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女性政协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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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三八”妇女节,多位女性全国政协委员7日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记者会,呼吁加快反家暴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另外,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昨天的全国政协大会上发言时直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国家法律的 ‘明规定’难抵用人单位的 ‘暗门槛’,‘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

谈反家暴

立法条件成熟 坚持预防为主

“反家暴立法共识已基本达成,制定法律的条件也已成熟,呼吁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度,争取尽早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说。

近年来,家庭暴力话题愈加受到社会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中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李仁真指出,制定反家暴立法,对完善中国社会立法,加强对受家暴影响或者侵害的家庭成员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彰显中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反家暴立法,李仁真建议,要把家庭成员之间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范围。要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贯彻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明确专门反家暴的机构,确立起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

李仁真表示,还要创新证据规则。考虑到家暴举证难的问题,立法要对证据采信、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减轻受害人取证的难度。

谈儿童权益

设奸淫儿童罪 男孩也要受保护

针对近期时有发生的校园性侵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表示,应从法律上加以完善,从根本上为儿童擎起一个保护伞。

甄砚的具体建议是将《刑法》中“奸淫幼女罪”修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孩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同时对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要从重处罚。

甄砚提出,要坚决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奸淫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加重对相关犯罪人员的惩处。“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实际上从法律上给有些犯罪人员一个空隙,甚至是一个‘免死牌’。期待《刑法》能够早日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从法律上保障儿童。”甄砚说。

甄砚还建议修改《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扩大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原来是直接监护人,希望扩大到儿童的看护人和照料人,涉及学校的老师、看门人等等儿童身边的人,对他们的行为加以规范,出现侵害权益的问题,严厉惩处。

同时,甄砚希望在条款中增加“强制报告义务”,比如儿童受到虐待、侵害,受害人的学校、邻居、社区、医院都应该有强制报告的义务,由警察侦查、国家公诉,体现国家对儿童保护的责任。

谈就业性别歧视

单位招聘“明规定难抵暗门槛”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昨天的全国政协大会上发言时直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她代表全国妇联发言时说,在现实生活中,各类就业歧视现象仍屡有发生。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

孟晓驷说,就业招聘中的性别不平等原因复杂。用人单位客观上出于用人成本考虑,包括生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在招聘中呈现出男性偏好,把女性劳动力当作职场“预备役”。

孟晓驷指出,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素质时也多以男性为标准,女性缜密周全、稳定亲和等优点在就业市场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畸形发展,而且桎梏了女性的人生选择和梦想追求。

为此,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提出四点建议。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招人用人行为的监管;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强调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减少用人单位顾虑和负担;积极探索推行男性带薪护理假,引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为充分释放女性才智和潜能创造条件。

同时,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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