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月娥:健全面向家庭的社区儿童保护网络
作者:蒋月娥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36:47

健全面向家庭的社区儿童保护网络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近年来,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在媒体频频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海南万宁等多地发生的女童性侵案件,引起社会反思。当前曝露出来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从发生环境和对象上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家庭暴力。包括亲生父母对子女的忽视和虐待,父母间家庭暴力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以及继父母、看护人、其他家庭成员等实施虐待甚至性侵害。二是校园暴力。包括幼儿园和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体罚、侮辱贬损以及性侵害,还包括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三是社区暴力。主要是社区内熟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拐卖、性骚扰、猥亵或强奸。这三个环境中都存在对幼女性侵的案例。

  作为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童遭受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惩处此类犯罪以及如何为受侵害的女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当前,女童保护还存在家庭保护意识淡漠,社区保护服务不足,法律保护措施滞后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从观念上,儿童优先的理念尚未在全社会得到实践。社会上很多人视孩子为父母的私人财产,认为如何对待孩子是家庭隐私,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在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使孩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特别是目前大量存在的农村留守女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大部分实际上由祖辈负责监护,使她们普遍面临着亲情的缺失和安全上的隐患,女童的自我保护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使得幼女性侵行为在初期难以发现,无法得到及时制止和干预,引发严重恶果。

  二是从机制上,预防和制止女童性侵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目前,中国缺少对教师、医生、村居委会等特定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使得儿童伤害案件的发现难;没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缺少对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导致政府部门对虐待儿童、儿童性侵行为早期很难介入,执法无据,使得儿童伤害案件的干预难;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匮乏,使得受伤害儿童获得专业服务难。

  三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主要包括:国家监护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立法过分依赖亲属监护,对监护人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监督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刑法相关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力度不够。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没有从法律上强调特殊主体,如看护人、教师的严格责任。嫖宿幼女罪法定最高刑偏低,罪名设置不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幼女的保护意识等。刑事诉讼制度还不具有儿童视角。目前,中国已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并正在积极试点,将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但仍有两方面问题需要关注和研究:一是从证据规则上看,儿童证言法律效力偏低。二是多数执法和司法人员避免对儿童二次伤害的意识和技巧不足,措施还不完备等。

  多年来,全国妇联一直高度关注儿童遭受伤害问题特别是女童性侵问题,通过提供个案法律咨询和援助,开展调查研究、制度研究、培训宣传、试点探索等形式推动工作。如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积极推进共享蓝天、留守儿童关爱行动,通过组织志愿者、利用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阵地,为留守儿童提供代理家长、代理妈妈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弥补亲情缺失,构筑安全网络;推进以妇女之家为阵地,以就近就便、自愿互助为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妇女互助组的工作,帮助留守妇女儿童和家庭之间建立紧密型的互助机制;协调推动中央综治委将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省区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工作;从2008年起,连续提出反家暴专门立法的提案建议,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开展有关家庭暴力的调研和考察。其中,提出包括儿童在内的家庭暴力预防、发现和干预的制度建议;从2009年开始,开展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并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等建议;通过开展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试点项目,以及儿童保护试点项目,探索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工作机制,开发妇女之家和12338热线维权服务指南,配合政府部门,探索构建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儿童保护网络;开展法律咨询与援助。2012年县以上妇联系统受理幼女性侵的投诉近500件次。妇联组织都积极为受侵害女童家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女童提供创伤后应急心理咨询服务,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将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作为儿童保护的一项策略措施。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在健全面向家庭的社区儿童保护工作机制方面狠下功夫。一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修改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以及刑法相关条文,提高法律的威慑性和引导性,为社区儿童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政策依据。二要明确相关工作职责。既要明确儿童保护的牵头协调单位,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协调与衔接环节的程序和职责,还要就社区的儿童保护工作出台可执行的工作细则。如明确社区社工或专门儿童保护专员根据高危家庭筛查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借助社区内多种资源,开展家庭教育辅导、婚姻家庭调适、儿童庇护转介、施暴者矫治、法律援助等多种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热线、妇女之家等载体作用,对于发现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事项进行报告、记录、转介和跟踪,推动建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儿童保护网络,并且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三要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倡导。通过媒体和各类社区活动,在社区内大力宣传《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儿童保护的相关内容,整合社区工作资源,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参与,形成全社会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本文为中国妇女研究网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自中国妇女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