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月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作者:蒋月娥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16:30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 蒋月娥

    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土地权益是她们最关心、最直接、最切实的生存发展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有着多种复杂原因,并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特别提出了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侵权问题仍集中表现为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上述四类权益不同程度受损。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难以享受土地承包等相关经济权益。一是土地名义在娘家无法使用收益。二是娘家村收回土地无名下土地。三是不能平等享有股份分配权。在以户口为依据分配土地相关权益的一些地方,存在妇女结婚后户口被强行迁出,或被迫签订落户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协议,严重违反《婚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 
    2、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难以保障。受从夫居习俗的影响,离婚后,多数男方将女方户口迁出并占有女方土地,而女方娘家又没有土地可分,导致这类妇女失去土地。还有的妇女权利意识淡漠,离婚后不依法主张权利,放弃属于自己的土地。至于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将取决一系列因素,包括:是否是原配夫妻,与婆家感情如何,能否坚持不改嫁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否则也会受到侵害。
   3、其他权益受侵害。一些大型水电站库区淹没区地方政府以补偿政策条件不符为由,不分或少分出嫁女库区移民或水利建设后期扶持款;少数出嫁女民主选举权被侵害等。

    近年来,全国妇联一直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2010年建议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检查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得到采纳。北京、福建、内蒙古、湖北、湖南、吉林等十多个省区市也开展了专题调研,一些地方妇联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

    (一)法律政策得到严格执行。各地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精神,把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作为推进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来落实。很多地方从制定土地承包分配方案前就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方案经农经站和乡镇政府备案时得到实质性审核,法律政策有关精神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调研的176个嘎查村中,有24个苏木乡镇的30个嘎查村没有失地妇女,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了很好地保障。
    (二)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广东省2005年以来在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股份化改造过程中,抓住改革契机,在文件中强调规定出嫁女平等享有股权,同时,省信访局与省妇联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督查省委文件落实,使大部分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辽宁省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政策依据。广西妇联通过地方立法,从户籍、法院受理等方面设立保护出嫁女权益的相关条款。江苏南京、四川成都等地通过加强城乡统筹,纳入社会保障等方式解决农村妇女生存和保障问题。
    (三)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吉林省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省农委牵头成立了吉林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了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截止到2008年2月末,全省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共纠改土地承包各类问题3850件,新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0157人,其中涉及农村妇女4513人。内蒙古在2010年社会矛盾专项化解行动中,一些旗县乡镇政府采取政府买单的方式解决妇女失地问题。广西南宁市经济开发区用国有土地置换集体土地办法解决出嫁女 的宅基地,并一次性给予她们自谋职业补助费,使出嫁女主动放弃了集体分红。
    (四)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河南登封市通过推进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对村规民约进行再修订再完善,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河南省漯河市在女村官所在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修订村规民约,重点围绕婚居自由享受村民待遇、男女共同承担计生责任等有关性别平等的条文展开讨论和修改,试点村经过商议修改后的村规民约得到群众认同。广西柳州市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出台相应政策进行有力监管。黑龙江、江苏全省正在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
    (五)畅通司法受理渠道。2006年陕西省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2010年邢台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辖区内指导基层法院统一确定案件的受理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和保留等,受到群众拥护。从执行情况看,意见刚出台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会骤然增多,但随着统一判决和执行,此类纠纷明显下降。特别是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因法院判决有所遵循,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或收益分配时自觉按照审理意见进行分配,预防和减少了纷争。

    当前国家注重以民生为本的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大调解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机制,这些都为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为此,全国妇联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以下建议:
    1、从源头上确权。建议农业部门在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工作中,纳入性别视角,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户主代表进行登记,同时,在其他家庭共有人中赋予妇女在婆家或娘家登记的选择权或按照承包时家庭成员登记,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建议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意见,使基层政府和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上有所遵循。探索家庭成员土地权益份额的流转形式,使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益得以实现。
    2、提高政府对弱势妇女的补偿能力和途径。建议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对基于土地承包权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和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安置费严格区分,增强征地程序的规范性和信息的透明性,对于村集体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女性参与比例或明确规定征询妇联等群众团体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求政府在征地前需通过财政设立弱势救助专项基金,如果发生村集体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由基金对少数弱势群体予以补偿,以体现政府的公平公正。
    3、修订完善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建议组织、民政、计生等部门,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推动妇女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等角度,联合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倡导,将社会性别课程纳入村支书培训、村官培训和计生干部培训中,逐村修订完善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从根源上消除养儿防老、从夫居等陋习偏见。民政部门加大对基层指导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对于违法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决议予以清理纠正,将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具体内容明确体现在村规民约中。
    4、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信访积案。建议国家信访局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信访事项纳入联席会议研究,争取开展专项督察督办。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多种形式肯定推广西安市和邢台市中级法院的相关审理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此类争议出台专门的调解指导意见和仲裁指导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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