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新中国妇女前进再前进(1952)
作者:邓颖超 来源:《邓颖超文集》,人民出版社1994版 时间:19521005
新中国妇女前进再前进①

在三年前的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公布的各项重要法令,如婚姻法、土地法、劳动保险条例等,均贯穿了这种精神,从各个不同的方面,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各级组织,遵循着政府的政策,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参加社会劳动,使已经参加社会生产、社会工作的妇女,更加努力生产和工作;使过去不事生产的妇女,进入社会生产、社会工作的岗位,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及新中国的建设者。这样既能有助于祖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恢复与发展,又能从根本上提高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从而解除对妇女的封建束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提高妇女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因此,在社会改革运动和祖国的各项建设事业中,提倡了男女一齐发动,大量吸收妇女参加,保护妇女合法利益的方针。民主妇联各级组织工作的对象,主要放在过去受压迫最重、受苦最深的工农妇女及其他劳动妇女,同时注意团结各阶层各民族爱祖国、爱和平、爱民主的妇女。
三年来,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各级组织,本此政策方针,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人民团体,分工合作,共同在妇女群众中进行教育,开展工作。随着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的伟大胜利,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恢复与发展,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正在迅速崩溃中。广大妇女群众的地位起了根本的变化,从旧中国的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变成了新中国的主人翁,并且正在从被歧视被凌辱的地位,变成和男子平等的公民。妇女们的特殊要求,过去是被漠视被摧残的,今天已得到了国家的关怀和保护。
三年来,新中国的妇女工作取得了哪些具体成绩呢?
第一,男女平等的权利,正在逐步实现。广大妇女的觉悟大大提高了,她们的眼光已经从狭小的家庭圈子里扩展到整个国家,她们热爱自己的家庭,更爱自己的祖国,正以自强奋发的精神和无限的热情与男子同样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改革工作和祖国的各项建设事业,参加的部门和参加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加。而且,在国家机关、学校、国营企业、合作社、国营农场、优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最先进的互助组中,妇女们基本上已经和男子取得了平等的地位、同等的待遇。
在政权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政府中都有妇女参加负责的工作,各级人民代表会中也都有一定数量的女代表参加,起了一定的作用;在基层政权中妇女所占的比例最大,作用最为显著,例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今年女代表数约占代表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比一九五○年约增百分之五。北京市街道人民代表会中,今年女代表数占代表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八,比一九五○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六。在农村基层人民政府中,妇女的数量也相当多。她们之中绝大多数忠心耿耿,为人民服务,通过她们把每一个家庭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人民政府中去,又把人民政府的法令政策贯彻到每一个家庭中去,使人民民主政权的下层基础日益巩固。
在经济建设方面,不仅轻工业部门有大量的妇女参加,就是过去很少有妇女或者没有妇女参加的重工业、交通事业、国防建设等方面,也出现了新型的妇女,如女盘旋工,电车、汽车、火车的女司机,女航空员及跳伞员等等,为中国妇女开辟了参加祖国建设的宽广道路。今年全国女职工数量已达九十九万人,比一九五○年增加了百分之七十四。她们正以无比的热情积极劳动,开动脑筋找窍门,学习和创造了许多先进的工作方法。全国闻名的细纱女工郝建秀的工作法,现在已普及到纺纱部门,纺纱女工都以学习和掌握郝建秀工作法为光荣。根据去年的统计,全国职工中涌现出的劳动模范就有八万六千五百人,其中女劳动模范约占百分之八点九。
在国营企业中有许多女工被提拔为领导干部,仅东北、华东两区,从解放以来,已提拔为企业管理干部(车间主任、科长、厂长等)及工会领导工作者的有六千四百余人。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在国营企业中已普遍实行,工资数额正在逐年增加。有一百个职工以上的企业中,从一九五一年起就已实行了劳动保险,女工的特殊困难得到了特别的照顾。
在四亿二千余万农业人口地区,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农妇们分得了一份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翻身的男女农民,以无比欢乐的心情,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着;在绝大部分农村里,已经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能劳动的妇女参加田间劳动,个别地区高达百分之九十。今年参加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妇女已达全体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到六十。其中出现了不少优秀的生产模范。如全国闻名的冷月英等人,荣获了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的奖励。
