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截至2009年1月,已有新疆、湖南、黑龙江、江西、陕西、贵州、上海、安徽、宁夏、广东、天津、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江苏、吉林、山西、云南、重庆、河南、福建、河北、内蒙和山东25个省(区、市)先后修改并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7年第9、10期和2008年第5、6期《研究信息简报》分别收录了22个省(区、市)《实施办法》的全文,本期《简报》特将河北、内蒙和山东3省(区、市)的《实施办法》全文转发,以供研究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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