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志:亟需建校园防治性侵工作机制 不应止步"师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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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党员郭新志向大会提交了一篇题为《关于教育部出台防治校园性骚扰和性侵害法律法规的建议》提案。

以下为提案内容摘编:

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中国官方主流媒体报道的幼童遭遇性侵害案件共计112起, 在112起案件中,31起性侵害事件的施害者是学校的教职人员,当中最臭名昭著的当属海南万宁校长性侵小学生一案。由于这仅仅是主流媒体有报道的案件,有更多性侵害事件是没有被报道、甚至当事人是没有揭发出来的,所以112起仅仅是一个保守估计的数字。

对于此现象,政府已经采取行动,保护校园学生免受性侵害,最显著的便是司法机关的举措。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份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可看出司法部门对保护校园学生免受性侵害的决心。

然而,司法部门的《意见》是从事后惩罚的角度出发的。防治性侵害,防在治之前。要把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落到实处,教育部门的推动至关重要。目前,舆论高度关注,大众对保护未成年免遭性侵和暴力侵害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已有共识,教育部门的推动必然事半功倍。保护每一个孩子的人身安全,是教育部门的使命,推进校园安全建设更是一省教育厅不可推脱的责任;因此,教育部门应该率先采取行动,回应社会的诉求。

分析: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教育部应有所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要防止存在潜在危险的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性侵害,教育部门应该从制度上有所作为。

2、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与其他形式的校园安全的不同之处应被得到关注。与其他危害校园安全的事件类型不同,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而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侵害人易于采取欺骗、诱惑等方式实施性侵害,使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害行为;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容易因为师生之间的权力关系而不敢言说。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生理卫生知识缺乏等原因,认识不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侵害行为的性质。由此可见,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与其他形式的校园安全具有不同之处。

然而,即使在2007年3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首次将“性侵害”和自然灾害、校园暴力等一起列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范畴。但是,这些写在文字上的规定并没有真正在教育内容中实施。中小学的性教育与性别教育仍然严重缺失。

3、校园防治性侵工作机制亟需建造,教育部门不应止步于“师德师风”的建设。《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规定:“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目前,教育部在防范校园性侵上最重要的工作是“师德师风”的建设,然而在保护校园学生免受性侵害方面,这远远不够,如《纲要》所提,教育部应该推动各地教育部门、教育机构建造一个从事前预防、紧急救助到事后的治疗辅导的完整的预防性侵的工作机制,建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建议:

1、明确幼儿园和学校,尤其是法人代表,在校园安全建设中的责任,以及失职和行为不当应当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园环境中发生的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有着首当其冲的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责任也需要担责;对于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为了保证教育系统的正常运作,规避相关风险,学校应该进行将防范校园性侵害的措施制度化、日常化。

2、出台细则,责成各级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实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教育和防治措施。

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法律精神,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无论加害者是教职员工、监护人还是其他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相关防治教育。

3、推动校园性别平等教育建设。

根据《纲要》提出的“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教育部门应该从长远战略的高度,推进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教育、性别平等教育以及人身安全教育,引导开发综合了身体知识、社会性别、人生规划和反对暴力等内容的综合课程设置,也应该在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证两性教育平等的视野之内,进行校园性侵害防治机制的建设。

4、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跨部门合作。

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推进校园性侵害防治和预警机制建设。教育部门应该积极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有资质、有能力的相关社会组织合作,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进安全校园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