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玲: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保护
作者:马冬玲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41:05

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马冬玲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表明,国家开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发证制度。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交易、减少财产纠纷和建立法治等意义重大。但是,尽管《办法》中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获得权证的办法,却没有在操作层面特别考虑谁应该被列为家庭代表。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使用的文件(合同和证书)在户主或承包方代表一列只留一行。根据中国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通常情况下只将丈夫视为家庭代表。有关实地调研也显示,在已经开展了此项工作的地方,这一行往往只填写男性户主姓名。

    将男性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对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不利。妇女一旦与其所在家庭的关系发生变化(如出嫁、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等),将很难向原家庭主张其原本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利。因此,农村妇女特别是那些婚姻关系变化的妇女,其土地权利易受到侵害。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于2011年底公布的调查结果也反映,农村妇女的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突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9%(其中,获得了补偿等收益的占87.9%,未能获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0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将影响妇女生存发展、影响妇女家庭地位提高、影响妇女参与农村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因此,建议农业部在进一步修订和执行《办法》的工作中考虑以下做法:

    一是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具体来说是:改变登记文件的版式,规定在确权登记时将妇女的名字与其配偶一起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在补发或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应将夫妻二人的名字作为承包方代表同时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并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及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二是吸收妇女参与土地登记过程。在土地登记各个环节,应确保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参与,邀请妇女参与土地测量、争端解决和公开发表调查结果等活动。

    三是开展妇女土地权公共教育活动等。在开展登记人员培训和宣传活动的时候,必须突出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这项主题,以使男女两性都认识到登记妇女权利的重要性,保障该项举措顺利执行。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中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保障妇女土地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法律政策的需要。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正)重申同样的要求,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权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011年7月30日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和重要的策略措施。因此,在家庭土地承包的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界定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使妇女的土地权利从法律上得到明确认可,是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有利于土地流转和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在妇女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主力的今天,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将有利于调动她们的生产积极性,还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三是有助于树立中国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国际形象。近年,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这种方法,作为一项立法或政策措施。有的国家在法律层面确认夫妻双方的土地权益:1988年至1995年,拉美五国(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通过农业立法,裁定夫妻双方享有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在巴拿马,土地法改革也包括共同所有权;越南在2001年修订了其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土地和其他家庭资产的共同所有权;菲律宾的法律规定,如果配偶共同工作,共同耕作,则必须以夫妻双方或同居双方的名义签发土地所有权。有的国家在政策层面确认夫妻双方的土地权益:如在印度,中央邦和西孟加拉邦等一些邦在其土地改革方案中促进土地的共同所有权,签发联名地契,使夫妻双方的姓名均登记在册;在埃塞俄比亚,土地认证方案试图为配偶颁发联名证书,证书的辅助材料包括宗地图和夫妻双方的照片。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共同所有权有助于增加妇女在家庭和土地决策中的谈判能力,强制性共同所有权为妇女享有土地权提供了最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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