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兰:论中国社会转轨时期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作者:俞文兰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27:57

论中国社会转轨时期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研究员俞文兰(中国妇女研究网贺燕蓉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修订稿)作为《特别规定》的附录,于2012年4月18日正式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最初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颁布于1990年,实践证明这个规定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但随着企业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其中有些条款不再适应中国社会与企业、以及女性自身发展的要求,所以此次修订十分必要,对于促进女性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修订原则与主要亮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旨在保护女职工免受特殊的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与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与发展,及保护其子代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总体原则是重点保护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时期,保护生殖健康,减少一般时期的禁忌劳动范围;强调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来主动保护女职工健康的主导思想;在参考国际社会的要求以及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企业用工模式与社会保障等情况;在保护女工健康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之间找到了一个妥贴的平衡点。

  此次修订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的附录列示,作为条例有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也考虑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随着社会生产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调整,保留了许多开放性的条款,体现了政府决策部门讲求科学性、时效性,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二是弱化一般时期的禁忌劳动,强调女性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既参照了国际社会的要求与做法,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中国女性的生理特点与实际就业情况,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

  《特别规定》正文中还强调了企业在保护女职工健康方面的责任,要求企业主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创造更多适宜不同时期女性就业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这是保护女性工作健康的根本措施。

  二、禁忌范围的主要内容与变化
  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不同阶段,《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为四个部分:(1)一般性的规定;(2)针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的规定;(3)针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规定;(4)针对女职工哺乳期间的规定。

  其主要变化是:(1)一般时期的女工劳动禁忌,由原来的五条修改为三条,废除了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夫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等条款。而在孕期增加了低温冷水作业、噪声作业、密闭空间和高压室等劳动禁忌范围。

  (2)新增了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增加的理由:高强度的噪声对孕妇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可能对新生儿的听力、儿童期的心理健康和学习能力带来影响。
  高强度噪声易损害女性生殖功能。研究表明,孕妇长时间接触超过高强度噪声可能导致母体自身烦躁不安,血压上升和疲倦增加,同时可致胎儿在母体发育迟缓,胎动增加,自然流产、早产率和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增高,国外有研究认为,孕妇长时间在接触高强度噪声环境中作业,可以影响新生儿的听力发育、严重的可影响其心理健康与学习能力。

  (3)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所谓密闭空间内作业主要是指在贮存罐、贮存塔、反应罐、反应池、下水管道、地下坑、贮藏窖、仓储等密闭、或半开放的空间内作业。由于密闭空间系统处理不干净,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空间通风不良,氧气不足;施工管理难度大;周围环境存在复杂的危险因素等,易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

  高气压作业环境条件使人的呼吸循环系统的功能受到影响,容易造成人体血管痉挛,血液循环不畅,部分组织缺血或者局部淤血等不良反应。孕妇在高气压环境作业,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严重时可导致死胎与自然流产。

  频繁的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可导致可能引起孕妇腹压增加,影响腹部血液循环功能,造成子宫供血不足,胎儿缺氧,影响胎儿发育,增加自然流产的危险性。

  三、争论的重点
  1.关于一般时期的女工是否可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和重体力劳动、负重作业
  国外一些学者常常认为中国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一种保护性的劳动限制,侵犯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是一种劳动过程的性别歧视。因此,一般时期的女工是否可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和重体力劳动、负重作业?成为本次修订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1)关于矿山井下作业,主要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井下(地下)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争论一,有些专家认为不应限制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但大多数专家认为矿山井下作业可能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重体力劳动、长时间不良体位,接触某些化学毒物等,对女工可能造成严重的身心健康影响,应当作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另一争论是,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所有工种,还是只限制从事矿坑内和井下重体力劳动?依据ILO国际公约、国外的做法以及中国实践,女职工主要应当禁忌的是工作环境差、安全健康隐患较多的矿坑内及重体力劳动等作业。从事管理岗位、卫生及社会服务、职业培训或其他非体力劳动的妇女需要进入矿山井下时,只要本人自愿、得到职业健康安全部门的许可、并做好有效防护的情况下是可以从事的。

  (2)关于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过度负重作业。目前许多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条件还比较差,重体力劳动和过度负重的情况较为多见,对女工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此条禁忌范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重体力劳动与负重作业可引起腹压、盆腔压力增高,引起子宫后倾,子宫下垂,月经失调,痛经;长时间、过度负重可以导致子宫脱垂;未成年人与青春期少女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过度负重会增加髋骨压力,影响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尤其易造成骨盆狭窄,影响其成年后的生育能力。

  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善,目前从事重体力劳动与需要过度负重劳动的岗位越来越少,大部分涉及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以借助工具得到有效的解决。

  2.关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第一条: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大家已经认识到,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通过胎盘血液进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成长发育,因此女工在待孕、怀孕期间应禁忌接触以上有毒化学物质。
  此条的争论集中在毒物种类与范围,除了列举的化学毒物,还有一些不被我们认知的毒物,或者一些新化学物质可能致孕妇和胎儿健康损害。一旦经科学研究证实,也应当禁忌妇女接触,因此条例保留一定的开放性。

  四、建议
  此次修订在尊重与促进女性就业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对照《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的促进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似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工及其子女的健康,前提是充分尊重女职工本人的意愿。欧美等高度工业化国家,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较高,工作条件与环境相对较好,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较高,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长时间不断地更新,在充分尊重人权和民主方面有其进步性。美国、加拿大等国没有独立的法规特别限制保护妇女的职业选择。但是在保障工人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明确规定,如工人有要求被告知的权利和拒绝接受危险工作的权利,当她们发现工作环境不安全或不健康时,可以要求雇主改善工作环境或更换工作岗位。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虽然有了很多变化,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对1990年旧条例存在明显的依赖性,没有做大幅度的修改与调整,其主要原因是:近十多年来,中国缺少一支从事妇女劳动卫生专业研究的队伍,缺乏科学的、有力的循证医学证据。其中一些条款还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论证、修订与完善,还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来支持。

  法律的进步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限制妇女工作的保护性法律逐渐放宽,中国也正在朝此方向发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也将会在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在兼顾女性就业与保护女职工及其子代健康方面做得更加完美。

    为此建议:(1)积极推动相关研究,探索与发现对女性及其子代健康有特殊影响的新的危害因素,开展女性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与职业健康促进,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保障女性身心健康。(2)与国际社会接轨,以一种开放的心态,给女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工作选择权,促进妇女自我发展与贡献社会。(3)企业应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环境,使更多工作岗位适合不同时期的女性就业,同时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服务和劳动保护,保证她们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4)提高女性素质,自觉维护健康与平等就业权益。在所有保护措施中,自觉主动保护是最有效的方法。要为女性创造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使其主动自觉保护自身健康及其下一代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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