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克清: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执行新婚姻法(1980)
作者:康克清 来源:《康克清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1997年版 时间:19800919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执行新婚姻法①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叶剑英委员长第九号命令公布了这个新婚姻法,并决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新婚姻法是在一九五○年颁布的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三十年的实践经验,从当前新情况、新问题出发,采取领导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加以修订的。新婚姻法是我国十亿人民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全国各族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我们坚决拥护,努力贯彻执行。
新婚姻法的施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回顾从一九五○年五月一日公布婚姻法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依靠深入的细致的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个法律得到广泛的实施。广大人民群众从旧的封建婚姻的制度下解放出来,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新的关系。但是,三十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婚姻法有些条文已经不相适应。特别是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和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城乡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铺张浪费办婚事等旧习有所抬头,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有所滋长,坑害了人民群众,影响了安定团结,拖了“四化”的后腿。适时公布施行新婚姻法,可以使我们以法律为工具,有力地打击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个人利己思想,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和青年,扫除实行婚姻自由的障碍,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
新婚姻法的施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不仅要用极大的努力创造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还要用极大的努力创造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风尚,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是创造高度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发展了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必将大大调动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和劳动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全心全意、专心致志地为四化作出更大贡献。
婚姻家庭问题,大量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主要靠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来解决。我们各级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更应以新婚姻法为教材,着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用社会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清除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思想。目前要着重宣传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大力宣传婚姻自由。新婚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这是基本原则,我们要反复地进行宣传,以抵制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资产阶级的金钱婚姻划清界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社会主义的结婚自由,男女青年是以革命人生观为前提,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由恋爱而结婚。在我们国家,已经有大批男女青年作出了表率。他(她)们找对象的标准,一看思想好,二看劳动好、工作好,三看人品好;他们办婚事,破旧俗、立新风;持家讲勤俭,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建立幸福的家庭生活。
但是,现在还有的人竟然不顾子女的反对,把包办子女的婚事当作家长的特权。有的人借子女的婚事索要大量的彩礼,甚至公开地讨价还价。这种包办买卖婚姻,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损害了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安定团结。为此,我们必须鼓励、支持青年男女坚决予以抵制,严格禁止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涉。此外,还有些结婚当事人双方形式上自主自愿,但找对象看钱财,把“爱情”当商品,借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这种婚姻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婚后的生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我们对于实行这种婚姻的男女青年,必须耐心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青年树立革命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实行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其目的是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通过法律程序解脱“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各自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的家庭。但是离婚不仅影响夫妻双方,还影响着子女,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喜新厌旧、轻率离婚的资产阶级思想,同时也要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的思想,反对经过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坚持不离婚的行为。这只能使夫妇双方及子女长期处在痛苦之中,甚至酿成人命案件,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不利的。
第二,遵守法定婚龄,提倡计划生育。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夫妇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这些条文我们要全面地进行宣传。这次规定的婚龄比原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男女各提高两周岁。确定这样的婚龄,既考虑到男女青年身心的发展、经济自立的能力,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既考虑到城市人民,又考虑到八亿多农民的接受程度;既有科学根据,又符合社会需要;得到了绝大多数人民的赞同。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应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要结婚。规定这样的婚龄,并不意味着放松提倡晚婚。我们国家过去一贯鼓励青年适当晚婚,今后仍然要继续提倡,这对国家、对家庭、对个人都有很大好处。
结婚年龄同生育年龄,是有联系的。但由于科学的发展、避孕药具的运用,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分开的。西欧一些国家法定婚龄比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的婚龄低得多,但人口基本上没有增加。这说明法定婚龄和生育年龄不是不能分开的。关键在提高避孕药具的效能和青年男女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同提倡计划生育并不矛盾。我们殷切希望各级妇联干部和一切关心群众生活、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们,继续抓紧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三,提倡建立民主和睦的新家庭。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法律保障的各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同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和睦新家庭的重要基础。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主人,平等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分担家务。建立民主的家风,民主理财,民主议事,遇到问题共同商量,以理服人,克服封建家长制和夫权思想。
尊老爱幼是我国劳动人民的美德,抚育儿童和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父母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关心他们的进步,培养他们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人材。子女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尊敬体贴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幸福地度过晚年。
三十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大量的民主和睦的新家庭,近年来各地妇联大力提倡“五好家庭”、“模范家庭”,实践证明,家庭民主和睦,大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使男女老少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为四化贡献更多的力量。
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整个法律条文之中贯穿了这种精神。新婚姻法的实施同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各级妇联组织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宣传贯彻新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力量。为此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做到:
第一,各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新婚姻法,深刻领会实施新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层层培训干部和积极分子,帮助她们学法、懂法,成为在群众中宣传新婚姻法的骨干力量,自觉守法、执法的表率,勇敢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模范。
第二,各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蹲点,调查研究,针对当地情况,边宣传新婚姻法,边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深入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第三,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新婚姻法的活动。多年来由于我们没有足够重视这项工作,现在有些“老年人忘了婚姻法,青年人不知婚姻法”。所以,我们要在施行新婚姻法的前一段时间及春节后的时机,在群众中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联系本地实际,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进行自我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执法。还要注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效地开展宣传活动。对守法执法的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斗争,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四,宣传执行新婚姻法,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其他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扩大宣传,才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由于我国经过几千年封建社会,虽然推翻了三座大山,但思想领域里的封建遗毒,并不能装进棺材一起埋葬,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不时侵蚀着人们的头脑;再加上经济、文化落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一两次宣传活动就能解决的,所以,集中的宣传工作要同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相结合,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宣传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我们深信,经过有关各方面的不懈地努力,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人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法制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封建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必将日益清除,新婚姻法一定能够广泛深入地实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一定会出现崭新的面貌。

注:①这是康克清为《人民日报》撰写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