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已有新疆、湖南、黑龙江、江西、陕西、贵州、上海、安徽、宁夏、广东、浙江、湖北等12个省(区、市)先后修改并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期简报特收录12个省(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全文,以供研究与参考。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