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人权保障:进步与展望
发表部门: 发表时间:2020-09-18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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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成为全球性别平等运动的又一里程碑。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到来之际,性别研究视界特推出纪念“北京+25”专栏,以《行动纲领》12个重点关切领域为主线,结合中国妇女运动实践和妇女发展情况,全面反映北京世妇会以及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以来,我国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对习近平同志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提出的“四点主张”的落实情况,并对今后发展进行展望。本期推出第八篇:《妇女的人权保障:进步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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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人权是《行动纲领》的重大关切领域之一,作为一项核心原则,贯穿于整个《行动纲领》,是实现各项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为保证妇女人权的充分实现,《行动纲领》中提出三项战略目标:1.通过充分执行所有人权文书,尤其是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促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2.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3.普及法律知识。北京世妇会以来,我国积极保障妇女的人权,在三项战略目标方面都取得长足进展。


一、认真执行《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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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遵守《消歧公约》的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奠定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任务目标,形成了中国特色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进妇女权利的制度框架。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了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内容,大力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尤其是在减轻贫困,解决妇女失业问题,改变包括传播媒介在内的对性别的歧视和偏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减少农村地区的妇女文盲,全面增加产妇保健设施与人员,广泛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及初级保健服务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就,提前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任务。全国妇联与各地妇联共同探索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在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认真履行国际义务,体现大国责任担当,除了认真履行《消歧公约》外,还积极落实《北京宣言》、《行动纲领》,认真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和称赞。


二、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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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保障男女平等

北京世妇会后,我国保障性别平等、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保障妇女人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近5年来,我国国家层面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比如2016年3月开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家庭暴力告诫、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庇护等制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了对幼女人身权利的保障;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其中关于性骚扰防治、夫妻共有财产、家务劳动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为妇女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源头确保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纳入法律政策,截至2018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2. 推动男女平等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人权保护,在2009年之后连续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强调妇女的各项权利保障。尤其是近5年,国家在保证妇女实际上能够享有平等权利、不受歧视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以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为例:

(1)多部门建立联合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为了化解招聘性别歧视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2016年7月,全国妇联制定《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针对招用、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的突出问题,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沟通交流,调解矛盾,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转变歧视观念,改正歧视行为,建立完善促进公平就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过列举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六不得”,进一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建立健全了女性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权利的机制;强调加强就业服务,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解决后顾之忧;开展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加强组织领导,多部门分工协作,对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多手段齐抓共管。

(2)两险合并有助于提高社会统筹程度、强化基金共济能力。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扩大了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减轻了部分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保障了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

(3)全国总工会制定《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着重从就业机会平等、职业发展机会平等、薪酬待遇平等、生育保护、为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提供支持、预防和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六个版块,详细解读性别平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示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机制、工会组织应发挥的作用,分析点评实践案例,提供检查清单,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性别平等制度机制,并为工会组织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帮助和指导。

(4)强化司法救济和保障。近年来,通过司法诉讼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也取得了积极进展。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和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个新案由。新案由的增加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妇女人格尊严的重视,使这类案件有了“名分”,无须再借名诉讼,有助于妇女维权和寻求司法救济。


三、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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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普法宣传

中国结合国情,从1986年开始,已经进行了七个五年普法。普法教育面对全国不同层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职业的群众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次的普法规划中都被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全国妇联还制定了专门的普法规划,建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专业的普法工作队伍,创新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的方式和手段,推动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提升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教育引导妇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


2.高校开展性别平等与人权教育

为鼓励高校教师更多从事性别与人权方面的研究,并在教育教学中贯彻和传播性别平等及人权理念,我国的高校近年来也自发组织相关高校教师师资能力建设研讨和培训,并组织编写《社会性别与人权教程》、《反歧视法讲义》等教材,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开设性别与人权相关的课程。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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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性别平等立法,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比如,更好地发挥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作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规定。

另一方面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把妇女人权纳入国家的人权保障机制,比如,根据《行动纲领》的要求,建立一个职能集中、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人权机构;加强司法救济和法律服务;完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审判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完善相关诉讼程序规则,保证司法性别公正;依法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性别平等和人权意识,加强对公职人员进行的社会性别意识和人权理念培训,提升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主动性和能力水平;依托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结合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人权的观念和法律知识;将性别与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体系,编制无性别歧视以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课程、课本和教具;加强对各级教师的性别和人权意识的教育及培训,提升教师的人权观念和性别平等意识。(参阅《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妇女的人权”)


作者: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策划:姜秀花

组稿:姜秀花 刘伯红

编辑:赵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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