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洁琼:婚姻与家庭问题(1984)
作者:雷洁琼 来源:《婚姻家庭研究动态》第十五期 时间:19840103
婚姻与家庭问题①

各位同志、各位同学:
我没有准备作什么报告,主要是来参加社会学研究会年会的。今天来和各位见见面,同时就婚姻家庭问题,谈谈个人意见,供各位参考。
最近胡耀邦同志有个指示:家庭乃是我国社会的细胞,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对婚姻家庭问题不但要有正确的法律去约束,还要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社会舆论即社会的道德风尚的力量,比起法律来大得不可估量。建议妇联联合共青团、工会、文化团体、教育界把这件事情抓起来,抓它十来年,出现一个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家家和睦、人人相爱的新局面。婚姻家庭问题确实很重要,家庭是我们社会的细胞、社会、国家、家庭是紧密相联的,关系到我们千千万万人的幸福,涉及到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所以,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婚姻简单地说就是男女经过一个法律手续登记了,来共同生活,这就是婚姻。家庭就是包括血缘关系的一个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婚姻是家庭的前提,是它的基础,通过婚姻成立家庭。家庭是由夫妇为基础并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在内的血缘关系组成的。可见,家庭不是一个业务的团体,即不是由共同职业或共同兴趣来组成的,家庭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的。
家庭同社会的很多方面有密切关系。它同整个经济结构有关系,同整个社会制度要互相适应,同道德、法律等上层建筑有关系。社会的变动就会影响到家庭的结构和职能。因此,家庭的结构和职能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不是永远一样的。在我国旧社会,家庭的结构是大家庭,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甚至是五代同居。现在,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的影响,家庭结构起了变化,从大家庭趋向于小家庭,包括夫妇二人和未婚的子女的核心家庭,但是目前小家庭和直系家庭都共同存在。特别在城市,家庭变化的趋势是从大家庭变成小家庭,比在农村社会更为普遍。这是因为我们国家过去人民从事农业是主要的,家庭是一个生产单位,生产是依靠家庭成员协力合作的,个人和家庭的关系很密切,个人离开了家庭就很难生活。现在的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是一个消费单位而不是生产单位。很多年轻人受了教育后,或到了一定年龄,就能够经济独立,因此,子女有一种独立的愿望,结婚后愿意和家庭分居,组成小家庭。这是经济的、心理的原因造成的。此外,社会存在婆媳不和的现象,很多青年妇女结婚后也不愿意和婆家住在一起,而愿意独立建立家庭。有些年轻人甚至在谈恋爱就问对方是否有老人,以无老人作为结婚的条件,这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目前城市家庭结构从大家庭变成小家庭的趋势的社会因素,我们要分析这种趋势。
但同时还有些社会因素使大家庭制度仍保存着。三代同堂的直系家庭还相当普遍,这也是同经济的原因分不开的。现在一般年轻人工资比较低,结婚要维持整个家庭生活有时还有困难。因此,父母工资稍为高的,还可以给他们津贴,虽然他们也有给父母饭费的,而不是把全部工资交给老人掌握。第二,是居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住房比较紧张,在大城市很多人结婚找不到房子,就只好住在父母的房子里。第三,是青年人结婚后,有了子女,家务事繁重,双职工就有困难,于是把老人请来管养小孩,管理家务。从老人的传统观念看,认为为自己的子女服务是应尽的义务,心安理得。孩子在经济上有困难,也应该帮助。这和美国人的心理是不一样的。这与社会风气、道德观念有关,在美国,孩子到了十八、二十岁后,就得离开家庭,独立生活。为什么?社会舆论压力很大,孩子大了不离开家庭,会受到批评说孩子没出息,这样大了还靠父母;另外,也会批评他们的父母,说他们教育不好,对孩子溺爱,所以使孩子没有独立的能力。美国是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哲学就是要靠个人奋斗,目标就是要成为一个不依靠他人的自给自立的人,从小就受到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教育。同时,在美国,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但不要求子女赡养父母,而子女也没有要求赡养他们的父母。法律没有这种规定,道德也没有这种要求,家庭观念淡薄。我们的家庭结构现在的趋势是从大家庭逐步走向小家庭。美国现在则是从小家庭逐步走到单身家庭。现在好多美国家庭都是一个母亲(或一个父亲)带着孩子。原因是他们离婚率很高。同时,因为社会风气的影响和税收制度等,很多青年就不实行合法结婚,同居而不办结婚法定手续。所谓同居,就是不合法的结婚,没有经过合法手续的结合。因此产生不少婚姻家庭问题,面临家庭崩溃危机。
过去我国家庭负有社会的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两大职能。现在,物质生产多转由社会进行,家庭物质生产的职能有所削弱。但是,家庭仍然承担人口生产的职能。家庭生男育女,教育孩子的职能仍然存在。孩子出生后是个生物人,经过家庭的社会化,才成为社会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教师。每一个人的思想、信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教育。虽设有托儿所,但孩子出生的头三年家庭教育仍是很重要的。父母的教育就是使孩子社会化,使之能适应社会生活,家庭的这个职能,是很重要的。现在青少年犯罪。很多是从破裂家庭出来的,即离婚的家庭,父或母死亡的家庭。父母不善于教育,使子女不适应于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少问题。父母对孩子的态度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溺爱,特别是独生子女;第二种是暴力,动不动就打;第三种是子女小时候是溺爱,但等到孩子犯了法时,就采用暴力,打得遍体鳞伤,从溺爱一百八十度地转为暴力。这些都说明,怎样教育儿女,怎样使儿童社会化,现在还存在不少问题。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家庭教育有着直接关系。所以,现在提倡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使每个家庭真正负起教育孩子的责任来。
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面临人口老化问题,都有老人问题。子女同父母分开了,不赡养老人。因此,必须建立养老院、老人保险费、退休金等各种办法来解决老人问题。我国家庭由现在的大家庭变为小家庭的趋势,因此就发生老人的赡养问题。近年来也建立了不少敬老院。北京差不多有一半的公社建立了敬老院以照顾老人。有条件的公社还建立了退休制度,享受退休金来养老。在农村,实行经济责任制以前,家庭关系就没有实行经济责任制以后这样密切。因为过去是公社指挥生产,家庭不是一个关系密切的生产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以后,家庭依靠成员协力合作搞好生产可以致富,因而家庭关系比实行责任制以前密切了。农民认为劳动致富还是靠劳动力,因此希望多生男孩子,冲击了计划生育的措施。有的公社过去对超计划生育实行罚款,现在罚款也没有用了。计划生育与家庭的结构和职能问题有密切的关系。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也起作用。我们要看到整个社会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与职能已改变了,产生了新情况和新问题。
