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云竹:完善遗属保障制度,增强丧偶者的经济安全
作者:贾云竹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41:23

关于完善遗属保障制度,增强丧偶者的经济安全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贾云竹

    丧偶群体的老龄化、女性化是世界各国人口的一个普遍特点。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共有约6000万左右丧偶人口,其中79.1%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偶老年妇女的规模接近3345万,在每10个丧偶老年人中有7个是女性。虽然我国社会经济特别是医疗服务条件的改善大大降低了整个人口的丧偶率,但受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特别是老年人口规模急剧增长的影响,我国丧偶老年人口的总体规模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并且这一趋势在未来的几十年间还将继续,这意味着丧偶老年人口、特别是丧偶老年妇女的总体规模还将进一步增长。

    受文化传统及现行的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女性的社会劳动参与率显著低于男性,同时女性的劳动收入和养老金水平也不及男性,女性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支持需求更为突出。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71.1%,比男性低16.2个百分点,而在业妇女的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女性的退休金也只有男性的76.0%。国内外大量的实证研究也显示,丧偶者陷入贫困的风险要显著高于有偶者,而女性丧偶者陷入贫困的风险则又远远高于男性。

    为了保障死者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美国、加拿大、法国等经合组织,匈牙利、波兰等中东欧国家,日本、印度等亚太地区,科威特等中东国家以及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均已普遍设立了遗属保险制度,对保障对象提供生活津贴或基本生活补贴,将其作为一种福利制度,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中,以防止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来源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女性)在配偶离世后陷入贫困。这一制度对于确保遗属、尤其是丧偶老年妇女基本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遗属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则都还非常不足。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但是由于该津贴1)覆盖面窄:由于目前的遗属津贴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之中,实际上仅是机关和部分企事业的职工享受到了这一政策;2)随意性强:不同行业和地区间待遇各异,甚至同一个城市不同单位之间的水平也不同;3)补贴水平总体偏低,分发方式不统一。各地区现行的遗属补贴标准没有及时的与各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衔接,标准往往过低;并且单位发放的形式也不同,有的单位是一次性发放,有的则是按年或按月发,缺乏统一的规范。此外,现行《劳动合同法》未对遗属保障进行法律规定。因此,目前的法律政策在保障丧偶者权益,解决低收入丧偶者的贫困问题方面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未来的10年间要实现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目标,对此,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将遗属保险制度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将其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将遗属保险制度一并考虑;2)在充分借鉴和吸纳其他各国遗属保障制度成功建议的基础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制定切合我国国情的遗属保障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全国推广;3)保证遗属享有适当的津贴水平,为广大丧偶者构建有效抵御经济贫困的安全网,切实减少因丧偶而导致的贫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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