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城镇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值得关注
作者:杨慧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30:59

城镇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值得关注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慧博士

    就业平等权作为女性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条件。女性能否在就业中享有平等就业权,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权益的实现程度,也关系到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就业矛盾越来越突出,就业性别歧视开始泛化,对女性平等就业权时有侵害。

    一、城镇女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
    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2%的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有明确认知,并且女性的认知程度在各个年龄、各个受教育程度几乎均高于男性。其中,城镇80后女性认为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属于歧视的约占3/4,不但比同龄男性高近2个百分点,而且比50后、60后女性高近3个百分点。超过75%的女性对因结婚/生育而被解雇歧视有明确认知,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70后、80后女性对因结婚/生育而被解雇歧视的认知程度高于男性。同为80后女性,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仅为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和因结婚/生育而被解雇歧视的认知程度分别高14个和12百分点以上。即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程度越强。

    婚育将降低女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程度。未婚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的认知程度高于已婚者,已婚未育者的认知程度高于已生育者,已生育多子女的女性,对歧视的认知程度最低。在对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歧视的认知方面,未婚女性的认知程度高于男性,已婚女性的认知程度低于男性,而且随着女性生育数量的增加,认知程度快速降低、性别差距不断扩大。

    二、城镇女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经历
    婚育不但是绝大部分女性生命历程的必经重要事件,而且还是为社会再生产劳动力、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劳动力市场,婚育却成了广大雇主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要借口,诸多女性因此而失去工作。

    超过5%的女性曾经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2%的女性曾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据此可推算全国遭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城镇女性将高达743万以上,该规模超过了以色列总人口(742万人)。在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的歧视经历方面,超过312万城镇女性曾经因婚育而被解雇,该规模相当于北京市东城、西城六普常住人口(216.2万人)的1.44倍以上。无论从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比例来看,还是从人口规模来看,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未婚女性遭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比例最高。在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歧视经历中,城镇女性随着生育数量的减少,遭遇歧视的比例不断增加,未婚女性遭遇此类歧视的比例最高。虽然数据本身显示出城镇女性生育越多就越不受歧视的表象,但数据背后的时代特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多子女者绝大部分为50岁及以上女性,在其初入职场阶段,国家正处于鼓励女性就业的计划经济时代。而目前仍处于未婚、未育的80后女性,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对就业性别歧视惩处不力的市场经济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雇主因女工生育增加其用工成本,就很容易以此将女性拒之门外,以至于未婚或已婚无子女女性遭遇歧视经历的比例最高。

    在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的经历方面,女性随着生育数量增加,被解雇的比例及性别差异不断扩大。有2.3%的生育多个子女的城镇女性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分别是有一个子女和无子女的1.1和1.6倍。此外,即使对于没有生育的女性而言,也曾有1.42%的女性因结婚或怀孕而被解雇,该现象不但严重侵犯了女性婚姻、生育的自由,更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和生育保障权利,致使很多白领女性深深地陷入到了婚龄不敢结婚,结婚后不敢要孩子的尴尬局面。

    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既需要正确看待女性婚育的社会价值,又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一要发展教育、增强女性维权意识。针对近三成城镇女性对平等就业权侵权现象不得而知问题,教育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人们对平等就业权侵权现象的认知。鉴于绝大多数女性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仍然较低,建议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宣传力度,增强城镇女性在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维权意识。

    二要加大妇联、工会的维权参与力度。在积极推动《反就业歧视法》出台方面,加强妇联组织源头参与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妇联是妇女温暖之家、工会是职工之家的作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职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做出各方应有贡献。

    三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歧视的具体定义,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原则;明确性别歧视行为判定标准,规定违法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职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要设立反性别歧视专门机构。在反就业歧视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均已设立了专门机构,并在禁止就业歧视、保护平等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议我国借鉴英美、挪威、瑞典等国经验,设立类似于国家机会平等委员会、性别平等司的反就业性别歧视专门机构,受理被歧女性的申诉、调解与裁决,并代表女性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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