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时期我党对妇女反贫困的初步尝试
作者:倪婷 时间:2016-9-28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对脱贫攻坚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带领和帮助贫困妇女脱贫,事关贫困人口整体脱贫进程,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妇女自身生存与发展。党始终把妇女脱贫视为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作为推进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党采取措施减轻广大妇女的贫苦状况,对开创有中国特色妇女反贫困道路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当前扶贫攻坚战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一、为减轻妇女贫困创造制度环境
确保妇女拥有土地权,改变广大农村妇女缺乏生产资料的状况。封建土地制度是构成包括妇女在内的大多数人贫困的重要制度根源,党发动土地革命变革农村生产关系,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为消除妇女贫困提供制度保障。从《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土地法令,都确立了土地分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在土地登记确权过程中,中央苏维埃政府1933年通过决议,要求在土地所有权上写上妇女的名字。1948年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新中国建立初期,东北、华北、华东、西北、中南区均规定在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时,要以户为单位确保包括妇女在内的一切人口的土地所有权。政府还特别对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所有权作出保护性规定。1931年,江西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女子与男子间有平等土地权,结婚离婚时,对于自己的土地有完全自由处理之权, 1934年,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的《婚姻法》进一步强调离婚女子如果移居别村,可以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但如果新居乡村已没有土地可分,则女子仍保留原有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

保障妇女享有平等财产继承权。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首次提出了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1925年,中共四大进一步提出女子应有财产权与继承财产权,规定女子与男子具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在根据地,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要》规定妇女依法有财产继承权,山东、冀鲁豫等根据地相继颁发关于妇女享有财产继承权的政策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改善妇女生活状况。中央苏区时期,普遍建立了区以上直至中央苏维埃政府的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专门调查、统计和研究苏区妇女生活状况,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建议和办法。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设立,为改善贫困妇女的生活状况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二、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动员妇女参与经济生产
党和政府重视发动妇女参与经济生产活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指出要以妇女解放为目的,使妇女逐渐脱离家务束缚,从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妇女经济赋权,规定政府要重视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1934年,苏维埃中央政府发起了春耕运动,要求动员每个劳动妇女参与生产。大生产运动政府注意吸收贫困妇女参与其中,晋绥解放区特别要求各地注意吸收贫困妇女参与纺织生产。妇女群众是大生产运动的直接受益者,政府实行合理的收购价格,纺妇一般纺一斤线就可赚一斤或半斤棉花,太行区武安县妇女每天劳动所得,可以维持一个半到两个人的生活。许多参加大生产的贫困农户一年之内就基本解决温饱,妇女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采取积极手段促进妇女就业。1951年,政务院废除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学员时不收孕妇的规定,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提供了政策支持。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劳动就业的决定》,支持和保障妇女就业。劳动部门要求按男女比例招工,1956年,劳动部规定在招工时能用女性的尽量用女性,不要强求招收男性。政府还采取一系列促进妇女就业的措施,如各地成立劳动介绍所,调查统计企业用工情况,限制企业随意解雇工人,鼓励失业人员自找门路。

三、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妇女参与经济能力
苏维埃政府时期,各乡苏维埃政府专门设立妇女劳动教育委员会,对农村妇女进行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在根据地大生产运动中,各地政府组织纺织训练班,向妇女传授纺织技术。晋绥边区政府在县、区、村三级分别开办纺织训练班,对于过于贫苦的妇女参加培训班学习纺织技术,政府予以补助。陕甘宁边区考虑到妇女实际的困难,创造出由接受短期纺织训练的妇女干部下乡建立纺织据点向妇女传授技术、组织纺织模范带机下乡传授技术、组织妇女间互相传授技术等灵活多样的技术培训方式。经过培训后,1943年,陕甘宁、太行、北岳、晋西北等根据地共有约30余万名妇女从事纺织生产。

