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应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
作者:李明舜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23:08

反家庭暴力法应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家庭暴力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制度、个体主观体验下可能会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韩国《惩治家庭暴力专项法案》第2条规定:(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2)家庭成员是指任何符合以下规定者:a.配偶(包括任何法定结婚的人,此后类同)和任何有配偶关系者。b.任何是或曾是其或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或后代的(包括法定领养、血亲关系,此后类同)。c.任何与其继父母有或曾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是或曾是其父亲法定配偶的私生子的。d.任何有直系亲属关系并且共同居住的。中国台湾地区则定义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而本法所定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三、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在中国大陆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不仅在《婚姻法》的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且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但存在的遗憾就是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做出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呢?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考虑:
  第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从而为家庭暴力防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作为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则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应当明确家庭暴力等一些基本概念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既要有明确内涵和外延,又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开放性,为家庭暴力防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
  第二,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全面性,从而有利于实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这一目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概念必须要较为全面地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从而为建设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第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增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规范和操作标准。
  第四,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普适性,从而有利于增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国际影响力。由于家庭暴力问题既是中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通过专门立法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和胸怀,更需要我们具有顺应并引领国际潮流的理念和思想。从这一角度来界定家庭暴力,要求家庭暴力的概念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要特别注意借鉴国际、国外的通行的范例。
  基于上述的分析,本文认为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是家庭暴力 。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至于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列举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它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的;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毁损财产以及其它经济控制行为;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遗弃受害人的;其它损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
  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也直接决定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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