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为妇女权益护航
发表报刊:
原刊期号:
作者:
政府工作报告关注妇女问题,明确提出“保障妇女权益”,强调“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空心村’问题”。这对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全面深化改革,平等分享改革红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作为促进公平正义之准绳,妇女的意愿当是法律获得正当性的源泉,妇女地位的提高,亦可通过一部部法律清晰可见。

通过一个个扎实的议案提案,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法定程序在国家意志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促进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跟进国家发展进程,跟上改革的进度,是代表委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从2008年全国妇联首次在两会期间提出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到2012年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再到2013年被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些实质性进展,离不开全国妇联及两会代表、委员坚持不懈地提出立法建议。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对公民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保护的空白,使妇女权益法律保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令人发指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屡屡刺痛人们的神经,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不断成为舆论焦点,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优先考虑废除嫖宿幼女罪。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明确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被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法律提供的保护,避免了个案解决的偶然性和不稳定性,给人们以安全感和可靠感,而社会生活变动不居,良法之治又必须紧扣时代的脉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农村妇女权利保护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今年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纷纷聚焦引发农村妇女焦虑情绪背后的法律缺憾。鉴于农村妇女合作组织总量及妇女参与率与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地位的不相适应,崔郁委员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加大政策支持和培训力度。为了能让农村妇女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协委员尚绍华提出,村委会换届选举应提高女性比例。面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引发利益分配矛盾的进一步凸显,韩红委员提交了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但只有法律得到有效的遵从,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妇女权利。特别是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减少倡导性和宣言性条文,制定“接地气、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必须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将立法草案晒在阳光下,多听听妇女群众的心愿和诉求,才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公正、更合理、更精细,并因此被爱戴、被尊重、被执行。

为妇女发展保驾护航,缩短男女平等从文本到现实的距离,还需要更多的代表、委员更大声地呼吁,更奋力地奔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