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山西/云南/重庆/河南/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研究信息简报2008年第6期)
作者: 妇女研究所信息中心 期号:2008年第6期(总第91期)出处:妇女研究所
摘要: 吉林、山西、云南、重庆、河南和福建6省(区、市)的《实施办法》全文

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截至2008年11月,已有新疆、湖南、黑龙江、江西、陕西、贵州、上海、安徽、宁夏、广东、天津、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江苏、吉林、山西、云南、重庆、河南和福建22个省(区、市)先后修改并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7年第9、10期和2008年第5期《简报》分别收录了16个省(区、市)《实施办法》的全文,本期《简报》特将吉林、山西、云南、重庆、河南和福建6省(区、市)的《实施办法》全文转发,以供研究与参考。

详细见附件

附件列表:(1)
1.2008-6.pdf 352635字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