四、为贫困妇女发展生产提供资源支持
陕甘宁边区政府加强对妇女参与纺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发放贷款、供给原料,通过生产合作社向妇女征收土纱和布匹,给予粮食等实物和货币工资。1945年,陕甘宁根据地向妇女发放纺织贷款6910万元边币,近16万妇女群众参加纺织生产。1947年,晋西南解放区九专署发放无息贷款8亿元和棉花2万斤,帮助妇女参加纺织。晋冀鲁豫根据地工商总局对贫困纺妇实行倾斜性帮扶政策,要求合作社将棉花等生产资料借给没有资本的贫困妇女开展生产。获得政府资金帮扶的妇女得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1943年,太行区武安县向政府纺妇贷款棉花10.5万斤,妇女获得工资收入26.9万斤,不仅摆脱了贫苦状态,许多妇女的纺织收入大大高于男性的农业收入,家庭地位大为提高。

五、明确政府社会救济责任,对特殊贫困妇女群体实行救济
不断探索建设社会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妇女实行扶贫济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苏维埃政府对老弱残废以及孤寡等不能自己劳动、无经济依靠的弱势群体,实行社会救济。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问题决议案》明确规定了边区政府要承担起救济贫困妇女的责任,提出救济贫苦妇女,设立收容所或救济院。针对苏区红军家属由于没有足够人力投入经济活动导致陷入生活贫困的实际情况,苏维埃政府对以妇女为主的红属实施专门重点救助,1934年1月成立优待红军家属局,通过成立劳动互助合作组织、消费合作社、减免农业税等方式对贫困红属实施救济。对于女工,除保障其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工作报酬之外,还将其纳入失业救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明确规定:改善女工待遇,增加工资,施行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同时,建立了女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免费医药、生育津贴、家属贫困补助金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工人及其家属施行免费的医药帮助,其范围涵盖普通疾病、因工致病、意外遇险等,还特别规定对因生育导致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女工实施津贴补助。

新中国建立初期,对城市失业妇女实行救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解决妇女因失业造成的贫困问题。政府对失业妇女实施救济与就业帮扶,采取发放救济金、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办法解决失业妇女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六、减轻妇女因病致贫的困扰
自土地革命战争始,许多苏区政府对于大多数群众实行免收医费,但药费自行负担。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等根据地政府创立了医药合作社等合作医疗模式,并特别注意减轻贫困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疾病医疗负担。1945年,《山东省妇女抗日救国联合会纲领》明确规定了推动建立各种医药合作社,对有病之贫苦妇女及抗属予以优待,同时,妇联设立卫生保育部,专门负责协同政府开办医药合作社。1948年,中共中央明确要求各地组织医药合作社。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对老弱妇孺家庭生活确属困难患病无力治疗者等5类特殊贫困群体实行免费医疗补助。

七、启示
党在革命时期消除妇女贫困的尝试为当前扶贫攻坚战提供了有益借鉴。要努力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确保妇女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把消除妇女贫困作为党和政府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减贫和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扶贫政策性别主流化,切实关注贫困妇女群体的特殊性别利益和性别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扶贫措施。为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切实维护农村离婚出嫁妇女土地权益,完善城市及农村妇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注重消除妇女多元贫困,关注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减少因性别差异、城乡差异、区域差异等造成的结构性贫困问题。注重赋权妇女,不断提升妇女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妇女在减贫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创新妇女脱贫模式,鼓励妇女就业创业,提升妇女自我脱贫的自信心、创造性和能动性。支持和鼓励妇联及社会组织在妇女扶贫脱贫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文件链接

苏维埃政府之下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土地权,并且妇女亦与男子一样有独立支配自己所分配得来的土地的自由。她的土地或与父母舅姑兄弟的土地共耕或自己单独耕种都可依她自由意志去决定。
《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1930年11月8日

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乡村失业的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成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2月1日

离婚后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村,得依照新居乡村土地分配应分得土地,如新居乡村已无土地可分,则女子仍须有原有的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并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因而不能维持生活者,男子须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4月8日

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而边区妇女工作之少成绩,我看主要在没有注意经济方面。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是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离开这一点就很勉强。
毛泽东《给中共中央妇委的一封信》,194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