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琳: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性侵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者:谭琳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40:11

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性侵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教授

    近期,媒体相继报道数起针对女童的性侵犯案件,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慨。连日来,有关部门和组织的相关媒体也纷纷发声,呼吁采取积极措施,严厉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在媒体集中报道,甚至炒作的时候,我们更应该理性思考这些现象背后的复杂因素,以及全社会应该如何共同努力,在依法严肃处理已发案件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此类案件再度发生,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公约》都强调,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该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包括强奸、猥亵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基于性的侵犯。从儿童发展和女性发展的角度看,成年人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无论是否当时有可见的身体伤害、无论是否有钱物给付、无论是否有所谓的儿童同意,哪怕是儿童主动提出,都是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对儿童,特别是女童一生成长可能产生难以预计的不利影响。

    事实上,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是一种长期存在,同时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不懈地打击的犯罪现象。在社会经济转型、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各个领域腐败现象丛生、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城乡社区管理有待加强等复杂形势下,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日益成为目前我国城乡面临的严峻挑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首先,全社会应树立儿童优先理念,并在相关法律、政策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及评估过程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应率先树立儿童优先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审视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时纠正其中可能不利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例如目前已经引起广泛争议的嫖宿幼女罪等相关法律条款),切实对儿童给予优先保护,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坚决惩处。要积极开展面向儿童和家长的相关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使更多的孩子和家长能够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及其他面向儿童的教育机构应肩负起儿童保护的社会责任。应注重预防为主,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的相关规定和防范措施,特别应将保护儿童权益的内容纳入员工岗位责任教育和考核,坚决清除有性侵犯儿童行为的员工。同时,还要将儿童权益保护,特别是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性侵犯的相关知识和措施纳入儿童教育过程,使孩子从小了解与其年龄相符的相关知识,并使其知识和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和更新。

  第三,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应该更全面地关心孩子成长,在发现孩子可能受到性侵犯的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措施,依法保护孩子。身为父母或监护人,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更应该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建立自己与孩子的良性沟通渠道,与孩子交流适合其年龄和接受程度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使孩子在面对可能发生的性侵犯时有警惕、有判断、有自我保护能力,至少在事后敢于告诉父母或监护人,及时寻求帮助。处于流动、留守、单亲及残疾等情况的家庭,更应该关注孩子的处境和身心健康,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对于住校的孩子,父母和监护人应该经常关心,细心了解孩子住校生活情况及变化。

  第四,所有社会成员包括邻居、同学、乡亲甚至路人,都应该树立儿童优先的理念,在发现儿童受到或可能受到性侵犯时不沉默,及时制止或报警。各地妇女儿童组织、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医院、村委会、居委会及其他各类公共部门,在发现孩子可能受到性侵犯的第一时间,应及时提出问题,提供可能保护,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保护孩子。应将儿童优先原则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及个人品德教育,营造保护儿童权利人人有责,侵犯儿童权利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使儿童无论在家庭、在学校,还是在社区,都能够安全生活,快乐成长。

  总之,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是令人难以容忍的暴力行为。我们社会中的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社区都应该积极行动,从我做起,关爱我们身边的孩子,保护我们身边的孩子,使他们安全、健康、快乐地成长。

  本文为中国妇女研究网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自中国妇女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