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开创中央苏区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姜秀花 时间:2017-6-12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从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领导的红四军来到赣南闽西开辟中央苏区根据地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撤离,在历时5年多的时间里,我党高度重视妇女工作,特别是1931年中央苏维埃政府建立后,通过国家权力强力干预,极大地推动了中央苏区妇女的解放,提高了妇女地位,开创了中央苏区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深入调查研究妇女现实处境,制定正确的妇女工作方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先后在吉安、寻乌、兴国、长岗乡、才溪乡等地进行调查,揭示妇女在政治、经济、婚姻家庭和文化教育生活等方面长期受奴役和压迫的状况。他在寻乌调查中谈到,“女子依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政治地位”,“她们的一切痛苦比一切人大”。因此,这就决定了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必将是革命中最积极的一群人。鉴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对妇女问题的认识,中央批评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对妇女的轻视和对妇女运动的忽视,提出劳动妇女运动的工作路线,把领导女工农妇参加一切革命斗争,拥护红军和苏维埃政府并改良自己的生活,作为今后妇女工作的中心任务。

建立健全妇女组织,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苏区时期,中央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要求在各级党部建立健全妇女工作委员会或者妇女部,对妇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要求加强共青团、工会、农会中的青妇部、女工部、妇女委员会建设。二是在县以上苏维埃政府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作为联系政府和妇女群众的重要桥梁。其主要任务是调查妇女的生活,具体计划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会议提议。同时,该委员会还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各级政府怠慢妇女工作问题。三是建立妇女群众自己的组织——女工农妇代表会议,以有效地扩大共产党及工会在女工农妇中的影响,更好地吸收基层妇女参加苏维埃的工作。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指出,苏区妇女在查田运动等各种群众斗争、经济战线、文化战线、军事动员、苏维埃的组织方面明显地表现出她们的英雄姿态与伟大成绩,而“女工农妇代表会的领导与推动,是紧要的关节”。指出女工农妇代表会,首先应该抓紧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跟着这些问题的动员,联系到一切政治的动员。每个乡苏维埃,都应该把领导女工农妇代表会的工作,放在自己的日程上。

积极吸收女党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央苏区一直注意女党员的发展,认为女党员数量的减少成为党内不能发展妇女工作的极大障碍,要求吸收女工农妇中的积极分子入党,建立党的组织基础。1930年中央通告要求在十月革命纪念日至广州暴动纪念日的期间,在各支部中应开始一个征求女党员女团员的大运动。1932年再次掀起发展女党员运动,“不让一个积极进步的劳动妇女留在党外”。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妇女组织的努力,1933-1934年发展女党员工作取得极大进展。在吸收女党员的同时,我党也注意加强对干部的训练,创办苏维埃大学、马克思共产主义大学、女子大学等专门学校,并开办干部训练班,对男干部也开放妇女运动课程。干部培训提高了妇女素质,为苏区革命和建设以及妇女运动提供了干部保障。

二、制定法律政策,为实现妇女权利提供保障
早在1930年《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中指出:“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就要立刻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政治经济法律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苏维埃政权下的劳动妇女又有土地权选举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法上规定保障劳动妇女利益的调理并彻底的实行之。”要求在苏维埃区域里,就要完全实现共产党对于妇女问题的政纲,强调不能停留于宣传口号,要采取具体切实的办法,更不能投降富农的意识而修改了共产主义的妇女政纲。1931年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即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保障妇女权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的根本大法,显示了我党对妇女解放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妇女参政权,闽西苏维埃政府1930年7月20日对闽西全区第二次代表大会的选举做出比例规定,在全体工农兵代表中,要求青年占30%以上,妇女占20%以上。1933年8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22号训令,检讨过去两次选举运动中妇女参政存在的问题,批评女工农妇当选到苏维埃中的代表太少,规定:“至少要使有占百分之二十五的劳动妇女当选”;在经济权利方面,确保妇女的土地权和同工同酬分配权,并对女工劳动保障作出特别规定。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分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在土地登记确权过程中,中央苏维埃政府要求在土地所有权上写上妇女的名字。女子结婚离婚时,对于自己的土地有完全自由处理之权。在劳动权利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设 “女工青工及童工”专章,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八小时工作制,注重女工的劳动禁忌、生育保护,包括生产前后带薪休息八周、规定女工哺乳时间、生产前五个月及生产后九个月不许开除女工等;在婚姻权利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禁止童养媳,禁止强迫、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实行平等原则等。

