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萍 杨慧:农村妇女失地与土地收益问题依然突出
作者:蒋永萍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17:05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室主任蒋永萍研究员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室助理研究员杨慧博士

    土地是农村妇女重要的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和土地权益受损,不但给农村妇女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带来了严重影响,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城市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妇女的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日益突出。
 

    一、农村妇女失地状况
    妇女失地既包括因征地/流转/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也包括由于各种原因而从未分得过土地两种情况。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则从数量上反映出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
    1. 农村妇女的无地状况
    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与男性相比,女性无地情况更为严重,2010年无地妇女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分区域看,京津沪农村妇女无地情况最为严重,近4成农村妇女没有土地,即使是在土地问题不太严重的中部地区,也有15.2%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见图1);与男性相比,中西部地区无地的性别差异最为严重,无地妇女的比例均为男性的2倍以上,京津沪地区妇女的无地情况也远远高于男性,二者相差15个百分点以上。
 


图1 分区域男女无地情况 (%)

    分年龄看,年龄越小无地情况越严重,30岁以下农村妇女无地比例是50岁以上的4倍左右;不同年龄组男性的无地趋势虽与女性较为类似,但各年龄组的无地比例均低于女性,详见图2。
 


图2 分年龄组男女无地情况 (%)
 

    2. 征地补偿中侵权问题
    在由于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中,不能获得补偿款等收益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其中,东部和中部地区妇女未能获得补偿的比例分别比男性高2.4%和9.6%。分年龄看,相对于其他年龄组,18-24岁、40-49岁和60岁及以上农村妇女未能获得补偿的分别占26.7%、11.7%和5.9%,比男性高19.9、3.3和3.3个百分点。分婚姻状况看,未婚和已婚女性未能获得补偿的分别占12.9%和12.7%,比男性高5.1和1.7个百分点。

    二、失地对农村妇女的影响
    失地给农村妇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带来了极大损害,严重影响了妇女地位家庭的提高,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1. 影响妇女生存发展
    土地是农村妇女重要的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她们从事有收入生产劳动的可能性。在失地农村妇女中,30.3%不在业,58.3%没有任何实用技术,82.6%从未有过外出务工经历。此外,在没有实用技术的农村妇女中,失地妇女上年度没有任何劳动收入的高达32.3%,比有地妇女高14.8个百分点;特别是在人多地少、非农劳动收入偏低的情况下,失地将直接影响妇女生活质量,其生存发展状况令人堪忧。
    2. 影响家庭地位提高
    从夫居是中国婚嫁模式的传统习俗,目前农村大多数情况仍是男娶女嫁,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会使越来越多的出嫁女无法在夫家村集体中获得土地,而日常生活在婆家的出嫁女,即使在娘家有地,也很难行使土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无地势必影响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调查数据显示,40岁以下失地妇女遭受配偶暴力的比例高达29.4%,比有地妇女高4.7个百分点,对家庭地位感到满意或比较满意的比例较有地妇女低7.0个百分点。她们在遭遇配偶暴力或配偶出轨时,往往出于生活所迫而不敢离婚,否则将流离失所、无处安身立命。
    3. 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无地不但给农村妇女的生存状况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会群引发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上访和起诉是失地妇女主张权利的首选方式,1998-2003年的全国妇联信访数据表明,有关土地侵权上访事项年均增加5.0%;2005-2009年,各地农业部门受理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在1.1万件以上,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土地信访超过一万件次 。广西南宁市郊1200名妇女联名来信要求解决土地补偿款问题。 青海西宁一年用于截访农村失地妇女的资金就已达数百万元,至今仍分别有六十三名、十二名妇女因集体上访被收监。

     三、失地原因分析
    在城市化、工业化以及人口不断增加、土地资源不断减少的过程中,农村妇女失地问题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法律法规问题,又有政策执行问题,既有土地资源不足问题,更有观念意识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及专项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权益问题上的男女平等。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分散,缺乏可操作性、系统性,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忽视了妇女个体的土地权益,而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土地分配政策,没能考虑到从夫居的婚嫁习俗,使妇女难以获得平等的土地资源。特别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以户口为标准分配土地,有的地方以实际居住为准分配土地,致使部分农村妇女出嫁后在土地权益方面两头落空。在黑龙江、陕西、浙江、云南、四川等省份,均有农村妇女不具备承包地资格、无法获得承包地,或丧偶后承包地被收回、测婚测嫁、新生女孩不能分得土地等侵权行为。
    调查表明,从未分到土地、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是农村妇女无地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以上两项合计高达70.1%(见图3)。各地妇女最主要的失地原因存在较大差异,相对于中部地区,在土地资源匮乏的西部,从未分到土地的妇女占50.0%;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因婚姻变动失地的占59.8%;在土地价值高昂的京津沪,因土地流转/征用/入股而失地的妇女占64.0%。
 


     男性                  女性
图3 农村男女失地原因 (%)
 

    进一步的数据分析表明,农村妇女年龄越小从未分到过土地的比例越高,年龄越大因征用/流转/入股等失去土地的比例越高,30-39岁因结婚/再婚失去土地的高达38.0%,50岁及以上妇女因离婚/丧偶失去土地的占1.2%以上,见表1。


 

    2. 村规民约中的性别歧视
    土地分配和再分配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源分配,其依据却常常是深受男权思想影响的村规民约。大多数村规民约虽然都会明文规定在政治上男女平等,但在土地资源分配的实际操作中,增人不增地规定,直接导致农村妇女出嫁后在婆家分不到土地;测婚测嫁习俗,使女性一旦 快到结婚的年龄,其土地便被自动收回 ;重庆某村甚至规定外出未婚打工女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需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 。村规民约中的性别歧视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
    3. 行政保护力度薄弱
    目前我国法律未确立对村规民约等基层自治组织行为规范的司法审查机制,村委会组织法对违法村规民约的纠正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对土地侵权行为的行政干预及监督职能缺失;一些地区政法委等政府部门要求法院对土地权益案件不予受理,致使失地妇女起诉无门 ;即使有些失地妇女成功起诉,被告村委会不应诉、不出庭;失地妇女胜诉后,普遍存在判决执行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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