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1950)
作者:邓颖超 来源:《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时间:1950051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大家都已经看过了。我现在就这个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中所接触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着重解释的问题,向大家作一些说明。我主要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婚姻法是怎样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个大法。这部婚姻法是中国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之一。它是在中国人民驱逐了帝国主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了全国性的人民民主专政,并在四分之一人口中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的产物。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表现。
这部婚姻法从开始起草到公布,整整经历了一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最初是由法制机关及妇女工作机关负责主持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的。为了起草这一婚姻法,我们曾根据所搜集的城市乡村的各项婚姻材料,并参考了过去江西苏区和各解放区的婚姻法以及苏联的、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在研究讨论中,我们依据和坚持了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毛泽东主席签署公布的婚姻文件中的: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基本原则,批驳了各种不正确的意见。婚姻法的初稿拟定后,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举行了多种多次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多次的修改。以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及政务委员等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最后的修改,才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毛主席明令公布,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中曾作过多次的指示和专门的讨论,而在婚姻法公布之后,又通知全体党员一致拥护执行。从这部婚姻法的起草经过,可以看到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及起草婚姻法的主管与有关机关,对婚姻法是采取了多么负责慎重的步骤和态度!
这部婚姻法,根本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也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的婚姻法。资产阶级的婚姻法尽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写着“婚姻自由”,但实际上广大的劳动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伪“六法全书”上虽有“准许离婚”的规定,但同时附加了许多条件,不合条件就不准离婚,加上法院的多方为难,实际上是没有婚姻自由的。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或在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下,广大的劳动男女都享受不到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因此也享受不到婚姻自由,这与我们的婚姻法是根本不相同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的婚姻法又不尽同于社会主义苏联今天的婚姻法。因为苏联已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苏联,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教育上、工作上,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男女都已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婚姻方面,苏联已从根本上铲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建立了新的婚姻制度,充分实行了婚姻自由。正因为这样,所以苏联自一九四四年以后,一面保留着离婚自由的原则,一方面又制定了新的离婚手续,规定离婚事件须由法院公开审理,并规定离婚要交离婚税,限制离婚的次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那些对家庭的轻浮和对婚姻的不负责任态度,为了引导大家建立“健全而巩固的家庭”。
为什么今天我们不完全采取苏联的办法呢?这是因为我们今天正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我们固然要积极建设新的婚姻制度,首先还不能不着重努力废除旧的婚姻制度。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保障人民有充分的婚姻自由,给旧制度以彻底的破坏,为建立新的家庭而奋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是一部合乎中国国情的、切合时宜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
婚姻法的公布,受到全国广大人民的热烈拥护,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的宣传还不普及,也有少数人还有一些不正确的看法。有人说婚姻法是与自己无关的,有人说它“向妇女一边倒”,有人说使夫妇关系“不保险”了。这都是片面的错误的看法。其实这部婚姻法,不但是代表了妇女的利益,也是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的。它与男女老幼、已婚未婚的人们都有关,人人都应当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二、关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我现在对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些说明:
