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历史实践
作者:范红霞 时间:2017-5-27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党的妇女工作和妇女运动的重要内容。不同历史时期,党在维护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方面进行了诸多实践和努力,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推动了妇女解放进程,对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加和支援中国革命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
历次土地改革的相关法律政策都考虑并尊重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权益。1928年我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奠定了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党颁布的土地法规都采用这一标准和原则。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也是党在制定婚姻法时考虑的重要内容。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规定:离婚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乡村,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如果新居乡村已没土地可分,女子仍须保留原有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离婚后未再婚妇女如果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职业,不能维持生活,男子应帮助其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这些规定,为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和基本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工作
历次土改中,从中央到地方在部署相关工作尤其是妇女工作时都高度重视妇女土地权益问题。1947年西柏坡全国土地会议上,妇女工作作为重要问题被提出,各地报告工作的29名代表中有19名提到了土改中的妇女工作。邓颖超作《土改中妇女工作的几个问题》的发言,强调土改中要贯彻男女一起发动的方针;刘少奇等中央领导对土改中的妇女工作作出重要指示。1950年,中共中央中南局和华东局分别发布《关于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加强妇女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在土地改革准备时期加强妇女工作的指示》,中南局要求各地党委在领导土改运动中要系统地注意农村妇女工作,认真贯彻土地法中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和规定,“反对任何藉口,不给妇女分地的封建思想。对寡妇、童养媳和在家庭中被歧视的妇女孤儿等,更应特别注意保障其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华东局要求各级党委在土改准备时期做好七项妇女工作,包括要召开妇女工作干部会议,专门布置土改中的妇女工作,在土改典型试验、土改训练班中都要有妇女干部参加,要解决妇女的特殊问题等。

三、重视开展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和宣传
调查研究妇女土地权益情况是有针对性维护和解决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前提。1930年毛泽东进行寻乌调查时,也调查了土地分配中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解放战争时期土改运动中,蔡畅、邓颖超等都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不仅了解到土改中的实际问题,而且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了群众对党的认识和拥护。新中国建立初期,华东局指示各级党委在开展土改情况调查中,要同时注意调查各地妇女情况,提出土改中解决妇女切身问题的意见。
重视宣传教育也是我党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过程中的主要工作经验。1948年中共中央要求在解放区全体农民中进行长期宣传解释工作,使男女农民都能全面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权的重要性。1950年华东局也要求在进行土改宣传时一定要宣传妇女所受的特殊压迫和束缚,使男女农民认识农妇应当同样获得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

四、坚持群众路线,重视发挥妇女作用
在土改中,我党坚持群众路线,强调妇女是土改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采取男女一起发动的原则,号召和鼓励妇女参与土改,自己动手分田地;土改后发动妇女参加生产,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194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和收集发动妇女经验的指示》,要求在农民大翻身运动中也要使受压迫的妇女大翻身;全国土地会议也特别提出要重视发动妇女群众参加土改的问题;各根据地提出“男子支援前线,女子积极分田”的口号。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改中,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发动广大劳动妇女参加农民协会,并提拔妇女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吸收农妇代表参加各种代表会议,以便在整个群众运动中,反映妇女要求,解决妇女的特殊利益问题。
我党也注重发挥妇女组织在土改中的积极作用。全国土地会议后,中央妇委召开会议,要求中央妇委工作面向群众,深入下层,纠正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妇女干部要参加土改学习,深入土改一线,参加土改具体工作。会后,张琴秋、杨之华、康克清赴冀中参加土改工作,邓颖超赴河北省阜平县参加土改,帅孟奇参加后委地区土改,罗琼负责汇集各地土改资料,并参加东柏坡土改。各级妇联组织也积极为农村妇女争取土地权益。解放区许多妇女干部也纷纷走出机关、学校到农村宣传参加土改。1946年6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动包括妇女干部在内的1.2万名干部身着农民服装下乡参加土改。

五、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土地权益落到实处
将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到土地证上。在土改颁发土地证过程中,我党要求妇女的土地权益要体现在土地证上。1933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通过决议,要求在各户土地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保证她们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解放区在颁发土地证过程中,中央特别强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各解放区也发布指示要求:分给个人所有的土地均发给土地证,以后遇有土地转移、买卖、分家、嫁娶等情形,准予分领或换取土地证,以确保妇女的土地所有权。新中国建立初期土改中,许多地方都要求在发土地证时写明男女家长与男几口女几口,如果妇女愿意单独立约应该发给单独土地证,很多妇女原本没有名字,因为土地证上要写姓名,才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名字。
土地证的设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将妇女作为共有人,写在土地证共有人一栏,并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这是历次土改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第二种是将妇女作为和男性平等的土地所有者,写在土地证“所有人”一栏。第三种是单独发给妇女土地证。

切实解决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历次土改中,受重男轻女等思想影响,各地出现不同程度侵害妇女权益现象:出嫁妇女不许带地,未婚女青年要求在土地证上备注“允许出嫁带走土地”的要求被拒绝;妇女要求单独发土地证被拒绝;分配土地时不计算妇女人口,或算半个人口;寡妇、老太太、未婚女子、离婚后未改嫁妇女不分地等。为此,各级党委从维护妇女权益出发,采取切实解决方案。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强调解决妇女土地所有权的首要原则是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承认妇女与男性农民有同等权利,并保障其所有权,“任何人、任何地区不能对此有所修改或动摇其执行”。一些根据地单独发出通知,对已婚妇女能否带走自己的土地,寡妇能否分田做出具体规定。1948年太行区党委发布《关于处理妇女地权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家分得土地,为全家男女共有,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寡妇改嫁时,可自由处理其家庭中应分的一份土地。离婚后尚未改嫁的妇女,也应分给一份土地,归其所有。父母死亡之未婚妇女,因兄弟不和不能共同生活者,家庭中应分给她一份土地归其所有。1947年牡丹江省规定妇女出嫁时有自由处理土地的权利,或带到婆家或出卖,娘家不得干涉。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改中,一些地区同意未婚妇女在土地证备考中写上“允许出嫁带走土地”;一些地方给童养媳、寡妇、未婚妇女单独发了土地证,有效保障了妇女的土地权益。

六、启示和意义
我党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历史实践充分表明,在农村土地改革中旗帜鲜明地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党的一贯主张和做法。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中央妇委、妇救会、妇联会等妇女机构、妇女组织和妇女干部在维护妇女权益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贴近群众。维护妇女土地权益,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兼顾妇女的特殊利益与农民和家庭利益,维护家庭团结,不能激化家庭矛盾。
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要考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等各类妇女群体的特殊性。在具体工作中要狠抓落实,如土地证上写上妇女的名字,注明每个人均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权和处理权;明确离婚妇女、出嫁妇女土地处置办法等,以确保妇女土地权益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法律层面。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要和婚姻家庭制度和整个农村改革联系起来,不能孤立地看待和解决土地问题。
维护妇女土地权益,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赋权妇女,发挥妇女的主体作用。特别是要结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要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改革和生产劳动,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更好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和男女平等的实现。


文件链接:
要由政府命令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同时又应在全体农民中,进行长期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男女农民能全面地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

在准备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整风会议和土地改革训练班中,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与学员参加,以加强她们对土地改革政策的学习……应把“在土地改革中如何推动妇女工作与妇女工作又如何结合土地改革”的问题,作为土地改革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地在进行土地改革典型试验中,一定要有得力的妇女干部参加,并责成她们与同级妇委取得联系,以便从学习一般土地改革经验中,同时学习农村妇女工作的经验。
——《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在土地改革准备时期加强妇女工作的指示》,1950年

(作者:范红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