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70年中国妇女参政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李文 时间:2019-10-23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性别研究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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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性别研究视界特开辟专栏,全面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地位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本期性别研究视界推出第四篇——《新中国70年中国妇女参政的发展与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积极政策等方式,努力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70年来,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大幅提升。

一、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

良法才能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离不开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再到进入新时代,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体系建设也不断加强。

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为妇女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提供了法律支撑。1953年颁布选举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包括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为妇女参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1992年,制定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设立专章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2007年,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首次对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会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2010年该法修订时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增加了“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等内容,对保障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拓展她们的参政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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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国家更加重视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比如,在农村妇女参政领域,民政部于2013年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在村委会选举不同阶段,对保障妇女的平等参与均作出具体规定:在提名确定候选人阶段,规定“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在确认当选阶段,规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发展农村党员工作应“注意吸收妇女入党”,提出“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为新形势下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规划不断完善

法律上的男女政治权利平等转化为实践中的男女平等参政,有效落实促进妇女参政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纲要。

出台促进妇女参政的积极政策。为加大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 1988年中组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三、五年内,使县、乡两级女干部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基本做到县县有女领导干部”。2001年,中组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明确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措施,提出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20%。为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1999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适当名额的意见》、2008年全国妇联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等,都有效推动了村委会选举中妇女当选比例的不断提高。

妇女参政目标纳入国家和妇女发展规划。1995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不同时期妇女参政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8项主要目标。2009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目标。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促进人才性别结构趋于合理的战略目标,并对女干部培养提出具体要求,如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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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题会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组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4次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座谈会,专门部署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2015年10月,中央召开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党委把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放到整个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系统谋划。

三、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会明显增加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妇女不仅从法律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实践中也获得更多参与平台和机会。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治权利,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1953年,我国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城乡妇女广泛参与选举,庄严行使投票权利,一大批优秀妇女当选为人民代表。至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742位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4.9%,比1954年第一届提高了12.9个百分点。全国人大以及各级人大女代表通过提交议案建议等方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发展建言献策,在推动国家政权建设、完善法律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早在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就有69名女代表参加,她们认真履行职责,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法律法规的讨论,参加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选举,与男代表共商建国大计。70年来,政协全国委员会女委员比例持续提高。2018年第十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女委员440人,占委员总数的20.4%,比1949年第一届提高了14.3个百分点。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权中的女性数量持续增长,女公务员的比例不断提升。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少女性在政府重要部门担任要职。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前,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下设4个委员会,共设30个工作部门,委员会有14名女委员、各部委有7名女性担任重要职务。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全国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2017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达到52.4%;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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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途径不断拓宽,参与水平也持续提升。在居委会中,妇女的参与程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17年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9.7%,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39.9%。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稳步提升,从2000年的15.7%提高到2017年的23.1%,增长了7.4个百分点。伴随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的发展,妇女通过参加妇女议事会等方式,在各类议事协商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姜秀花修改定稿)

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