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晓斐:保护女职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作者:钱晓裵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29:25

保护女职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巡视员钱晓斐(中国妇女研究网贺燕蓉摄)

  《特别规定》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广大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特别规定》颁布的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4年后的今天,《规定》适用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变动,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变。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了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同时,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非公企业女职工比例不断增加,女农民工成为女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有了很大变化。三是《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规定》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生产中一些新材料、新技术广泛运用,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进行调整;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非公企业漠视和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规定》的部分条款刚性不足,直接影响了对《规定》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四是社会各界修改《规定》的呼声较为强烈,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订《规定》的议案或提案逐年增加。

   2006年,全国总工会以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批示为契机,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实践,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和安监总局等政府部门,各级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等方面专家先后参与了《规定》修订的论证。通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二、《特别规定》的修改原则
  《特别规定》共计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总体上看,我们认为《特别规定》坚持和把握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连续性。《特别规定》从现实出发,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进行了适量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连续性。

  二是适时性。既体现了与国际相关公约的逐步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发展需要;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又实事求是地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

  三是可发展性。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特别规定》的频繁修订,此次修订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为政府有关部门今后适时修改禁忌范围提供了空间。

  四是可操作性。《特别规定》加大了刚性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监督责任和罚则,对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处罚、依法给予赔偿予以明确,有利于各相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操作和执行,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三、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几点思考
  《特别规定》是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一部重要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妇联,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中都负有重要责任。

  1.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的颁布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工会、妇联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积极推动出台《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只是一个中继和新的开端。应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并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探索职场性骚扰的解决机制和救济渠道,制定完善违法案件的调查投诉制度。

  3.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人大、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与工会、妇联组织的合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查。要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促进实现体面劳动。要将学习贯彻《特别规定》与加强女职工维权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平等协商、将《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纳入新一轮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之中,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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