得不休学或退学,有些虽然决心坚持学习并兼顾子女,双重任务,担负过重,学习不能专心钻研,而子女又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本人与子女的健康都会受到损害;男方要负起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当然不能袖手旁观,学习同样受到影响,难以专心致志钻研业务。有些青年将子女交与父母或亲属代为照顾,但是在学的青年经济上还不能独立自养,他们不依靠父母亲属就要依靠国家供养才能生活,有了子女不能抚养,必然增加父母亲属或国家的负担,或者由父母代为抚养,或者申请学校补助,只好将自己应负的责任完全加之于父母亲属或国家。
   既为人的父母,对子女不仅负有抚养的责任,而且负有教育的责任,但是一般在学的青年男女,知识基础还薄弱,社会生活经验还贫乏;他们既缺乏教育子女的物质条件,又缺乏教育子女的知识和经验,他们本身正在受着师长和家长的教育,智力体力品德性格都正在成长中,要他们负起教育子女的职责,有时难以胜任,往往不足为子女的榜样,或者过于溺爱,姑息放纵,放任不管,或者关怀照顾不到,甚至虐待遗弃。儿童身心都得不到健康的发展。青年男女如果能在职业岗位固定后才结婚,经济能独立,组织自己的家庭,物质条件比较具备,社会生活经验比较丰富,在这样有利条件下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儿童身心健康都会得到正常的发展,子女在安定环境中会从父母的比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中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这就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和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青年男女过早结婚,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还要经常有意识地互相适应来巩固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因为青年男女在学习时期,体力、智力、品德、性格、情趣,一切都在发展中,尚未定型,容易改变,职业还未固定,志趣和情感又容易变动,尤其是生育子女以后,家庭成员增加,婚姻和家庭关系更复杂化,过去只有夫妇关系须要互相适应,有了子女就产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这新的社会关系,增加了家庭的职能和任务。但有些青年男女对于子女的来临没有准备和计划,对于自己应负的责任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子女带来的问题没有条件解决,而他们双方对于这些问题又往往不能共同协商想出办法,互相谅解,反之,互相推诿,互相埋怨,因而影响夫妇间的感情,甚至走上了离婚的道路,有时甚至视子女为自己前途发展的绊脚石。对待子女,厌恶代替了爱护。结婚后生育子女,本来可以增加婚姻和家庭的快乐和幸福,密切和巩固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但是由于过早的结婚,为父母的不能负起教养子女和维持家庭生活的职责,父母子女的问题不正常,子女的来临不独不能密切和巩固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反而增加双方的苦闷和焦虑,家庭生活谈不到快乐和幸福。
   早婚还会为国家带来不少的社会问题,早婚如不实行节育,必然产生人口繁多的大家庭,如果个人在经济上不能维持这人口繁多的家庭生活,势必要申请国家补助,增加国家的负担,影响国家的生产。如果个人在经济上能够勉强维持,必然要降低家庭生活水平。如果很多家庭人口迅速增加,超过社会生产的发展,国家在文化、教育、卫生、交通、基本建设各方面的具体措施,必然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人民生活得不到迅速改善。因为人民生活的改善,必须服从社会生产的发展。早婚也必然会出现一些缺乏社会生活经验,不足为人师表的父母,他们不能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因而社会上产生了很多身心行为发展不健康的儿童问题。国家必须要设立很多儿童机关收容教养,不独增加国家的开支影响生产,而且影响后一代新生力量的培养与教育。如果因为年轻意志不定,以致影响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巩固,经常引起婚姻和家庭的纠纷,甚至走上离婚的道路,双方本人和子女都会受到不可估计的损害,尤其在精神上的损害,无法弥补。影响了双方的学习和工作情绪,从而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注:①这是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②一九八一年重新颁布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始得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