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下)
作者: 杨玉静 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2023-10-06 22:05:09

编者按

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为迎接中国妇女十三大的召开,性别研究视界即日起开设“喜迎妇女十三大 巾帼奋进新征程”专栏,系统梳理中国妇女十二大以来,中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

本期推出第十四篇《创新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下) 》。


不断完善家庭领域法律和政策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完善家庭领域的法律政策,为维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支持家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家庭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通过立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指明了方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承担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的要求,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并于2011年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2016年5月,重庆市出台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此后,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湖北等地区相继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8年,全国妇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立项报告和法律草案。8月,家庭教育立法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后又被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研究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202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到广东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家庭期盼、群众需求、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进来,科学、民主、依法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法。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这部法律共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该法体现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立法目的,规范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监护责任,提出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工作机制等。

202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会上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律,一部以立德树人为主线的法律,一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法律出台后,全国妇联立即研究部署妇联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印发通知、编印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解读。12月14日,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共同召开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工作部署会,推动法律贯彻实施。沈跃跃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增强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责任感使命感,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家长主体责任,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落到实处,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作出多项突破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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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增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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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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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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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相比,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保障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此外,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生活的法治保障,2012年修订、2015年和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与抚养方面,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财产处置权利等内容作出多项规定,明确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为维护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老年人婚姻家庭权利提供了强有力保障。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告诫书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虚假债务、家庭矛盾等问题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8.01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共债共签”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破解夫妻共同债务司法保护难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这一司法实践成果。

2020.1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基本上继承了原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援引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201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完善了家事调解等制度规则,明确家事案件的审理规程,以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对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将家庭发展纳入国家规划。2021年3月,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设立“加强家庭建设”专节,提出要以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为重点,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构建支持家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家庭服务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同时提出,要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和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这些政策措施对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增设“妇女与家庭建设”领域,提出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等目标措施,明确了新时期婚姻家庭建设的新方向和重点任务。

完善3岁以下托育服务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2019.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下发,提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陆续制定政策文件,截至2020年年底,共有30个省(区、市)出台了实施方案、细则或做好贯彻落实的通知。

2019.10

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2019.1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科学谋划“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积极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等。

2021.06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2021.10

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等。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根据中国人口结构变化趋势,党中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2016年起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21年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围绕生育政策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等内容,从多个方面保障妇女作为生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为家庭生育养育提供支持。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地方性法规政策纷纷出台。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各省(区、市)修订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遍提出在98天法定产假基础上,继续延长产假,天数为30天至90天不等;将配偶陪产假延长至15天、20天或25天,最长至30天;增设父母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岁以内夫妻每年可分别享有5天至20天的育儿假。此外,还规定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综合采取财政、税收等措施,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这些政策措施对于保障女性合法权益,推动两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具有一定意义。在育儿补贴、住房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帮助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如2021年6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委、市政府印发通知,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至幼儿3周岁为止。

完善税收、保险等社会政策支持家庭发展。

2018.12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等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率先在全国15个城市启动国家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49个市(区)。截至2021年年底,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超过1.4亿人,累计160万失能群众获益,年人均减负超过1.5万元。

注重发挥家庭研究对完善家庭领域法律政策的支撑作用。研究界围绕习近平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及其对家庭和女性发展的影响等,深入开展研究阐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研究”“家风家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低生育率背景下企业家庭友好实践研究”等多项课题,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批准立项。全国妇联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家庭研究工作,将“实施家庭研究深化行动”作为“家家幸福安康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妇联所属研究机构和团体、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资源,建设新时代家庭数据平台,设立家庭建设研究中心和专家智库,如:在中华女子学院成立家庭建设研究院;同时指导省级妇联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成立多家省级家庭建设研究智库。围绕推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儿童优先发展、家庭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团结、凝聚、联系、服务专家学者,在家庭研究领域组织开展一系列课题研究,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思想内涵和实践研究”“我国家庭教育的基本现状及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推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研究”“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研究”等,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产生良好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效果,为推动完善家庭公共政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


(作者:杨玉静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妇女运动百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2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