随着农村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又组织和发展了抱娃娃组、农忙托儿所,解决了一部分农村妇女带孩子的困难;并推行了新法接生、新法育儿,改进了农村妇婴卫生工作;举办了识字班、读报组,提高了妇女的文化水平。有很多妇女被提拔到领导工作岗位上,当了组长、社长(例如山西长治专区一百一十八个农业合作社中就有女的正副社长九十五人)。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女社员们感动地说:“参加生产合作社,老少健康,人财两旺,既能发家致富,又能解放妇女,比单干好多啦。”此外并注意培养了妇女农业技术干部,使她们学习使用新式农具,在国营农场中已出现了女拖拉机手和女场长。
在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等各方面,妇女都获得了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在全国正推行的速成识字法的学习中,有些学习班里,妇女的数量比男子还多;在高等教育中,从中央人民教育部扩大助学金的制度以后,就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都有同等入学的机会,不再受男尊女卑的限制。在劳动就业方面,根据政务院劳动就业决定,还给予妇女特别的照顾。在国家机关中,女职工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加(中央人民政府各机关今年女职员占职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比一九四九年增加百分之四),并实行了同工同酬,产前产后实行休假,工薪照发。
第二,婚姻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民主和睦的家庭正在逐渐产生。从一九五○年五月一日公布了婚姻法以后,政务院又公布了检查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指示,从法律上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团体在群众中进行了关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检查了婚姻法执行的情况。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包办买卖婚姻基本上已经消灭,妇女结婚、离婚和再嫁都有了自由,人们选择恋爱对象的标准是生产勤劳、思想进步,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到处出现。例如安徽省阜阳专区,今年一月到八月,全区自由结婚的有八千七百多人,寡妇改嫁的有三千多人,民主和睦家庭有九万五千三百多家,自由恋爱的有二千四百多对,青年男女美满地解决了自己的婚姻问题,她们歌唱着“土地改革翻了身,互助合作栽富根;自愿自主结了婚,妇女们活得像了人”。因而妇女们在政治、文化、生产各方面都显得积极和活跃。
但大部分地区工作做得尚差,特别是直接负责执行和宣传婚姻法的旧司法人员与保有封建思想的男女干部,尚严重地阻挡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清除这些人员的封建思想,是婚姻法普遍贯彻执行的关键。
第三,重视了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在劳动保险条例上,对女工及工人家属在产前产后又作了特别保护的规定。女工及职工家属同样享受到生、老、病、死、伤、残的保护。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主妇女联合会各级组织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是本着这个方针在努力工作的。因此三年来,妇婴卫生、儿童福利事业有了蓬勃的发展;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农村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所举办的托儿组织妇婴事业,为数最大,发展最快。据三十个省两个行署十三个市一个自治区的统计,共有托儿组织(包括哺乳室、育儿园、托儿所、保育院、托儿站、农忙托儿组织等)六万五千五百余处,受托儿童四十五万七千余人。工厂的、机关的和农村的托儿组织均较前大大地增加和发展了。全国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共二万一千余处,受过训练的保健员、接生员,已经改造的旧产婆共达十七万三千人,苏联无痛分娩法正在若干城市中成功地推行着。由于这些工作,使儿童死亡率逐步下降,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日益增进,同时又大大地鼓励了妇女的生产积极性。
综观三年以来我国妇女们所获得的平等权利和特殊的保护,妇女在国家的培养和爱护下所表现的伟大的力量,证明了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但新中国成立只有短短的三年,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数千年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不是短时期内所能全部肃清的,因而男女平等政策,还需要长期的奋斗,不断地克服困难,破除阻碍,才能完全贯彻实现。为此,我们应向全体人民广泛深入地宣传男女平等的政策,反对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以便更好地发挥妇女的潜在力量,参加祖国的伟大建设工作。我们妇女必须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的号召,并在它的领导下,更进一步地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准备知识和技能,迎接即将开始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积极建设祖国,为国家工业化建立基础,为妇女走向彻底解放而奋斗。
各级妇联要更加密切地联系妇女群众,更好地为她们服务,关心劳动妇女的工作、生活与疾苦,着重开展妇婴卫生事业,大力贯彻婚姻法并支援她们的正义的斗争。为此要更好地运用妇女代表会议的形式,在现有的基础上培养更多的积极分子,更好地发挥其纽带作用,团结更广大的妇女群众,积极参加新中国的建设。
我们深知,只有在和平的环境里,才能顺利地进行愉快工作,才能愉快地过着平等幸福的生活。因此,我们要以无比的热情,致力于和平事业,争取和平,保卫和平,制止侵略战争。让我们和全世界的,特别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与妇女,亲密地携起手来,团结一致,为保卫和平、制止战争做不懈的努力。为了更幸福的明天,为了我们远大的理想,在毛主席的领导下,踏着苏联人民和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道路,满怀信心,热情奋发地前进再前进,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

注:①这是邓颖超同志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周年给《新中国妇女》杂志写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