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下)
作者:张永英 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2023-09-25 10:10:01

编者按

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为迎接中国妇女十三大的召开,性别研究视界即日起开设“喜迎妇女十三大 巾帼奋进新征程”专栏,系统梳理中国妇女十二大以来,中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

本期推出第四篇《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下)》。


进一步强化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的政策体系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思路,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这一过程中,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

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中推动实现妇女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2018.03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贷款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加大了对妇女创业就业支持力度。

2019.02 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

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罚款并把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等创新举措,在实践中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擎起利剑。

2019.09 全国妇联等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通知》

加大对妇女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获得妇联组织三八红旗手标兵、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称号的创业妇女给予信用评级、担保门槛、特色金融产品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并提出建立金融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监测体系。

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中,保障妇女生育待遇是工作重点。

2017.0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将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作为试点的重要原则。

2019.03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要求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生育妇女受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2019.02 中央一号文件

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2021.04 中央农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

将“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9项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深入排查成员身份确认中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空”“两头占”问题,重点检查离婚、丧偶妇女等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情况;规范成员(含份额、股份)证书内容,做到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通知》还要求,各级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各地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并提出“建立妇女集体资产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的目标。

2018.12 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应包括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同时要求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

进一步保障女童受教育权。

2018.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

2020.06 教育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历史性地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问题,该《意见》中特别提出“切实解决因早婚早育而辍学问题”,要求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积极做好因早婚早育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劝返复学工作,保证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注重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2017.10 党的十九大报告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019.01 中央一号文件

提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020.02 中央一号文件

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2019.04 民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从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并要求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服务,还特别提出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儿童主任”。

2019.06 民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首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25.4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

2019.11 民政部等13个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当地实际,面向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不断完善党领导的妇女工作机制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系统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确保党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妇女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妇女工作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和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

党进一步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习近平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双重领导”,这是党领导群团工作的基本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党委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事项、地方党委有关工作会议请妇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妇联的党员负责人作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等工作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提出群团组织中的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重大事项及时向批准党组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党领导人民团体等制度,健全各级党委(党组)工作制度,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中央书记处高度重视对妇联工作的领导,在历次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对筹备工作作出指示,审定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正案,确定今后五年妇女工作的方针和重点任务;每年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全国妇联党组的全面工作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对年度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对妇联组织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作出批示,给予指导;对涉及妇女工作和妇联组织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推动解决。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审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妇联改革方案》强调要加强党对妇联领导的制度保障,推动把妇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格局,同部署、同落实、同督导;对基层妇联的经费补贴要落实到位;推动在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规划建设中统筹推进“妇女之家”建设等,对落实党委领导妇联组织工作制度作出具体部署。

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构广泛建立,使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纳入政府工作部署。全国妇联作为成员单位参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的工作,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妇女利益诉求。与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工作的部际协调机制,也都将全国妇联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成员单位。2016年年初,外交部牵头成立的、由43个部门组成的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将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作为成员单位,助力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关于妇女赋权的相关目标。2018年,全国妇联加入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将妇女创业创新工作纳入全国创业创新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服务妇女创业创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平台,营造妇女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202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了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截至202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建立省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此基础上,2020年4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总体要求、评估原则和评估内容,明确了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职责和各成员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评估专家智库、开展评估组重点评估和各成员单位自评估、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和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培训等工作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正式建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的目标,及“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县(市、区、旗)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等举措,为未来10年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作者:张永英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妇女运动百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2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