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琳: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责
作者:谭琳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24:08

  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责任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教授

   近年来,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特别是职业女性要求制定相关法律规定,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政府相关部门和妇联组织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如何明确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是重点和难点之一。值得高兴的是,国务院本月发布了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统称《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一条)。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家法规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对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遏制劳动场所性骚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同时,《特别规定》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责任落实《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后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和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性骚扰作为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社会现象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了解还是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北京世妇会)在北京召开之后的事。北京世妇会召开十年之后的2005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首次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写入法律。随后各地陆续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界定了性骚扰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目前,各地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通常包括以下五类:肢体骚扰,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语言骚扰,在打电话或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图片骚扰,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像带等;信息骚扰,以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等等。

   劳动场所的性骚扰(也称职场性骚扰或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一类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阻碍妇女职业发展的社会现象。某些人利用权势威逼利诱妇女,实施性骚扰,达到控制妇女的目的。某些女性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制止或者回击骚扰行为。例如,某些女性受到了男性上级的骚扰,害怕切身利益受损而不敢言声;某些女性虽然选择了投诉,却不得不面对取证难的问题,难以得到满意的维权结果。

    毋庸置疑,对于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条新规定,还需要用人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真正贯彻落实。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而且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适用范围的扩大,把所有的职场女性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之内,这不能不说是种进步。但是,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国际经验来看,用人单位履行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用人单位应该在本单位表明执行《特别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态度和决心,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别是这一涉及所有职工而不仅仅是女职工的条款。
    第二,用人单位应该建立相关制度,明确本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办法和具体负责部门。真正做到预防有作用、投诉有途径、处理有程序,使骚扰者不敢再行动,使被骚扰者不再默默忍受。
    第三,用人单位应该在本单位营造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舆论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传,使干部职工明白什么是职场性骚扰,明白职场性骚扰的危害,从自身做起抵制性骚扰。
    第四,用人单位应该针对职场性骚扰的特点,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例如,应在办公地点设立必要的监控设施,如在电梯、楼道位置安装摄像头,建立开放式工作场所,让那些企图骚扰者有所忌惮。

    总而言之,《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如何将《特别规定》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所有用人单位积极努力。
 

    本文为中国妇女研究网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自中国妇女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