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榕、张静: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 维护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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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建议》的提案将以全国妇联名义提交全国政协。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张静分别在会上呼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3月5日,记者采访了陈秀榕代表和张静委员。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律确认,有效预防因权属不清、利益分配规则不明产生的矛盾纠纷,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陈秀榕代表说,农村妇女能否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诸多财产权益,完全取决于她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

陈秀榕代表和张静委员呼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增加:“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有,依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权益。”

张静委员认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体现对每一个农民的权益关切,同时将家庭内部成员的权利归属和实现方式指向其他法律,便于为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关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规则制定留出空间。据此,从源头上预防并统筹解决农民与村集体之间、农民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纠纷。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中央文件也强调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陈秀榕代表说,物权保护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就是使享有物权的权利人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但是,如果权利人不明确,权利保护适用规则不清晰,则无法实现物权保护的功能和目的。

张静委员分析,家庭形态的多元化使得“家庭”在成为权利人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家庭的范围和家庭成员内部财产关系适用准则。依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是农户家庭,但事实上,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家庭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男耕女织、子承父业的家庭模式在分化瓦解,家庭成员因婚姻、上学、就业等极易发生变化,离异家庭、再婚家庭、空巢家庭等不同类型家庭人口组成复杂。由于多种原因,女儿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越来越多,但在家庭中的地位仍受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制约享受不到平等权利等。因此,在当前仍然简单笼统地将形态各异的农户家庭视为相同的利益共同体,其不确定性必然影响家庭承包权的稳定和承包权能的实现。

“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明示才能真正获得保障。”陈秀榕代表认为,由于回避了家庭中人的流动性和土地不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村集体和家庭(而非法律)拥有了分配家庭成员土地权益的决定权。而在父权制为传统家庭组建形态的中国乡村,家庭成员中的变量恰恰是妇女,一是因为妇女非依自己的意愿而是按照“从夫居”和“从一而终”的传统,被迫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的家庭成员(离婚再婚妇女更为复杂),妇女依据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利既不稳定,也不长久。二是因为妇女不享有家庭财产决策权与法律赋权的不稳定性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世俗的规则必然发挥作用,这就包括“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规则,因此,在村和家庭中,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这使得妇女只能是土地上的劳作者、耕耘者,而非权利人。

“明确家庭成员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分配规则不需要将土地份额细化到人。”张静委员认为,中国农村的人口基数和耕地数量使得农业用地不能再无限细分至个人。农村改革发展至今日,法律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不应再是保障“人人有地”,而是“人人有权”,无论土地具有的是保障性功能还是财产性权益,制定确保集体和家庭对于家庭承包权利及其收益能够进行公平分配的规则,而非事无巨细地介入分配的过程,才是立法者和政府的责任。现实中,由于家庭成员权利不明晰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土地流转速度、利益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涉及土地承包权利的性别中立的条款需要进一步考虑到集体和家庭分配的现状,在程序上和救济条款中更加明确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权利边界和实现路径,才能确保达到立法预期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