1.婚姻法的原则
在婚姻法的第一章里,已将婚姻法的原则明确地规定为两条: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两条原则的精神,是贯串在整个婚姻法的各章里面的。
2.保证结婚离婚的自由
实行婚姻自由,是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婚姻法在这两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离婚方面,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的时,亦准离婚。这就保证了男女双方结婚和离婚的自由。
另一方面,婚姻法又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禁止结婚的限制以及结婚者应亲到政府登记的手续;对于离婚,也规定了法律的程序;另外,还有关于恢复夫妻关系的规定,更照顾了那些由于一时感情冲动,提出离婚,而事后又后悔了的夫妇,使他们可能得到复婚的允许。这些规定不仅教育男女双方对结婚和离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亦说明了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婚嫁大事的负责态度,同时也加重了司法机关的责任。
3.关于离婚自由的几个问题
婚姻法规定:对于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这是根据农村及城市妇女,特别是实行了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劳动妇女的要求而制定的。根据我们搜集的材料,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中,在民事案件里,婚姻案件占33.3%到99%;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八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11.9%到48.9%,而婚姻案件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占58%到92%;同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动人民。
上面的材料,证明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不能只从少数干部中离婚事件多由男方提出的局部现象,即认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准予离婚的规定对妇女不利,因而发生怀疑以至不赞成。这是由于只从个人出发,忽视了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我们知道,在旧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的传统,从来都保证着男子的片面的离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时代的“七出”之条,国民党时代的伪“六法全书”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承认的自然合法等,都是如此。但是女子却得不到离婚自由。目前在新解放的城乡以及某些老解放区,由于旧的封建的婚姻制度尚未彻底铲除,仍受着旧传统、旧思想的深厚的影响,男女人民,特别是妇女,在离婚方面所受的障碍比结婚还要大,很多农村妇女常常因为离婚不自由而发生自杀与被杀等惨事。所以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准离婚,是完全有利于广大妇女群众的,也是有利于全体人民的。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准予离婚,是否会因此引起草率离婚和社会的混乱呢?这是不会的。婚姻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各条,都规定了对于夫妻、子女间应有的权利义务必须采取负责的严肃的态度。贯串在整个婚姻法中的原则精神,也就是要求建立严肃负责的婚姻生活。只要我们正确的执行婚姻法,我们就能够逐渐地克服婚姻的混乱现象,就能够使男女人民和子女的生活走上幸福的道路。
现在存在着的某些男女婚姻混乱现象,又是从何而来呢?
第一,是由于封建的婚姻制度,特别是由于结婚与离婚的不自由所造成。这是最基本的原因。在婚姻法实行后,这种现象就可以大大减少。
第二,是由于打破旧的婚姻制度的革命行动所带来的某些对于自由的误解。在对婚姻法加以正确的宣传和实行后,这种现象也可以减少。
第三,是由于长期战争,很多男子上了前线,长久没有音信,使夫妇关系难于继续。这是客观的,暂时的。战争结束了,这种现象就会消失。
第四,是由于某些干部有封建残余思想,压制群众的婚姻自由,在执行婚姻自由政策中发生右或左的偏向所造成的。只要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正确执行婚姻法,这种现象是可以克服的。
根据以上各项的分析,我们就可以了解:为了消灭在过渡时期中男女婚姻方面各色各样的混乱现象,就只有将婚姻法全部实施,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这是克服婚姻混乱现象最根本的办法。另外还要对人民进行长期的教育,培养新社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把婚姻方面的混乱现象加以消灭。
至于在婚姻法公布以后,过去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男女人民,获得了自由权利,因而提出离婚,离掉不如意的配偶,重新寻找心爱的对象。因此暂时发生较多的离婚事件,这正是革命发展的规律,正是变混乱为合理,使社会前进的正常现象。这也正是新婚姻法的目的。决不能把这种情形与婚姻方面的混乱现象混淆起来。
4.重视婚后的生活
在婚姻法里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及父母、子女的关系,为什么要有这些规定呢?就是为着巩固夫妻间的关系,建立幸福的家庭。婚姻法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奋斗。只有这样,夫妻间的关系才会是巩固的,也才会是幸福的。
