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萍:《生育保险办法》应体现“十八大”精神
作者:蒋永萍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41:39

《生育保险办法》应体现十八大精神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室主任蒋永萍研究员

    《生育保险办法》是《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的配套法规,承载着中国社会保障特别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功能。该法能否有效克服现行《职工生育保险暂行条例》的缺陷、适应发展的需求,不仅对于解决生育这一影响当代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而且对于确保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将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并首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以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男女平等发展的要求审视,2012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明确并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强制性,细化生育保险的管理增加法规的操作性等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强化生育保险中的政府责任、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激励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发挥生育保险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功能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应该调整改进的问题。
鉴于生育保险对于保障生育妇女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具有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建议正在修改完善中的《生育保险办法》能够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强化细化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生育保险是对人类再生产劳动的社会补偿,与其他险种相比,具有更加明显的社会性,更应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建议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要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省级统筹;要加强政府生育保险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切实提高生育保险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等。确保生育保险的缴费人数和比例保持较高的水平,减少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困难,保证符合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2.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生育行为的承担者,从这一认识出发,生育保险的长期目标应是普惠制。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承担者的社会贡献和生育保险促进妇女就业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现阶段中国生育保险的制度设计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指导方针,根据生育保险的不同项目和不同人群设计分别体现国家福利和职工社会保险的生育保险内容。

    建议在已有政策和试点的基础上,将生育医疗保险设计为普惠性的生育保险项目,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国常住居民和生育承担者(无论城乡和男女)都可以享受免费或少量付费的基本生育医疗服务。在管理上,可考虑将生育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简化管理并确保广覆盖。但在实施中应区分生与病的不同,坚持生育医疗服务的免费和低收费原则。

    在扩大生育津贴受益面和发挥生育保险促进妇女就业作用方面,在征求意见稿已覆盖农民工的基础上,当前应着重解决维护失业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问题,明确将失业职工纳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生育高峰期失业是目前女性就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32%的职业女性有过职业中断,其中49%的人职业中断的原因为结婚生育/照顾孩子。建议参照上海、河南等地的做法,在《生育保险办法》中规定,已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 将男性生育陪护假及其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
    通过鼓励性政策强化男性在生育中的责任,对于引导男性承担育儿责任,提高男性比较集中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具有积极作用。当今国际社会,推动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照料和家庭责任,给予男职工带薪生育护理假和育儿假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目前我国已有29个省出台包括男性陪护假/护理假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但由于未能有效解决假期工资支付问题,该假的执行存在一定障碍。建议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生育陪护假一项,将男性生育陪护假作为生育保险津贴补贴的内容,并统一将假期规范为14-20天。

    4.确保生育津贴的水平足以维持产妇和婴儿的生活和健康
    孕产妇的保健和婴儿孕育会大大增加家庭的开支,需要有更多的经济支持。国际劳工组织有关保护生育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中,明确要求生育津贴应当足以维持产妇和婴儿的生活和健康;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达产前收入的100%。《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目前我国职工的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仅占收入的一半左右,即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工资的100%领取生育津贴,由于缺少奖金和各种津贴,其收入水平也会下降许多。而且目前女性生育年龄的差异较大,其中不乏高龄高职高薪者。为确保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活水平不降低,建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给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生育津贴则按补高不扣低原则的发放。

    5.采取积极措施,激励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积极聘用女职工
    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是关系这一保险制度能否有效达成政策目标的关键所在。建议在办法中规定,对雇佣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补偿一定比例的产后女职工培训费用和产假期间替换工人费用。以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减少女性就业障碍、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6.做好生育保险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在新形势下,生育保险法规的制定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局和长远要求;加强统筹规划,注重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中的衔接和呼应。当前要特别注意与计划生育法规中的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衔接,以避免造成生育职工的误解和困惑,全面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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