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倩婷:性别平等立法乃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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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妇联正在积极推动《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世界上已有11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性别平等机构。在中国,深圳吃第一只螃蟹,首推性别平等立法。经过三年多的立法调研、条例撰写和专题论证,这一条例已经成为立法预备项目,下一个目标是成为立法审议项目。一旦审议通过,即可实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深圳累积了大量的财富。有效地利用这些财富,进行科学决策,才能推动深圳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性别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它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朝着公正、良性的轨道发展。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它与联合国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等重要文件接轨,倡导建立一系列性别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性别分析,政府预算要考虑到资源配置的性别公平,政府在审计和统计等工作中,要设置性别指标。相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条例》提出了具体的性别分析指标,增加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男方享有育婴假,市人大代表中女性所占比例不低于三成。同时,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实施机构,其职责更具体明确。

建立性别制度,旨在提高行政与执法的性别敏感度,以消除性别歧视和结构性的不平等。例如,法律规定男女两性均享有生命权,但事实上存在着胎儿性别选择的流产和抛弃女婴现象。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立法者必须由性别视角,以特殊的条文来保护女婴。再如,在制度和实施再就业培训、扶贫等政策时,要考虑到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家庭负担,以制定符合她们需求的方案。

当保护性的条文阻碍了女性的发展,就需要作出调整。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近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根据现行的规定,女性比同等职位的男性提前5-10年退休,这会影响到她们的经济收入、政治地位和晋升的机会。女性的健康状况改变,寿命预期增长,受教育程度提高,“减少女性工作年限”的保护已不再必要。

因应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禁止家庭暴力方面,《条例》实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一做法令人期待。自董珊珊案件之后,家庭暴力防治机制的有效性问题引发关注,董珊珊和家人八次报警,也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最终被她丈夫伤害致死。“人身安全保护令”强调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人民法院要及时处理人身安全的申请,以阻止施暴者殴打、威胁申请人。
性别平等立法保护女性,也保护男性。《条例》规定:公共政策应该“不存在对某一性别造成不利的差别对待、限制和排斥”,歧视男性也是违法的。随着社会的变化,歧视女性的做法也可能转变为对男性的歧视。以就业歧视为例,某些职业隔离的观念导致很多职业、职位拒绝聘用女性,同理,认为男性不合适做秘书、幼儿园老师、护士等工作的观念,也会对男性就业带来限制。

性别关系是诸种权力关系之一,性别平等的法律实践,也可推而广之,推动消除阶层、种族、民族、年龄等导致的歧视。

消除歧视、推动性别平等,不仅造福部分女人与男人,也造福社会。有研究指出,一个国家的成年女性教育增加1年,该国的人均GDP将提高近700美元。反过来,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的9倍。在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结构性失业严重的情况下,女性获得平等机会,能根据能力发挥所长,这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