婚后生活和未婚生活是有根本区别的。结婚以前是一个人的生活,结婚以后是两个人共同的生活。许多人对在婚后如何建立夫妻间的良好关系问题,采取漠视的态度,因此婚后往往易生冲突,以至发展成为离婚的因素。同志们!完全实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家庭真正幸福,这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这是需要夫妻双方作自觉的努力的。例如,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残存着的时候,就不会顺利实现。广大的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是长期没有地位的,所以“当家的”三个字,就成了丈夫的代名词。甚至在人民政府和共产党的干部中,也还有些人对自己的妻子不够尊重。另外,有少数妇女干部把事业与家庭对立起来,爱闹独立性,不照顾丈夫,不要孩子,这也是不对的。我们提倡互相和睦团结,共同劳动生产,共同抚育子女的新家庭,而为了这样,就需要男女互相敬爱。这里所说的和睦团结当然不是不讲原则。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同样应当运用到夫妻关系上,对于对方的错误要有必要的和恰当的斗争,正常的团结才是可能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应该有选择职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有些夫妻为了要“保险”,就限制彼此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样的限制并不能使夫妻关系达到真正的“保险”,相反地,让夫妻都有选择职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使两人各自工作中锻炼进步,双方都与群众保持多方面的联系,才能使夫妻生活更加丰富,才能巩固夫妻的关系。自然,要作到这一步也是不容易的。这要从夫妻双方善于处理和培养新社会道德中去逐渐实现。
5.保护妇女及子女权益
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全正当的。为什么呢?因为中国今天社会的现象是旧的封建残余还存在,新的社会还没有完全建立,男子还居于优势,女子还居于劣势,家长居于优势,只有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才是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婚姻法上的具体化。“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尺度”,儿童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新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正是新社会的一个进步的标志。而且新婚姻法并不是片面地保护妇女利益,它同时也保护了男子的合法权益;它不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保护了父母的利益。所以认为新婚姻法不平等,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三、如何贯彻实行婚姻法
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需要对人民进行长期的多方面的宣传教育。这是一个艰苦的斗争过程,因为阻碍着这个婚姻法实现的旧社会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残余思想,须要经过长期的奋斗才能肃清。我认为这个斗争应当从四方面来进行:
第一, 应该在干部中进行学习婚姻法、改造思想的工作,要把那些重男轻女,玩弄女性的封建思想残余加以清洗,以便以身作则,保障婚姻法的正确执行。我们有些干部自己要婚姻自由,但反对人家的婚姻自由;自己要求婚姻自由,但不给自己的儿女以婚姻自由。有些干部从自己本身利益出发,怕自己的夫妻关系不能巩固,因而对婚姻法存有抗拒的思想。还有些干部还有强迫包办别人婚姻的。如不许本村妇女与外村人结婚,甚至借着组织力量强迫别人结婚或离婚等。这些现象一定要严格纠正。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婚姻法,如有党员破坏婚姻法,除了受政府的法律制裁以外,还要受党的纪律的制裁。
第二,党的、政府的、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要认真地在群众中进行关于婚姻法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变成广泛的群众性的行动。正如中共中央所指示的,全党应当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实现婚姻法必须依靠群众的自觉,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最终地从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压迫下彻底解放出来。要反对迁就群众中的错误思想,同时又要避免从主观愿望和恩赐观点出发,犯急性病,从而发生强迫命令的现象。为了慎重起见,关于婚姻案件的审理,司法机关最好尽可能地与有关的人民团体特别是妇女团体共同商量。
第三,要提倡男女社交自由和未婚男女的恋爱自由。很可惜,在这方面,就是在我们干部中间,也还有一些不健康的空气。往往男女同志之间,接近一下,就指手划脚,议论纷纭。我们应当反对这种现象。我们要给实行婚姻自由准备下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指出:恋爱与婚姻,从消极方面说是个人的私生活,不应作任何不必要的干涉;从积极方面说,这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各个人的恋爱和婚姻生活的顺利也是美满的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是社会应当加以保护而不应当加以妨碍的。我们应当提倡正确的恋爱观点,既反对“恋爱至上主义”,也反对恋爱的游戏态度,反对以地位、金钱、容貌等类不足以保障持久爱情的东西作为恋爱和婚姻的条件。我们所以这样做,就是为着要增加幸福的婚姻,减少不幸的婚姻。对于婚姻遭遇不幸的人,特别是妇女,应该给以应有的同情,使她们不至因此而丧失继续为社会工作的条件。
第四,妇女解放首先是妇女自己的事。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利益,但这种权利的完全实现还必须依靠妇女自己的奋斗,决不能等待旁人赏赐。这是非常重要的。妇女应首先要肃清自己的封建思想,加强自己的努力,积极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从而提高自己各方面的地位,为自身的解放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确立而奋斗。
我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婚姻法是可以完满实现的,而婚姻法的完满实现,是可以大大帮助社会的健全发展的。中共中央的通知说得对:“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注:①这是邓颖超同志在张家口市委、市人民政府为学习婚姻法召开的扩大干部会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