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英:浅议女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洪英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37:09

浅议女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洪 英

  最近,不断有女童遭遇性侵的案件曝光,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女童性权利的法律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多种维度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遵守,到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施,并具体到各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制定和贯彻,需要我们从立法、执法、守法等不同环节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围绕中国在女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加强女童权利保障的对策措施等几方面进行论述。

  一、女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从中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专门法为主干,以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的权利保护及救济法律体系。与女童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宪法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责任这两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一条是女童权利保障的最根本的依据,即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对儿童(女童)的宪法权利进行了规定。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包括儿童的义务教育在内的,国家在发展教育事业上的责任,第四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从这些规定来看,中国在宪法层面上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与其他国家的宪法规定相比较也并不逊色。

  其次,专门法律的规定。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与女童权利保护相关的专门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女童的性权利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此外,《义务教育法》、《儿童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从专门法的角度对儿童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

  再次,刑法等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条对于猥亵女童、强奸幼女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该条还例举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五种情形。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上两条规定,都体现了对幼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议。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保护女童权利的法律体系
  虽然中国宪法对儿童的宪法权利及国家的保护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在宪法规定的具体实施上还存在着具体立法上的欠缺。综观国外对儿童权益的保障,不仅重视从宪法层面上的保护,而且还重视制定相应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如德国的《青少年福利法》、《青少年刑法》、《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日本的《少年法》、《儿童津贴法》、《少年儿童福利法》、《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等等。[1][2]中国在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权利保护方面,还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
  从中国现有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规定的都比较笼统、抽象,可操作性比较差。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在儿童的权益保护方面许多国家都进行了与儿童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具有可操作性。如,瑞典1974年开始强制推行父母照看儿童保险计划,对在家照看年幼的和生病的儿童的父母给予补贴。同年对家属津贴进行立法,规定对所有家庭不管其收入如何,16岁以下的孩子均可得到儿童补贴,享受此项津贴无需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2]日本刑法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有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处一年以下惩役。试想,如果中国也作出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的话,那么类似农村留守女童的性侵案件就可减少很多或者可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法律救济方式单一且力度不足
  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女童性侵的救济主要以刑法为主,救济方式呈现单一化的倾向。对农村留守女童的调查显示,有86%的留守女童表示受到性侵后既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想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安慰。[3]但是,中国在此方面还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此外,法律救济方式不仅单一而且力度也不足,刑法规定本身具有瑕疵。该瑕疵即为前述《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者认为,这个罪名为那些本应被当作强奸嫌犯处理的加害者,打开了一扇宽容之门,在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可以简单地以嫖娼为由,减轻罪责,逃脱法律的严惩。[4]综观国外各国立法,对嫖宿幼女的行为都是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并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受害人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例如,在日本,成年人如果是与13岁以下的女子发生了性行为,不管有何种借口,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会无条件地以强奸罪逮捕并且起诉,刑期将会在10-12年之间。新加坡法律规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如果对方是小于14岁的幼女,则为法定强奸,强奸者可被处以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德国法律规定,成年人与年龄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被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韩国由于儿童性犯罪高发而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并于2011年7月通过了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4]通过上述比较不难看出,中国的嫖宿幼女罪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同,对女童性侵案的加害人惩罚不够,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力度不足。

  (四)权利救济主要体现为事后救济,缺乏事前的预防措施
  女童性侵的权利救济,从目前现状来看,主要体现在事发后的事后救济,而缺乏事前的预防和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宣传教育。对女童性侵案多发的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0%的留守女童未接受过性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仅有20%的留守女童通过电视、健康读本的方式有一些初步的了解。[3]由此可见,在女童权利保护方面,我们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没有做好,使很多女童由于无知,由于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此外,即使在事发后,也往往由于经济上以及观念上的原因导致事后救济的不可能,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在这方面的投入力度也不足。根据司法部2002年到2011年的法律援助统计数据,在这十年当中受援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数量不断增长,2011年分别达到31万余人次、10.2万余人次、8.9万余人次、5.4万余人次。[5](PP151-152)在这些弱势群体中,未成年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比例较低。这与调查所表明的近期多发的女童性侵事件数量相比,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对女童性侵案的法律援助的不足。

  三、 加强女童性权利保护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修改现有法律
  首先,为实现女童性权利的有效保障,应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如有可能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女童性权利保护法。如条件不成熟可以修改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儿童发展纲要》,将有关女童性权利保护的内容补充进去,并明确国家的保护义务和责任,赋予女童性咨讯权、性教育权和性保健权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还应强调留守女童的性权利保护问题,保护留守女童免于性侵害。其次,应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废除《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或者将其修改为符合女童性权利保护宗旨的内容。再次,规定侵犯女童性权利的民事责任,在刑法保护的同时,增加民法的物质救济和精神抚慰。

  (二)加强法律援助,完善权利救济渠道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购买特定范围的法律服务的活动。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如同前述,对儿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性侵案的法律援助力度还不够,需要加大对女童性权利侵害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基层,让与女童性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进学校、进乡村、进街道。不仅要注重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还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等形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使女童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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