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反家庭暴力的历史考察
作者:王颖 时间:2016-9-21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2015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提出:男女共有一个世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将使社会更加包容和更有活力。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妇女儿童保护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反对家庭暴力历来是共产党妇女工作和妇女运动的重要内容。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就明确指出反对虐待妇女、反对虐待童养媳。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根据地,党和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进行了诸多实践,有效保护了妇女人权,推进了妇女解放进程。

一、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在旧中国,家庭暴力主要以妇女普遍遭受虐待的形式表现出来。妇女不仅受其丈夫的虐待,还遭受丈夫的家庭成员的虐待。因此,反对家庭暴力成为根据地党和政府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内容。
强调反对家庭暴力是妇女运动重要内容。1939年,中共中央妇委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中要求,与一切轻视妇女、侮辱妇女的行动和言论作坚决的、严肃的、恰当的斗争,用以逐渐克服封建和顽固的思想制度。要求政府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妇女及童养媳,并颁布明令禁止买卖妇女和杀婴的法令,颁布禁止缠足及保护孕妇、产妇和儿童等法令。《陕甘宁边区党委关于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1937年)指出领导妇女摧毁一切封建束缚,反对打骂,反对虐待(妇女),反家暴被纳入边区党委工作议程。在中央妇委和边区党委的领导下,各边区妇联、妇救会等妇女组织都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1938年3月,陕甘宁边区妇联主任史秀芸在《边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总结》中强调,边区妇联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反对打骂妇女。1940年12月,陕甘宁边区妇联第二次扩大执委会再次强调:坚决反对打骂和虐待(妇女)行为,并且要求以家庭团结为主,同时注意保护妇女的利益,建立合理的翁姑婆媳夫妇妯娌间的新关系。

将反对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到婚姻条例中。《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等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强调结婚自愿原则,禁止童养媳。《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特别指出,受虐待可以作为离婚上诉的理由。如遭受暴力虐待,希望摆脱婚姻困境,妇女可以提出离婚,且离婚政策向女方倾斜。这些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遏制了童养媳等弱势妇女群体遭受家暴情况的发生。

二、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惩戒
长久以来,打老婆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妇女只能忍受折磨。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地妇救会等妇女组织通过主动接触和了解妇女,及时发现受虐待妇女,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惩戒。
积极对受暴妇女提供支持和救助。妇救会等主动承担弱势妇女权益捍卫者的角色,为广大妇女提供精神和心理支持、法律帮助和舆论支持。如华中盐阜区第一届司法会议决议案(1942年)提出童养媳遭受虐待,若请求救济时,应予法律救济。 若丈夫和家人虐待打骂妻子经教育帮助后仍旧不改,妇救会则帮助妇女向法院、政府提出离婚请求。1941年9月29日《新华日报》报道,晋察冀边区的雁北,一年来解决的婚姻案件达462件,家庭虐待案392件。妇救会等妇女组织通过各种方式使家庭暴力置于公共场合,引发群众讨论,使反对家庭暴力的思想逐渐被民众接受。

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惩戒。部分地区家庭暴力发生后,区村妇救会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如山西潞城的张庄村,贫农殴打妻子后,妇救会代表向丈夫指出贫农老婆来之不易,婚后应该尊重;如果动手,妻子就会提出离婚。对不听妇救会劝阻、阻挠妇女走出家庭的丈夫,召开斗争会,并向全村公布他虐待妻子的行为。所谓‘斗争会’,就是向那些办事不好的、做坏事的人作斗争的村民大会,在大会上大家都批评他。这个斗争会,是群众斗争的一个有力的武器。为了遏制家庭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地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审、依法判决,严惩施暴者。如将虐待妇女致死者带到各村开公审大会,然后处决。

三、倡导家庭和睦,预防家庭矛盾和冲突升级
抗战前期,部分地区的妇女工作者在处理家庭冲突时采取激烈的斗争手段,如在反对婆婆虐待媳妇、丈夫虐待妻子时把老年妇女和男子汉看成顽固分子,给他们戴高帽子游街,或给以各种各样的打击,同时婚姻自由口号导致妇女轻易选择离婚、离婚率上升,带来了两性矛盾的突出,使妇女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孤立。针对这一问题,1941年中共中央妇委提出反对妇女主义、绝对主义、宗派主义,改变妇女工作作风。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改变工作方式,转向倡导家庭和睦、调解矛盾和冲突。

