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英:增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能力,是进一步提高农
作者:张永英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35:58

增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能力,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永英

    近年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日益深化、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尤其是进两委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妇联组织及民间妇女组织、媒体以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从国家到地方,各个层面都纷纷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妇女参与基层自治工作,提高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2010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为提高村委会中的妇女比例、促进妇女参与基层自治,写入了更为具体的条款,其第六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在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积极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村委会中有女性委员,有些地区达到了村村都有女委员的目标,村委会中女委员的比例比十年前有了较大提高,2011年村委会女委员的比例为22.0%,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为11.2%。

    但是,当前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委会、村民代表中的妇女比例离30%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中妇女比例依然很低,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机构中妇女比例也很低,与妇女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和在农村生产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相称。农村女党员的比例也偏低,限制了农村妇女进入村两委的机会和参政议政水平的提高。二是新当选的村两委女性成员村务管理经验不足,在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在村务决策中容易被边缘化,很难发挥作用和影响,导致村民对于一些女村干部的能力不认可,这些女村干部自身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并产生畏难情绪,有可能会出现下一届无法获得连任的情况。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的意识和热情不够,有许多有能力也有群众基础的农村妇女骨干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没有信心参与村委会的竞选;另外,新当选的农村妇女参政经验普遍欠缺,不熟悉村庄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于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够了解,再加上村两委中的女性数量少,她们在男性主导的村务决策中很难发挥影响,在工作中处理与男性成员的关系方面也存在困难。因此切实增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的意识与能力,培养一定比例的优秀妇女骨干成为候选人是实现《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础;同时,选入村委会的妇女也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参政能力,才能确保妇女在基层自治中的影响力持续增强。

    为此,建议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对农村村两委成员以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的培训中,注重对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培训,以增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的能力。

    一是加强对新当选的村两委女性成员的培训。在村两委干部培训中注重提高妇女参加培训的比例,同时还应该为村两委中的女干部举办专门的培训班,针对她们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培训内容,提高她们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和技巧,以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发挥更大影响力。

    二是加强对女村民代表、女党员、妇女骨干等的培训,提高她们参与基层自治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为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但是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的机会较少、经验和能力不足,还不足以适应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因此各地在探索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村民代表、妇代会主任和妇女骨干的培训,增强她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使她们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并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她们的参政意识和热情,推动她们积极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竞选,以便能够涌现出更多村委会女委员,使得村委会女委员的比例能够达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提出的30%的目标。

    三是组织部门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注重发展农村女党员,提高农村女党员的比例;在基层党组织换届时,注重推选更多女党员担任党支部委员和书记;通过党建代妇建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带动妇女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妇代会健全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和阵地建设,为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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