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丕显:全党全社会要为妇女运动前进而奋斗──在全国妇联四届七次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83)
作者:陈丕显 来源:《妇女工作》1983年第6期 时间:19830426
全党全社会要为妇女运动前进而奋斗
──在全国妇联四届七次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你们好!
你们这次会议,中心议题是讨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这是全党关心的一个大问题。因为郝建秀同志不在北京,中央书记处要我来讲几句。
首先,要充分肯定,全国妇联这几年的工作是做得好的,成绩是很大的,这次会议也是开得很好的。
十年内乱中,妇女工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妇联在党中央领导下,在蔡大姐、邓大姐等我国老一辈妇女运动的杰出活动家的关怀下,在康大姐的直接主持下,坚定地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除“左”的影响,拨乱反正,使妇女工作迅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出现了新的生机。各级妇联在动员、组织妇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抚育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妇联组织在妇女群众中的威望日益增强,在全国人民中的影响不断扩大。
你们这次常委扩大会议是为召开第五次全国妇代大会作准备的,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根据党中央书记处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着重研究明确了今后妇联工作的方针任务,为第五次妇代大会的召开进行了各项准备工作。同志们对于如何贯彻今后妇联工作的方针任务,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发表了很多很好的意见。
最近党中央书记处在讨论妇女工作时确定,今后妇联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这就使妇联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了。
为什么要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妇联的主要任务呢?如何正确理解这个任务呢?我想讲几点看法:
第一,这个任务是由妇联的性质所决定的。妇联是代表妇女、儿童利益的群众组织。妇联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为了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的解放而斗争的。妇联是我们党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妇联要很好地发挥这个作用,就要代表妇女的利益,反映妇女的要求、坚决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否则,就会失去与妇女群众的纽带、桥梁作用。我们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中包括妇女、儿童的利益。妇联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斗争,这与为全国人民的利益而斗争是一致的。
第二,这个任务是根据当前我国妇女运动发展情况确定的。我国的妇女运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全国人民得到了解放,妇女也翻身得解放,实现了男女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都成了国家的主人。这是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妇女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不断发生;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的现象有所发展;早就绝迹的嫖娼卖淫活动重新出现;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某些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事件,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真是触目惊心。被卖的妇女、儿童往往受尽欺凌,处境实在悲惨。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够容忍呢!?
溺弃女婴,不仅是摧残儿童的犯罪行为,而且不加制止的话,发展下去会使男女比例失调,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怪。
干涉婚姻自由所造成的恶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湖北英山县有个女青年叫王平,由家长包办许配一个叫高伯之的,王平不愿意,她的父母把她的衣服剥了,用带刺的藤条毒打,还把她绑在床上,让高伯之奸污。湖南新邵县有个女青年刘常华,由父母包办嫁给李新众。婚后发现李有癫痫病。刘常华不愿与他同居而出走。李家父子就纠集了六个大队六十多人,到刘家闹事要人。他们找不到刘常华,看见她十七岁的妹妹刘青华在家。李新众就说:“姐姐跑了,妹妹代替,她就是我的老婆。”他们把刘青华抢走,锁在屋子里,被李新众奸污了。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象这样严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是在很多人帮助下,在光天化日下干的。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四处奔走,控告无门,从大队支部告到两个公社、两个区、两个县的政法部门,这些部门却互相推诿,最后地委主管政法工作的负责同志了解后,严肃批评了有关部门,责令调查处理,才予解决。从这些事可以看出,不仅在群众中,而且在一些干部中,包括一些政法干部在内,法制观念是多么的淡薄!这些情况也说明,今天确实存在一个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
第三,为什么今天还会产生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妇女、儿童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又有所发展呢?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才能正确理解我们的任务。当然,今天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同旧社会根本不同。在旧社会,妇女受压迫是社会制度本身的产物。在今天,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男女平等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了实现。今天所以还存在某些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妇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还存在封建遗毒的影响和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几千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封建思想残余还在顽固地起作用。那末,为什么在这几年又有所发展呢?我想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一、十年内乱搞坏了的社会风气还没有根本好转;二、在我们坚决纠正“左”的错误,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正确政策的情况下,国内外敌对势力乘机渗透和破坏,国内封建思想残余有所抬头,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有所增长;三、我们工作上的缺点,主要是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无力,某些领导的官僚主义,有的执法部门对不法分子的打击不力,执法不严。可见这个问题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短时期内就可以轻易消除的。因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妇女运动的重要任务。
在我们这么大的由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少数坏现象是不奇怪的。我们的党和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坚决制止和打击这些坏现象,正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正说明我国妇女运动的光明前途是有保障的。
