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霞:依法办事还是推卸责任?
作者:黄桂霞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0-03-07 10:43:14

    人口再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必要前提,生育作为人口再生产行为,为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做出巨大贡献。生育保险为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等,既是对女性繁衍生命所做社会贡献的补偿,体现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也是保证和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保障妇女权益及享有同男性同等劳动就业权利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十三五时期生育保障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广州市《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办法)的修订却逆势而行。

    广州市的生育保险曾以待遇标准高而走在全国的前列。2007年就将参保范围扩展到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2011年进一步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待遇方面,2007年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可享受医疗费用待遇,2011年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了生育津贴的享受,且生育津贴就高的标准超前于2012年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2011年还创新性地明确规定了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不仅规定了男性看护假时间,还明确规定休假待遇按产假津贴规定执行;对计划生育奖励假和晚婚晚育产假的生育津贴也做了明确规定。然而,这些曾经为全国生育女性羡慕的生育待遇Duang的一声就没了,本来被高生育保障普照的广州市女性一下无法接受,而以其为模范准备提高待遇的地区也有点无所适从。

   2015年5月26日广州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拟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待遇由现行的5项降至2项,即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奖励性待遇和所谓的保障作用不明显的待遇项目,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等。理论上来说,广州市的新办法并没有违反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政策,但却有点不合时宜,无法适应国家为提高生育率逐步放开二胎生育的大环境,遭到人们的强烈反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保障发展本身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刚性特征,即保障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覆盖范围只会扩大不会缩小、待遇水平只能提高不会降低的趋势。这也是西方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本可以享受的待遇说没就没了,人们难以接受。

    二是新办法有不进而退的嫌疑。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意义是为了平衡企业间责任,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公平就业。而新办法的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的生育津贴改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将责任又转嫁给企业,不仅无法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的维护,还会加大女性尤其是未育女性的就业困难,有违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与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大环境难相容。

    三是新办法取消待遇的理由不充分。广州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有两个:一个理由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政策,依上位法办事,如果不取消,可能会面临审计风险。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国家还是广东省的相关政策都没有限制生育保险扩大范围、提高待遇,而且2011年的政策执行4年来,广州市的生育保险基金也未出现审计问题。另一个理由是与计划生育厘清责任。生育保险作为保险的一项,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的权利责任原则,厘清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新办法中依然可以看到申请生育津贴时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这个厘清责任的理由太过牵强。

    为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促进女性就业,同时减轻女工较多企业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思路解决新办法中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一是逐渐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政策,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广州市取消待遇的理由之一是国家和省级生育保险制度没有这个待遇,这是向低标准看齐,为避免此类情况再出现,应尽快调整全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政策,以更好地保障生育女性的权益,也是对广州市高待遇先行的认同与变相激励。

    二是遵循社会保障发展的刚性特征,不断提高生育保障待遇。晚婚晚育假和男性看护假的津贴应该在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不断提高待遇水平。对于独生子女奖励假,针对新的人口政策可以做出相应规定,比如计划生育二胎的女性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假,已经享受过的,可以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减少产假时间,扣除相应的生育津贴。还有一种思路,既然奖励产假是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那么奖励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可以由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支付,或者每年拨付相应经费给生育保险经管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每年收取高额社会抚养费,有能力、有责任承担此项费用)。

    三是减轻企业聘用女职工的负担,促进女性就业。借鉴国际经验,国家给予聘用较多女性的企业以政策支持,降低女性较多企业的税费,比如免收怀孕女工及休产假女工所在企业当时的五险一金,以减轻企业聘用较多生育女性所造成的效益降低。在企业融资贷款或承担一些政府服务项目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用更多的女性,使企业更好地分担生育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