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上)
作者:张永英 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2023-09-25 10:10:17

编者按

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为迎接中国妇女十三大的召开,性别研究视界即日起开设“喜迎妇女十三大 巾帼奋进新征程”专栏,系统梳理中国妇女十二大以来,中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

本期推出第三篇《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上)》。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主轴,不断在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上迈出新的重大步伐。党和国家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规划体系、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彰显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意志,为在新征程上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进一步健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规划体系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建议》),作出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抉择,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纲领性文件,是此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建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健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规划体系提供了指导。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颁布,其第十四篇“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的第五十章“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中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和机会,并首次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升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和“加强家庭建设”分别设立专节。其中第一节“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持续提高受教育年限和综合能力素质。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落实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提高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女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相比,更加强调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成为“十四五”时期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指南。

加大对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和督查力度。2016年11月,李克强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各地各部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情况纳入国务院督查的重点内容,强化跟踪问责”。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8年,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针对“两纲”实施中76项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20年至2021年,国务院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评估工作,通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各地进行自评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赴10个省(区、市)评估检查,总结纲要的实施情况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为新一周期纲要的制定奠定基础。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编制工作自2019年启动。编制过程中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标对表,深入研究论证未来十年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与策略措施。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修改,2021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并于9月正式发布。纲要全面贯彻习近平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共设置75项主要目标,93项策略措施,新增了“妇女与家庭建设”领域,全篇聚焦促进妇女参与高质量发展、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注重突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突出妇女健康新需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等妇女发展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妇女对家庭建设的新需求新期盼。

国家专项规划注重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

2018.09  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提出加大发展女党员力度、为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服务、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等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举措。

2019.07 国务院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专门提出“妇幼健康行动推进行动”,明确提出孕产妇死亡率、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到2022年和2030年的行动目标。

2021.04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进一步提出了新形势下的反拐措施。

2021.08 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提出“促进平等就业”的工作任务,并增设专段提出“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的5项具体措施。与《“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相比,内容更为丰富拓展,更加注重促进公平就业的制度机制建设。

2021.0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部分专门提出妇女权益保障的目标,并在总结保障妇女权益最新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关心关爱困境妇女等10方面具体措施。


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重要讲话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推进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总则和各分编中都注重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民法典总则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护妇女权益专门法律的优先适用地位。物权编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第十四章居住权,为家庭中的弱势成员特别是妇女的居住权提供了保障。人格权编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和用人单位责任,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婚姻家庭编有关家务劳动补偿、婚内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债务及带产再婚等规定,是对原有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对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继承编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以及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处分权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丧偶公民的继承权,避免因再婚遭到侵犯。

2018年以来,一些省、市级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2018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的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全国首创了夫妻共同育儿假制度。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出台、民法典的制定颁布,使得与时俱进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加快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进程,2019年和2020年,来自全国妇联的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连续两年提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021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率调研组在上海开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调研时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新期待,符合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方面具有诸多亮点,例如将歧视妇女明确定义为“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并增加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等;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工作稳步推进。自2018年11月山东省出台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条例以来,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已有湖北、湖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吉林、海南、广东、陕西、云南共11个省(区)出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法规,针对反家暴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细化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基层反家庭暴力的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创新。山东省各地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妇联等部门搭建联动工作平台,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回访和监督等工作。从2019年起,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政法委牵头建立了情感家事纠纷智慧联调系统,实时联动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按流程规范处置,形成了党委和政府牵头、联防联控、智慧治理、社会协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该系统上线后,产生了命案数下降、法院立案数下降、平均办案周期缩短的效果。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保障女童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2019.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确定为46项任务之一,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2019.05 上海市检察机关联合16家单位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

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2019.03 湖北省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首个省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规定了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

这些司法实践中的成果,在2020年10月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出来。该法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建立“一站式”取证制度等,大大强化了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保护女童人身权利的制度保障。此外,为应对网络社会中未成年人面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该法还增设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进一步拓展了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


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领域立法也取得重要进展。

2018.11 教育部印发实施《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

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对于高校教师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部分高校积极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0年专门制定《性骚扰防治工作操作指南》,建立了学校层面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使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愿望有了法律保障。

2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

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等的健康工作计划,保障妇女健康。

202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等的关爱服务、促进男女平等等内容。

202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适应新的生育政策形势进行第二次修正,特别强调保护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202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

强调父母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

201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可以依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为通过司法推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立法提供了渠道。

2018.1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强调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时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积极探索妇女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社会保护衔接机制。

2018.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规定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在“侵权责任纠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首次成为独立案由,有助于遭受这两类权益侵害的妇女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8.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建议教育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最高检察机关名义向行政部门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又被称为“1号检察建议”。

2018.12 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预防性侵害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作者:张永英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妇女运动百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2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