家庭关系和睦与团结问题。家庭的和睦团结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旧社会,父权、夫权、家长权是三位一体的,子女被看成是父母的私产,家长权、夫权、父权高于一切。家庭财权的管理主要掌握在父母手里,子女只有服从,父母决定的事情,子女不能反对;丈夫决定的事情,妻子不能反对;家长对其家庭中的全体成员有至高的统治权利,甚至有生杀予夺之权。这种家长的至上权利是建立在封建的“孝”道的伦理思想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有些父母顽固地要维持他们的家长权不放,虐待子女,干涉子女婚姻,完全不考虑儿女的人格和感情,不考虑婚姻对儿女一生生活的影响。由于夫权思想的残存,歧视妇女,丈夫残酷虐待和杀害妻子的事还不断出现,违背社会主义倡导的婚姻自由和尊重男女的人格。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原则,不仅表现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而且集中地表现在夫妻关系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是平等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夫权思想和歧视妇女等旧传统、旧思想还有一定的影响,有的人夫权思想严重,不能平等对待妻子,限制妻子参加社会活动,把家务劳动视为妇女的职责,甚至把妻子当作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虐待。这种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行为,是引起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旧社会,婚姻不是个人的事,而是家庭的事,婚姻是父母包办的。现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本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这就是说,结婚是由本人采取自主的原则,别人是不能干涉的。爱情应当是婚姻自由最主要的基础。倡导爱情婚姻首先要求做到男女的人格受到尊重。有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现在有些人把婚姻看作是个人的私事,谈恋爱不讲爱情,只讲条件。将爱情与责任、婚姻与义务对立起来,追求那种不负责任、不尽义务、不讲道德的所谓纯粹爱情,对恋爱结婚采取玩世不恭态度。由于婚姻没有夫妻间爱情的基础,或者结婚后夫妻感情淡薄了,或者夫权思想严重,使家庭关系恶化,离婚的事件因而增多,形成社会问题。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的终止、家庭的解体,子女将会丧失父母的共同关怀教育。这对男女双方、子女和社会安宁都有影响。在我国旧社会,作妻子的无论受到什么委屈、虐待和迫害,除了自杀,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作为丈夫的,就有休妻的权利,又有娶妾的权利。现在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既以爱情为基础,如感情真正破裂,应允许其离婚。目的在于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使双方摆脱痛苦,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不是为了迎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提供“法律依据”。我们的婚姻法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于婚姻采取轻率态度,没有爱情基础,不讲志同道合,不看思想品德,单纯以貌取人,或者把爱情建立在金钱或权力的基础上。这种轻率结婚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有第三者插足问题。所谓第三者就是明知人家是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而为着满足自己个人的欲望,把自己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既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也是不道德的。
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问题,它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带来的问题,它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不适应家庭的变化,家庭不适应社会的变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协调情况。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和睦团结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强国的必要条件。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和实行婚姻法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也是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既反对封建婚姻道德也反对损人利己的资产阶级道德。要旗帜鲜明地提倡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要使每个人都懂得,在我们社会主义里,那种损人利己,喜新厌旧,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思想行为,虐待遗弃子女、老人,是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背道而驰的。
加强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建设,使每个人都有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在老年人中一般要着重肃清封建婚姻道德的残余思想,使父母能尊重儿女的婚姻自由权,从爱护子女出发做好参谋,提出建议,要使父母了解,自己对儿女的婚姻只有建议权,没有干涉权,更不允许包办买卖儿女的婚姻。对青年人,应该使他们了解自由恋爱是在社会主义道德约束下的自由,不是不负责任,不守道德规范,不受法律约束,放荡轻浮的自由。爱情和义务的统一构成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基础。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就产生了对彼此、对子女和对双方老人以及对社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受社会地位、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差别的影响。夫妻之间应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无论什么理由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都属不道德的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如果因此而触犯刑律,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夫妻之间在对方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时,有法定的互相扶养的义务,不能抛弃和虐待对方。家庭中的所有成员有尽家庭义务的责任。父母有义务教育抚养子女,子女必须尊敬并赡养老人。肃清家长权、父权、夫权高于一切和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使家庭生活民主化,互相尊重,彼此关怀,才能建立和睦团结幸福美满的家庭。
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必须进行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研究,立足于当前婚姻家庭的现实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提高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注:①雷洁琼是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这是在武汉华中工学院社会学研究班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