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珮云: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1995)
作者:彭珮云 来源:《中国妇运》1995年第8期 时间:19950700
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

我国政府已经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根据《国家报告》的精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正在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是妇女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各级政府应该把实现《国家报告》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的目标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妇女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当前在发展妇女事业、保障妇女权益上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努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要按照《妇女法》的规定、中发〈1993〉12号文件和中组部与全国妇联召开的长春会议纪要中所提出的目标,进一步做好选拔妇女干部的工作,改变妇女参政比例较低的状况,使各级领导班子中都有女性领导干部。要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妇女在全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别要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选拔妇女干部工作中的思想障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扩大视野,拓宽来源,切实加强基层妇女干部队伍的建设,为层层选拔女干部打下坚实的基础。
2、积极推进妇女教育事业,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提出:教育是充分促进和改善妇女地位的基础。我们要把妇女教育当作关系到民族素质、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当前,首先要切实解决女童入学难、辍学多的问题,尤其要解决好少数民族女童教育问题,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同时,要下大力气继续搞好扫盲工作。要制定扫盲规划,落实责任,降低复盲率。其次,要大力加强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尤其要创造条件,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提供职业、技术和专业训练,使妇女掌握参加经济建设的技术和本领。同时,要对妇女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以及“四自”精神的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使她们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3.切实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对现今的女职工来说,劳动就业权利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益。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对于确实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女工,所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她们的转业培训工作,帮助她们重新就业。要积极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使更多的妇女有就业机会。在女工待业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还要抓紧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行妇女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女职工也要勇敢的面对挑战,提高自身的文化和技能,以增强竞争能力。
4.重点加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中女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在,一些企业存在着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男女不同工同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没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的甚至随意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侮辱、骚扰、打骂女职工,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对此要有鲜明的态度和明确的要求,要向“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与全体职工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让用工者和劳动者双方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懂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道理。对于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些企业同样应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团结教育职工,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5、依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离婚妇女的财产、住房、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农村妇女出嫁后的宅基地、责任田、口粮田问题,招工招生中男女不平等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妇女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纠正那些歧视妇女、违背法律的规定,使这些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要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搞好妇幼保健,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婴幼儿和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要重视出生婴儿性别比不正常问题,采取教育的、行政的、法制的手段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宪法》和《妇女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配套的行政法规、条例、办法等,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化、法制化。还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一定要以国家的基本法、专门法为依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都不能将自己的文件凌驾于基本法、专门法之上,更不能违反基本法、专门法的精神。
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违背我国关于保障妇女人权的一贯主张。各级政府一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经过严厉打击,遏制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上升的势头,但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仍时有发生,而且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加上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不懂法,不理解,阻挠解救,打拐的任务仍很艰巨。目前,全国尚有相当多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解救。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措施,一面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加大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一面要花大力气建立和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和管理,合理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适度有序的转移。妇工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增强妇女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宣传《婚姻法》,教育和帮助群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做好这两项工作难度很大,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
进一步健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充分发挥其协调、督促作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各行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彻实施《妇女法》不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更不只是妇联一家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和妇女组织在这方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过去,我国妇女儿童工作主要由群众组织来做,现在看来,仅仅靠群众组织做还不够,还需要用国家的力量、行政的力量、法律的力量和经济的力量共同推进。没有建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如何设置,各地可因地制宜。今后,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一种适合中国特点的比较好的模式。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的经费上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积极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调动社会各界、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且要使工作逐步规范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一些重大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对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敢抓敢管,一抓到底,决不手软。要充分依靠群众团体的力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今后,凡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决策,政府一定要充分听取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意见,吸取他们的合理建议。总之,我们要通过实际工作逐步树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权威,使它成为名副其实的协调和推动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妇女法》的机构。
做好《妇女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
根据党中央与全国人大关于“继续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的精神,我们一定要做好实施法律的检查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情况。希望这次执法检查能抓住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妇女法》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自身的执法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违法行为。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也要加强群众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