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兰: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夏吟兰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22:28

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
 

  中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国已经搭建起由国家立法、地方法规及相关规定构成的反家暴立法框架。但现行的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乏体系化和可操作性,而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低,难有突破,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仍然过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救助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的窘境。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势在必行。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需要
  中国家庭暴力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普遍存在,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4.7%的中国女性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后果严重,除受害者身心备受摧残伤害外,也是引起离婚和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更为深远的后果是目睹儿童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并可能成为潜在施暴者,使暴力手段代际传递。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倡导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敬老扶幼的家庭文化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应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利益。首先,已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 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第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审判实践中被切实遵从;第三,地方性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对于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层面的现有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第四,现有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措施。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衔接、内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填补国家专门立法的空白,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履行国际义务,提升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
  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中国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中国履行国家责任,兑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提升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二、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可行性
  (一)学术研究及学术活动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多年来各个机构所做的多项社会调查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数据支持;实务研究和比较研究提升了反家庭暴力理论,深化了反家庭暴力研究成果;立法研究提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为国家立法活动提供了可供批判使用的靶子;立法倡导活动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反家暴的模式与模本。
  (二)现行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
  中国《宪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为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为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提供了立法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指南以及各级人民法院10年来的审判实践则为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实践经验及立法本土资源。
  (三)公众的认同及支持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社会基础
  禁止家庭暴力已经为广大民众所接受,成为社会共识;社会及公众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关注及对法律干预手段缺失的不满显示了对反家暴立法的社会需求;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四)国际公约及其域外立法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目前,《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明确禁止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有关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其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家庭暴力法命名的国家大约有90多个。7个国家制定了反对性别暴力专门法,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国际公约是中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国际标准;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为中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与参考。
我们认为,中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应当本着科学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足中国国情、中国经验、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参考国际标准,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充分考虑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法律资源,节约立法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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