倡导家庭和睦。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权益、争取老年妇女和群众的同情和参加妇女运动,根据地政府根据战时和当地的特殊情况,强调家庭和睦、协调家庭关系。反对虐待妇女,倡导家庭和睦,这往往成为妇救会团结、组织妇女的入手处(当然不是绝对的)。在‘家庭和睦’的口号下,可以解除妇女不少的痛苦。政府经过群众同意,在大会上奖励模范婆婆,批评(必要时处罚)打媳妇的婆婆。同时,陕甘宁边区政府树立了一批婆媳和睦的典型。通过妇救会,举办婆媳联欢会、家庭座谈会、祝寿聚餐、奖励模范家庭等方式,构建稳定的家庭关系。
预防家庭矛盾和冲突升级。在妇女干部主动调解妇女与家庭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同时,司法部门把边区法令和家庭和睦结合起来,实行民事上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对贫苦农民的离婚诉讼采取调解方式。调解是负审判责任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通过法庭和当事人信任的干部、亲友劝诫丈夫照顾和尊重妇女,婆婆爱护媳妇,实现家庭和睦,从而化解家庭冲突,强化家庭成员的感情,化解婆媳、夫妻的对立。妇女……被虐待打骂的现象减少,大多在家中又了发言权,部分实现了家庭民主。‘男尊女卑’、‘女人不顶事’的旧思想,在一般男女头脑及社会舆论中开始打破,男女在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已基本上树立。

四、引导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获得经济独立
党和政府在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积极引导妇女参加生产,获得经济独立。妇女参加生产不仅是抗战的需要,也是提高妇女家庭与社会地位、减少家庭暴力的需要。
引导妇女参加生产。1943年《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要求以生产运动为妇女运动的中心,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多生产、多积蓄,妇女及其家庭的生活都过得好,这不仅对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起重大的作用,而且依此物质条件,她们也就能逐渐挣脱封建的压迫了。随着妇女参加纺织等生产,妇女和家庭都获得了直接的收益。现在妇女身上都藏有几十块钱,不像以前完全依赖公婆丈夫生活,并且有了财产使用权(在她自己生产范围内)。……卜忠印过去对女人看不起,常闹仗,开始婆娘纺花他不赞成,但很快的就改变了。女人纺了四斤线,赚了八百元,两口子关系和睦了,在纺线的时候,他帮老婆拐线、做饭。

提高妇女地位。由于参加生产,妇女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地位都获得了提高,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劳动和生产,确立了作为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而这种主体地位的获得,减少了对于丈夫的经济和人格的依赖,极大了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启示和意义
根据地反对家庭暴力的历史充分说明,党的领导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党和政府责任主体的确立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妇救会等妇女组织作为政府政策的推广者、妇女权益的保护者,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妇女工作者运用群众工作方法对家庭暴力积极介入,有力保障妇女权益,改变和冲击性别不平等观念,为我们目前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积极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同时,应为受虐妇女提供各种救助和社会支持,改变社会和群众不平等的性别观念,为反对家庭暴力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
反对家庭暴力,更重要的是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赋权妇女。一方面,在历史条件下,根据地政府和妇联等妇女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纠正和修改工作策略,从前期的惩罚、斗争为主,转向后期的以家庭和睦、说服教育为主,完善调解机制,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另一方面,积极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获得经济独立,赋权妇女,改变了妇女对丈夫经济和人格的依附,改变了妇女家庭地位低下和夫妻地位不平等。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妇女自主意识的觉醒,为抗战胜利和国家建设奠定了基础。
反对家庭暴力切实解决了妇女的痛苦和问题,使妇联组织深入人心,成为妇女的娘家人。在新时期,通过反对家庭暴力等维护妇女权益,进一步团结妇女,发挥妇联在精细化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仍旧是妇联工作的重心和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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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妇女的家庭问题,适当的帮助她们解决困难,正确的处理她们的家庭纠纷,也是妇女团体的任务。……提高妇女地位与一切轻视妇女、侮辱妇女的行动和言论作坚决的严肃的恰当的斗争,用以逐渐克服封建和顽固的思想制度,是动员妇女的必要条件。要求政府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妇女和童养媳,并颁布明令禁止买卖妇女和杀婴的法令,颁布禁止缠足及保护孕妇、产妇和儿童等法令。
《中央妇委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1939年3月3日

男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政府请求离婚。(一)有重婚之行为者;(二)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三)与他人通奸者;(四)虐待他方者;(五)以恶意遗弃他方者;(六)图谋谋害他方者;(七)不能人道者;(八)患不治之恶疾者;(九)生死不明过一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二年为期;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4月4日

凡是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地方,妇女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在政府的帮助之下,在妇女运动中开始接触封建的压迫与束缚,而从落后的黑暗之中解放出来。在婚姻问题上,已经局部的、个别的适当解决了,并且某些地方开始禁止买卖婚姻和童养媳,禁止虐待妇女,反对丈夫对妻子的打骂。妇救会曾帮助许多妇女解决了不适合的婚姻。妇救会在各地尽量调解家庭中的纠纷。一方面争取妇女在家庭中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又建立家庭统一战线。
康克清:《三年来的华北妇女运动》,1940年7月

柳林区二乡的妇女从事纺织,不仅实现了她们的多生产多积蓄,妇女及其家庭生活都过得好,而且在婆姨汉一条心,沙土变黄金的体验中,增进了家庭和睦与全村的团结。男人打女人,邻舍相骂的事情,大大的减少了。从经济相当富裕,经济可以自给的条件下,她们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了,被人们特别尊重。……从生产的实践中也逐渐向封建束缚反抗了,她们已经有权利向虐待童养媳作斗争。
蔡畅:《迎接妇女工作的新方向》,1943年3月8日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