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洁琼:要正确宣传、理解和执行新婚姻法——答《长江日报》记者问
作者:雷洁琼 来源:《长江日报》1982年5月31日 时间:19820500

要正确宣传、理解和执行新婚姻法
                      ——答《长江日报》记者问

   问:如何理解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新规定?(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段话。)
   答: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有两条: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和旧中国的封建婚姻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封建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合法形式,以“门当户对”,索取财礼为必要条件。新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即男女双方在爱情基础上自由结合,封建的婚姻制度只有男子的休妻“自由”,而没有妇女离婚的自由。妇女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被虐待、压迫中“委曲求全”,“白头到老”。新婚姻法实行离婚自由,这就保证了那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除,使双方有可能重新建立美满的家庭。
   新婚姻法公布后,有人作了片面理解,特别是对第二十五条,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这是不对的。对于这一条,我的理解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仍不判离,这不仅于配偶双方身心不利,有时还会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悲剧。那种以不准离婚作为惩罚的做法或以报复心理对待原告的做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问:怎样判断“感情破裂”?
   答:这个问题要作全面分析。我想能否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结婚时的感情基础如何?二、结婚后的感情发展如何?三、在提出离婚时,双方态度、心情如何?这类离婚案,一定要认真分析,尽力调解,不要轻易下结论。
   问: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有正当理由的离婚案,法院应当判离,对那些感情虽已破裂,但无正当理由的,在分清是非和严肃批评教育或处分原告(有的包括“第三者”)以及做好各方面特别是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准予离婚。在判离前法院还应协同双方组织查明事实,尽力调解。
   新婚姻法的制定我曾参加讨论,对第二十五条这段话,我们讨论时反复研究过,认为它是符合我们国家目前的国情的。新婚姻法既保障夫妻感情破裂后的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在离婚问题上,一定要坚决抵制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反对那种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或因地位、条件的变化而遗弃配偶的资产阶级婚姻观。
   问:据各地反映,在因“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中,好多是因“第三者”引起的,确定“第三者”标准是什么?对“第三者”应该如何处理?
   答:“第三者”引起的离婚案,就是上面说的那种“感情虽已破裂,但无正当理由的离婚案”中的一种。什么是“第三者”,我的意见是,凡具备明知人家有配偶而有意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具体事实,就构成“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的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法院和当事人的单位都要慎重对待,调查研究。对破坏他人家庭幸福,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第三者”,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触犯刑律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者”的所在单位,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行政纪律处分。
   问:如何认识“性的解放”和“爱的自由”?
   答:“性的解放”和“爱的自由”是资产阶级腐朽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口号,美国的教育,鼓吹个人奋斗,家庭观念很淡薄,现在美国已出现“家庭崩溃”的危险性。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社会主义的婚姻和家庭道德观念。夫妻双方互相负责,对子女和对社会负责。
   问:有人说婚姻既然以感情为基础,就应该提倡“自由地爱”,您认为如何?
   答:我们说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唯感情论”是不同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以对配偶,对子女,对社会负责为前提的。如果否认这个重要前提,只满足自己一时性欲的需要,“自由地爱”实则是“自由乱爱”,甚至不考虑别人的感情,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就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新婚姻法强调的是感情和义务的统一。列宁曾经说过:“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我以为是十分正确的。
   问:您对本报开展《家庭婚姻道德问题讨论》有什么意见?
   答:《长江日报》开展这场讨论很好,它可以端正人们对新婚姻法的理解和认识。希望你们长期坚持下去,不要像搞运动一样,搞过一阵就完了。即使专栏不办了,这方面的宣传仍要进行。要多宣传执行婚姻法的好夫妻、好丈夫、好妻子,要宣传关心职工恋爱、婚姻、家庭生活的好领导、好单位,要宣传正确执行婚姻法、认真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优秀司法人员,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婚姻家庭问题,不但要用正确的法律约束,还要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社会舆论,即社会道德风尚力量,比起法律来大得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