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呼吁:增设虐童罪打击虐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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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师虐童事件频频发生,有必要尽快增设虐待儿童罪,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对虐待儿童的打击力度,最大化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女律师协会会长刘玲3月6日告诉记者,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增设虐待儿童罪的议案。

“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对于侵害儿童的行为,法律也应该给予更有力的打击。”刘玲代表介绍,个别老师虐待儿童的手段一般有拳打脚踢、用木棍敲击等,这与故意伤害罪的手段类似,还有采取捆绑、禁闭等方式,这与非法拘禁的手段相似,在行为的后果上,老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可能导致身体伤害或心理障碍,这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相类似,有的行为结果虽然达不到轻伤程度,但往往会导致和虐待罪程度相近的结果,即致使被害人身心遭受摧残。

“老师虐待儿童的行为虽是个别行为,但极具社会危害性,而且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虐待罪,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仅给予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与其危害性相当,需要刑法的介入。”刘玲代表说。

刘玲代表认为,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相关罪名等,但这些法律规定仍存在疏漏。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刑法应有的惩罚。

“虐待儿童不符合虐待罪,也不符合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也与故意伤害罪有区别。当然,如果老师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殴打、体罚儿童的行为造成了其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玲代表分析道,在很多情况下幼儿老师会以暴力手段来惩罚幼儿,如当众扇耳光、一天不许上厕所、用脚踹男童下体等。虽然这些行为和虐待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很类似,而且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并不能以虐待罪追究虐待儿童老师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尽快增设虐待儿童罪,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对虐待儿童的打击力度。

刘玲代表建议,将虐待儿童罪置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列虐待罪之后,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表述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