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妮:加强基层治保组织建设:防范与打击针对农村留守
作者:李亚妮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34:11

加强基层治保组织建设:防范与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安全犯罪行为的新思路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亚妮

    多年来,农村留守妇女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2011年4月18日《新京报》报道,据安徽临泉县警方调查,当地一名农民在接近17年的时间里,强奸116人(38人未遂),多数还实施了抢劫。这名嫌疑人侵犯目标明确定位留守妇女。因为家中无青壮劳力,这些妇女不敢抵抗,同时因社会压力,也不敢报警。

    农村留守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问题是农村留守人口问题的焦点。在许多地方,由于大量的青壮年男性外出打工,留守妇女既要承担家庭生产生活劳动,又要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家庭稳定的重要支柱。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留守妇女在家承担了75.7%的生产劳动和87.6%的日常家务劳动。但是,有近1/4的留守妇女担心 丈夫不在家,自己被人欺负,特别是担心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从现有的一些案例来看,留守妇女在遭受侵害以后,往往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独自承担身心的伤害。长此以往,不但会影响留守妇女和女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会影响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留守妇女的人身安全问题是农村社会治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也是中央及各级综治委的工作重点之一。2012年7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作为党中央、国务院负责社会管理的协调机构,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针对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治安专项工作,研究、协调、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顺应人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这些为解决留守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为了借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平安中国的东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从加强基层治保组织建设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基层治安队伍建设,重视留守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保护。治安保卫委员会是活跃于基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安队伍,应使其在防范针对留守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中发挥更大作用。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早在1952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就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并明确指出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公安部于1980年重新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对治保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公发[1994]18号《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基层治保会、调解会的工作,切实解决治保会、调委会人员的经济补贴和工作经费,确保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都有治保会、调解会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但是,目前治保组织工作滞后,跟不上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式和变化,主要的挑战包括:原有的基层治安组织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缺乏有效的扶持和经费支持,。因此建议建立一支党委主导、政府出资,公安统领、以人为本、群防联动的基层治保组织队伍,采取建立灵活警卫站或治安巡防队的形式,在村落,特别是留守妇女、女童集中、案发率高的村落加强联防,将有力地防范对留守妇女和女童的人身侵害,维护村社的治安。

    第二,增强留守妇女、女童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各地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模拟练习、散发培训材料等,不定期向农村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和留守女童宣传治安防范知识、介绍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效办法,增强留守妇女、女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开拓求助救助渠道,建立留守妇女、女童安全屏障。应在县、乡镇级设立留守妇女、女童求助热线电话,方便受害人求助、投诉,并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再度心理伤害;在一些贫困农村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模式,5户或10户建一个互助组,让大家相互照应,共同防范犯罪案件的发生;注重对于受害妇女的解救、康复和生活重建工作;争取逐步在各区县、行政村建成治安视频监控点,为相关案件的破获做好工作,也为留守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建立安全屏障。

    第四,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和社会宣传力度。公安机关要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妇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出台严格的量刑标准;人民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同事,应加强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司警人员开展人权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强化相关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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