第四,要全面地积极地理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任务。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要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作斗争。但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能仅仅理解为就是这一方面的工作,它还包含了需要进行大量的建设性的工作,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提高妇女的地位,创办各种为妇女、儿童服务的事业,关心妇女的特殊利益,从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创造条件,保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妇女工作的领域是十分广阔的。
那么,怎样才能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重视和支持妇女、儿童工作。妇女是“半边天”,再加上少年儿童三亿多,这就占了全国人口的一大半。做好这一大半人的工作非常重要,它不仅仅是妇女、儿童本身的权益问题,而且关系到家家户户,关系到整个社会,关系到人民的幸福,还关系到我们事业的未来。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妇女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能认为只是妇联的事情,也不是光靠妇联的力量所能承担得了的,这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也是懂得的,何况我们是共产党人,更应当有这个思想觉悟。我们一定要使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得到最大的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支持妇女、儿童工作。在旧社会,妇女是受压迫最深的阶层。毛主席说过,旧中国的男子受到政权、族权、神权三种权力的压迫,妇女除受这三种权力压迫外,又加上一个夫权的压迫。今天,妇女虽然获得了解放,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平等,但实际上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完全做到男女平等。比如总的说,妇女的文化程度不如男子高,全国有二亿三千五百万文盲,其中妇女占百分之七十。我们的干部队伍中,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妇女的比例还比较小。在经济上、家庭生活上和其他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关心和照顾妇女,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解放是社会解放的重要尺度,全党全社会要为妇女运动前进而奋斗。
第二,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都了解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什么,为什么必须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等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三条也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至于刑法中涉及此类问题的条款就更多了,直接的就有十几条,我这里就不一一引用了。现在有些地方残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如此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大群众对这些法律并不了解,缺乏法制观念,他们常常按照旧思想旧习惯行事,自己犯了法还不知道。我们有些妇女本身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因而听人摆布,不能据理力争,依法斗争。现在很多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如何使群众做到有法必依。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使群众懂法。所以,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宣传宪法和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使广大群众具有起码的法律常识。这项工作不仅妇联要做,政法部门要做,而且必须全党重视,由宣传部门统一抓。妇联为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妇女儿童,加强法制宣传,有的地方已经设立了法律顾问处,这很好,各地党委、政府应该积极支持。
第三,要与一切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妇女、儿童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对于残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部门要依法惩办,当前要狠狠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坚决取缔嫖娼卖淫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制止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方面的工作,中央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公安部党组和全国妇联党组的两个文件。这类问题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部门牵头,组织公、检、法、司、民政、宣传、工、青、妇等单位分工负责进行综合治理。政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尽快地把这股歪风刹下去。妇联除配合政法部门做好工作外,还应该多到群众中去,对于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妇女、儿童的行为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它的产生原因和活动规律,积极向党委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还有一个情况要说一下,据同志们反映有一些歧视、残害妇女的问题,一牵涉到干部,处理就比较困难,这个问题要引起各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重视,不论是什么干部,只要触犯刑律,都要依法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清除封建遗毒。现在看来,对于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我们比较注意了,而对于封建残余思想的沉渣泛起,我们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封建残余思想,在我国社会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农村,尤其是比较偏僻的地区,在群众中影响更深。这是因为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礼教习俗,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虽然早已被消灭了,但是封建的意识形态残余并未消灭,正如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所指出的,“历史上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各方面的遗毒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干净”。在民主革命过程中,封建思想虽然受到过有力的打击和批判,但由于我们的工作重点是解决政权问题和土地问题,夺取政权以后,又很快转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在思想战线上主要是同资产阶级思想作斗争,对封建思想并未进行系统深入的清理。今天,封建思想残余不仅是危害妇女、儿童的一个重要社会思想因素,而且已经成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严重障碍。因此,今后在批判资本主义思想的同时,要重视清除封建残余思想,把它作为思想战线的重要任务之一。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主要是依靠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各级妇联组织特别是要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教育,使她们提高觉悟,摆脱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思想的束缚,增强抵抗力,避免和减少受骗上当。
同志们,当前各条战线正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继往开来,破旧创新,开创新局面。我们妇联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要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努力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我预祝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作出新成绩,取得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