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经典:定位中国妇女理论研究的新坐标(三)】性别不平等的起源与再生产机制——马克思主义的阐释
作者:石鑫 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2020-06-03 16: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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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前所未有地冲击着人类社会,国际经济和政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引发了对全球公正和社会正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资本主义本质等一系列重大议题的广泛关注和反思,而这些事关人类世界发展图景的重大议题,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的探索。在恩格斯诞辰200年之际,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妇女解放和妇女发展的理论,深刻感悟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在新时代中国妇女运动的火热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本期推出「重温经典:定位中国妇女理论研究的新坐标」系列文章第三篇:「性别不平等的起源与再生产机制——马克思主义的阐释」


妇女作为人类整体的一半,对于人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然而,她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却长期没有得到认可,处于屈从的弱势地位。对于性别不平等的起源和再生产机制,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性别劳动分工是两个核心因素。

私有制——性别不平等的经济基础

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西欧带来的阶级矛盾开始显现,工人运动已从经济斗争发展到独立的政治斗争。法国里昂工人的武装起义和英国的宪章运动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斗争性质。马克思主义理论正是形成于这一时期。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阶级观念是理解包括压迫妇女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的关键。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女性被压迫现象的构成、形成原因以及终结方式的解释也从阶级分析出发。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妇女所受压迫代表最早的阶级压迫,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详细论述了家庭形式及所有制对妇女地位产生的影响。这本书对妇女和家庭问题的分析,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问题”的经典观点。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和进化论的相关思想,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最初两性劳动分工是根据男女生理差异。男子因体力较好从事捕食打猎并制作相应工具,女子因体力缺少优势从事采集种植、做饭等家务活动,男女都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劳动。在蒙昧时代和对偶婚制、群婚制盛行年代,“民知有母,不知有父”,母系血缘成为维持氏族存在的纽带,妇女经常扮演的是氏族领导者角色,妇女也因采集、种植所得收入比较稳定,社会地位普遍较高,受到高度尊敬。马克思也认为,“性行为”方面的差异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分工,在此基础上逐渐产生了“自然形成”的分工、“真正的分工”和“自由分工”四个阶段。而“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

恩格斯认为,在生产方式的历史性演变过程中,人类的婚姻关系也随之变化,原始的生产和家务劳动的分工、原始家庭共产制经济制度以及群婚制这些现实的条件,使得在血缘家庭和群婚家庭中辨认孩子的生父十分困难,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这是女性地位受到尊敬的原因。然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逐渐瓦解,新的社会关系产生。男子从事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由此氏族内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财产随之形成。这些累积的财富在催生出家庭经济的同时,也赋予了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2]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社会地位随之下降,女性群体的社会权力逐渐丧失。“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妇女从属地位的出现意味着母权制的瓦解。恩格斯认为,人类的这个转变是极其关键的,“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3]男性凭借他们掌握财产的事实,依据手中的经济权力来支配新的家庭秩序,开启了男子的统治时代。妇女则开始处于被男子支配、统治和奴役的地位。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女性则沦为资本的奴隶。马克思指出,在机器工业时代之前,工人即使贫穷但仍拥有自己的劳动工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由人,可以对雇主实行反抗。而现代工业越发达,对技巧和力量的要求越少,男工就越受到女工和童工的排挤。“对于现代的工厂工人来说,对于妇女和儿童来说,这种自由已经不存在了,他们成了资本的奴隶。”[4]“无产者的一切家庭联系越是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他们的子女越是由于这种发展而被变成单纯的商品和劳动工具”。[5]

由于两性的不平等是伴随着阶级压迫和剥削产生的,因此,女性要摆脱受压迫的历史命运,只有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才有可能。

性别劳动分工——性别不平等的再生产机制

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女性除了在劳动力市场内作为有偿劳动者受到和男性工人阶级相同的压迫外,还在家庭领域内作为无偿劳动者受到特殊性别形式的压迫。这是性别不平等得以再生产的重要机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家务劳动的组织形式是早期生产形式的残余。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商品的一部分劳动往往是用一种属于以前的生产方式的方式进行的,而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中事实上还不存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从而与资本主义观点相适应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范畴在那里是完全不适用的。”[6]恩格斯认为,在前阶级社会,家务劳动本属于社会劳动,女性的劳动由所有女性合作共同完成,她们的产品,包括孩子是被整个团体共同享有,而不是为单个个体服务的。但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剩余产品出现,家庭和私有制随之产生,家务劳动才脱离社会劳动最终变成女性在家庭内部的专门工作。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使“家务料理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7]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家庭主妇所受的压迫并不是资本主义异化劳动者的压迫,而是来源于夫妻关系中丈夫一方的建立在经济地位上的统治性压迫。恩格斯认为,由于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是赡养家庭的人,这就是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家庭妇女被看作“生产资料”。

丈夫的统治地位还表现为对女性在性方面的强制。女性寻找一个能够扶持自己的丈夫的需要迫使许多女性出于经济安全而非情爱的原因而结婚。恩格斯认为,“妻子和普通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8]这种建立在经济方面的统治地位是对夫妻性道德的双重标准,以及虐待妻子等暴力行为的根源。

恩格斯指出,只有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现代大工业,才能改变家务劳动私有化的问题,使家庭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成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变成公共的事情”。[9]而现代大工业的发展,使妇女可以大规模地参与社会生产。因此,他认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10]

女性主义的反思

随着时代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女性在有偿劳动力中的数量迅速上升,然而,她们在性别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依然存在。这促使女性主义者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反思性别不平等的机制。

女性主义者提出,应把性别制度和阶级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而不仅把性别压迫作为阶级压迫的一种形态。海蒂·哈特曼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出现以前,男性就通过父权制实施了对女性的支配和控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男性通过性别劳动分工坚持了父权制带给他们的优势地位,维持了对妇女的优势。按性别分工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机制,它坚持在劳动力市场中对妇女实行较低的工资,低工资使妇女进一步依赖男性,加剧了她们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

玛格丽特·本斯顿和科斯塔等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对家务劳动重新做了政治经济学分析。她们提出,女性的家务劳动不仅是为自己、丈夫和孩子工作,更是为资本家服务。依据政治经济学理论,资本主义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即商品生产价值的生产和仅有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在货币表现价值的社会,由于家务劳动无法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换,使生产者的价值难以体现,从而导致生产者的地位低下。女性的劳动因非工资性质不仅在客观上完全贡献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掩盖了她们自身所受的真实压迫。美国女性主义者萨克斯根据当时民族志的最新发现,对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结论进行了发展,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性成人”的概念,认为女性在阶级社会中不能参加“公众社会劳动”,因而没有社会地位,算不上“社会性成人“,因而没有社会地位,导致了阶级社会中女性的从属地位,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就在于女性要参加公共社会生活。女性主义的这些深入思考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阐释了性别不平等的起源和再生产机制,为被剥削、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妇女指明了获得解放和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路,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实践性和政治性。在当今世界,尽管一些福利国家的公共政策日益完善,阶级矛盾有所缓解,但总体来看,贫富差距仍在不断拉大,贫困现象仍然没有消除。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妇女获得一系列法律权利后,发现社会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妇女问题,与此同时,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妇女解放则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使得一些女性主义者开始重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研究,乃至出现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这两大流派。这些都提示我们,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框架仍然有效,而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普适性。


作者:石鑫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策划:杜洁,杨玉静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87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