这些法律政策的实施,极大提高了中央苏区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了妇女的各项权益,激发了妇女参加土地革命的活力和创造力。

三、围绕土地革命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发动妇女参加革命
中央苏区坚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发动妇女参加革命工作。一是领导妇女参加土地革命,参与苏维埃政权建设;二是参加士兵运动、扩大红军、慰劳红军、参与军事行动;三是动员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央苏区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由于工作方法得当,工作力度加强,这一时期的妇女工作有声有色,成效显著。1933年毛泽东长冈乡调查中兴奋地描述道: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伟大力量,在苏区是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在查田运动等各种群众斗争上,在经济战线上(长冈乡是主要依靠她们),在文化战线上(许多女子主持乡村教育),在军事动员上(她们的扩大红军与慰劳红军运动,她们的当短夫),在苏维埃的组织上(乡苏中女代表的作用),都表现她们的英雄姿态与伟大成绩。

四、发展文化教育和托儿事业,为妇女发展创造条件
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谈到,“女子可以说全部不识字,全县女子识字的不过三百人”,因此苏区妇女教育是一项“大任务”。为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和受教育水平,中央苏区采取多种措施实行文化教育改革。1929年7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创办了闽西第一所夜校——新泉工农夜校,成为妇女接受教育的阵地。此后夜校数量不断扩大。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下令,要求各级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并发起妇女群众识字运动。1934年,闽浙赣省委妇女部更明确要求,每个妇女都要加入识字班,加入工农补习夜校。当时兴国夜校有学生 15740人,男子 4988人,占 31%,女子 10752人,占 69%。1929 年 9 月,通过学习文化,不但使妇女脱除文盲,而且提高了妇女的思想政治觉悟,涌现了一批妇女人才,成为中央苏区妇女工作的骨干力量。
为了改善农妇日常生活,减少妇女养育孩子的负担,提高育儿质量,为妇女参加生产和其他活动解除后顾之忧,1934年中央苏区发起了托儿所运动。托儿所主要由妇女自行管理,她们选出可信任的妇女担任这项工作,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人。在兴国成功建立起第一个托儿所后,在其他地区广泛推广。托儿所的建立,发挥了妇女的作用,减少了妇女发展的羁绊。

五、结语
中央苏区作为当时中国最进步、最民主的地方,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是最早通过国家权力干预使妇女获得男女平等的政治、经济、婚姻和文化教育权利、最早摆脱封建制度的试验区。这一时期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和指导,确保了劳动妇女运动的正确政治方向,国家妇女运动释放出的活力与创造力为中央苏区妇女发展提供了系统的制度保障。广大妇女在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投身革命、支援前线、扩红动员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的妇女工作实践在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留下了一笔绚丽华章,也给新时期的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改革创新提供了宝贵历史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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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土地斗争中是表现非常之喜欢的,因为可以解决她们没有人身自由的束缚。未结婚的青年群众中,差不多不论哪个阶级都拥护婚姻自由的口号。贫农阶级已结婚的成年男子,一般说来是反对离婚自由的,但他们反对的态度不是那种反革命性的顽强态度,他们只觉得老婆跑了不得下地。他们的叹声是:“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他们跑到乡政府请求设个法子,他们也不敢打他们的老婆了,即使是十分呕气的事。
——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

为使劳动妇女能切实的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以领导他们积极的参加革命起见,各级政府应组织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议贯彻这个目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1932年4月28日

妇女占劳动群众的半数,劳动妇女积极起来参加革命工作,对于革命有很大的作用,如妇女参加游击队,女子参加义勇军,赤卫队,少先队等,这都表现妇女参加各种斗争的革命积极。如果不注意妇女问题,不实行保护妇女应得的利益,是为削弱妇女对革命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对革命有损失的,尤其是在日益扩大向外发展的革命战争中,多数劳动男子均要到红军里去参加前线的工作,则后方的工作与巩固保卫的责任,更要有妇女来担当,坚定实现保护与解放妇女的法令,领导与兴奋劳动妇女群众来积极参加革命战争,使与妇女运动密切的联系起来并很好的配合起来,以增加革命胜利的速度。 各级苏维埃政府应承认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有力的作用。
现在(应)首先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保护的不正确倾向,以及对于不执行关于妇女方面的各种法令作坚决的斗争。
——《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1932年6月20日

(作者 姜秀花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