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秀莲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作者:顾秀莲 来源:妇女儿童工作文选 时间:2006年12月19日
一年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积极参与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及“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国际承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针对当前妇女权益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增强,为进一步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针对妇女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面向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推动解决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法律的贯彻实施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认识、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从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对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着眼长远,从推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我们立足当前,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解决妇女发展中不和谐的问题,推动两性协调发展,从而更好地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此,我谈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也要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要着力提高决策层和公务员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和水平。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作为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不断加强对他们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人决策主流,使他们真正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到工作实践当中,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模范守法、自觉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示范带动作用,从整体上提高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化水平。
要进一步在广大妇女中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随着我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从整体上看,妇女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是,对基层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仍然需要加强。要在普及法律知识、宣讲法律精神的同时,注重为妇女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渠道和法律服务,使广大妇女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济途径,引导广大妇女通过法定程序反映诉求、表达利益。,
要注重在全社会开展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起来开展宣传。不仅要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和重点内容,还要使广大群众认同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自觉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妇女的做法。通过法律的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两性协调发展的性别文化,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快配套法规政策建设,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体系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支撑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个体系需要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不断补充完善。从当前来看,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各省区市人大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我国地域广阔,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为了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应该切实做好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发挥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重要补充作用。各省区市对这项工作都很重视,到目前为止,已有新疆、湖南、黑龙江、江西、陕西等5个省区完成了本地实施办法的修改,并在妇女参政、反对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重点问题上有很多值得借鉴的规定和做法。山西、上海、广东、安徽等省市已经或者即将进人审议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区市也进人了调研论证过程。希望各省区市继续重视这项工作,依据妇女权益保障的原则精神,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紧工作,争取制定出一部适合本地实际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使本地区妇女受益。

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内容具有前瞻性,填补了一些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的立法空白。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有关国家推行生育保险的规定,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人身权利中禁止家庭暴力、,胜骚扰的规定等。这些规定要落实,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的法规政策。制定或修改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农民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精神,保持法律间的协调一致。有关部门也要适时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还要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在解决妇女权益问题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
一部好的法律重在执行,重在使群众真正受益。现阶段男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妇女群体内部利益需求比较多样。既要关注参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家庭暴力等妇女群体普遍面临的问题,也要对农村失地、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单亲特困、老年等妇女群体的利益诉求给予特别关切。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行力度,通过法律的贯彻执行,推动解决一批涉及妇女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督促相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落实。司法机关要在司法实践中及时清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注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总结推广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权益受侵害妇女提供司法保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时,要进一步强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主动纳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损害妇女利益的情况发生。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切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的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在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
妇联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人民团体,要继续发挥密切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在国家立法和宏观决策过程中,妇联要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表者,重视履行“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生监督”义务,反映妇女的呼声和要求,就有关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妇联要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承担有关专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履行好社会协同的职责。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要成为坚定的维护者,充分发挥社会化维权机制的作用,主动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受害妇女进行诉讼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揭露和批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