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洲:反对家庭暴力,建设和谐社会
作者:王世洲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22:01

反对家庭暴力,建设和谐社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世洲
 

  目前,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已经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已经列入立法程序。然而,在如何看待家庭暴力以及反家暴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思想障碍。笔者认为,妨碍反家暴工作的思想障碍应当加以克服,否则,对中国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尤其反家暴立法,都有不利之处。
根据我的调查与研究,目前反家暴立法工作主要存在着两个思想障碍,一是所谓的不应当干涉说,认为家庭暴力属于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国家不应当进行干涉;二是所谓的不需要规定说,认为反家庭暴力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了规定,不需要再另行立法加以规定。我认为,这两种思想都是错误的。

    不应当干涉说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家庭中的私事了。
    第一,反对家庭暴力是现代革命斗争的重要口号与重要内容。在五四运动中,反对包办婚姻、禁止妇女缠足等反家暴内容,就对广大青年与社会发挥过强大的动员作用;在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期席卷欧美的人权运动与女权运动中,反对家庭暴力就是响亮的口号。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的第一句,开宗明义宣告废除包办强迫,就是将旧式的家庭暴力作为新中国法律的第一打击对象的。
  第二,反对家庭暴力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内容。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通过建立专门的负责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政府机构,制定专门的法律,甚至还通过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等手段,来加强与家庭暴力的斗争。目前在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2011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刑事调查与社会舆论都发现杀人犯药家鑫具有病态人格,并且指出这种病态人格与其少年时期在练不好琴时就遭家长用皮带打、关地下室等家庭暴力有关。家庭暴力对中国社会与人民的心灵正在造成长远的严重损害。如果国家对家暴问题还不重视,就会犯见事迟的错误。
    第三,反对家庭暴力立法是整理与构建中国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机会,是建设幸福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基本条件,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社会保障。通过反家暴立法,国家可以鲜明地把家和万事兴列为当代中国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不给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陈腐思想扰乱中国基本道德体系以任何机会。通过反家暴立法,中国可以庄严宣告,幸福中国是建立在现代平等、自由、反对家庭暴力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家庭成员不平等的、容忍家庭暴力的基础之上的。中国社会正在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中国人民已经普遍具有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积极愿望。这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反家暴立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心不受任何非法攻击,包括不受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人攻击,为人民的身体与心灵提供一处最后的安全港湾。反家暴立法设立了现代家庭不可逾越的社会道德底线,在家庭这个社会的细胞中,为培育健康的、充满自信的、适合现代生活节奏与生产方式特点的国民素质,提供了巩固的国家保障。

    对于不需要规定说,还可以从法学理论与立法技术方面进行反驳。
    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人心思法、部门争法、无法不安、法定纷止的良好法治发展氛围。但是,中国在法治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需要通过继续发展才能解决的问题。一般说来,最明显的问题有:违法犯罪的门槛过高,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法律规定经常比较原则,弹性太大;法律保护重实害轻预防的状况还非常普遍。例如,遗弃行为仅仅在情节恶劣时才构成犯罪,而如何把握这一类情节的恶劣性与严重性,一直是执法部门颇为头疼的麻烦事与人民得不到切实法律保护的烦心事;不死伤人就不管简直已经成为社会上尽人皆知的潜规则!这些问题如果不能积极地得到解决,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必然受到损害,在国家领导机关已经形成共识的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先进理念也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具体说来,反对家庭暴力在立法上、专门规定上的必要性,还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反对家庭暴力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手段。家庭暴力问题,是同时涉及私权与公权的社会问题,不宜在单纯的私法与单纯的公法中详细规定。家庭暴力引起的伤害事件,在受理与处理中,明显不能完全适用普通伤害案件的处理程序与处理原则。在单纯的公法中规定,容易影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作用;在单纯的私法中规定,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在公法与私法中分别规定,普遍存在着协调性与操作性较差的问题。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处置、矫正,需要综合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多部门多学科的专门性手段,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协调统一有关部门的反家暴工作,是中国可以采取的最佳政治选择。
  第二,家庭暴力问题不宜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经验证明,通过对现有法律分别修订的办法,牵涉面大,消耗时间长,不仅效果差,而且不经济。另外,如果让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来解决,那么,不仅存在着降低法律保护等级、难以协调各种机关之间的工作等问题,而且有可能引发有关解释越权、立法机关没有妥当地履行自己的职权等宪法性麻烦。在中国法学界,目前对什么事项应当由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来制定,什么事项应当由法律来制定,仍然存在着争论,但是,没有争论的是,国家应当及时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在反家暴斗争中已经获得了许多经验,全国有20多个省市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反家暴条例,因此,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承担起总结中国反家暴斗争经验的工作。
  第三,反家暴立法属于社会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组成部分,以调整国家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己任。这是一件细致而复杂的工程。通过专门的反家暴法,便于我们从无论如何都站得住脚的事项入手,从容易达成共识的事项入手,从对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入手,从而通过积小胜为大胜的方法,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一条新路。反家暴法已经有了相当广泛的思想基础与社会基础,比较容易迅速制定成功。这部法律的制定,能够使中国人民比较明显地享受到更高等级的法律保护,对中国保护人权的事业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一定能够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不能不管,更不能不认真地管。通过克服思想障碍,正确认识家庭暴力问题与制定反家暴法的意义,才能主动地推动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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