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霞:新世纪妇女社会保障快速发展
作者:黄桂霞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32:43

黄桂霞:新世纪妇女社会保障快速发展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桂霞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要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获得的数据发现,十年来,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妇女社会保障快速发展,保障内容和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城乡妇女的社会保障差异也逐渐缩小。在实践中,国家不断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发展投入更多,妇女保障发展还获得了其他途径的支持,形成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共同分担责任的保障机制。农民逐渐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和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及推广,使得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状况也逐渐得到改善。

    1.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为妇女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新世纪以来,国家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关于妇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社会政策,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全面普及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生育权益。
    一是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逐渐扩大。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第四章修订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增加了生育保险的规定。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生育保险作为一个险种单列一章,为生育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基础上,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这对未就业妇女来说是个福音,虽说是对建国初期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回归,但也是市场经济下生育保障的一个进步。2007年1月1日成都市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综合社会保险 ;2007年7月1日广州市、厦门市也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2012年1月1日,北京市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生育保险跨越户籍门槛,为生育保险社会化、全面覆盖打下良好的基础,为生育女性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是女工劳动保护日益贴近妇女实际需求。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调妇女劳动保护的特殊性,更加注重女工的健康与保健,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对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单项明确规定,对怀孕期女性职工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调整了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与《社会保险法》衔接的同时,也为妇女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劳动保障,更好的维护了妇女的切身权益。

    2. 女性养老和医疗保障享有率提高,性别差距明显缩小
    新世纪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建设,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国家投入不断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普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与全面推行,更好的保障了相对弱势的妇女群体。
    2010年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女性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为91.6%,男性为92.3%,无明显性别差异。而2000年,女性医疗保险享有率为46.4%,比男性的55.5%低了9.1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为87.6%,比2000年城镇女性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享有的60.3%高出27.3个百分点。农村女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率为95.1%,远远高于2000年农村女性医疗保险享有率的29.8%。新农合的推行大大提高了农村女性的医疗保障享有率。



图1 妇女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扩大了农村女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女性养老保险覆盖率有了较大提高。2010年农业户口女性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占被调查农业户口女性的31.1%,比2000年的18.2%提高了12.9个百分点,比1990年的5.5%提高了25.6个百分点。相应的男性这一比例分别为32.7%、22.5%和10.6%,男女之间差距分别为1.6、4.3、5.1个百分点,性别差距也逐渐缩小。



图2 农村妇女社会养老保障享有率(%)

    3.农村妇女产前检查比例和住院分娩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差异不明显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城镇35岁以下妇女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为94.8%,住院分娩的达到97.2%;农村35岁以下妇女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为89.4%,比2000年提高了13.4个百分点;住院分娩的比例为87.7%,比2000年提高了40.6个百分点。农村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增幅明显高于前一个十年的增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了农村居民基本全覆盖。新农合的试点及全面推行为广大农村妇女的生殖健康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医疗保障。



图3 35岁及以下妇女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情况变化(%)

    4. 女职工产假延长,享有率提高迅速,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凸显 
    产假是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1988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将女职工生育产假时间由计划经济时期的56天增加到90天,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延长到98天,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有过生育行为的被调查者/配偶在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享受了90天以上产假的占62.5%;基于一部分被调查者是在1988年之前生育的,1988年之前法定产假为56天,也符合国家法定休假时间,共有84.5%的被调查者/配偶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的产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比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相应指标提高了7个百分点。

    5.女职工产假期间有相应收入,母婴身心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10年《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62.0%的被调查者/配偶在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或可以拿到基本工资,比2000年所在单位提供产假/孕期保健工资的56.4%提高了13.6个百分点。产假期间的收入,不仅为女职工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减轻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由经济造成的精神压力,为女职工适应新的角色、顺利度过关键的婴儿期哺乳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尽管新世纪妇女社会保障权益有了很大进展,但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不断完善妇女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妇女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贯彻实施,扩大妇女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断缩小性别差异,提高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渐缩小城乡妇女社会保障差异,使妇女在为改革开放做贡献的同时,能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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