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落实消歧公约受国际社会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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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审议中国执行消除歧视妇女公约的国家报告
中国落实消歧公约受国际社会肯定
黄晴宜出席审议会议并作介绍性发言

五方面落实消歧公约

制定修订法律,提供法制保障
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工作机制
采取特别措施,实施发展纲要
集中财力物力,解决突出问题
广泛宣传公约,营造舆论氛围

本报消息 8月10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第六次国家报告进行了审议,其中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次报告。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晴宜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审议会议。黄晴宜团长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领队李淑仪女士、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领队高德志先生分别在会议上作了介绍性发言。中国政府代表团还客观、认真地回答了委员们提出的所有问题。各位委员对中国政府履行《公约》的情况予以充分肯定,并对代表团成员的相关回答表示满意。
黄晴宜团长说,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公约》在中国的执行,认真履行《公约》义务,重视委员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公约》在中国的全面落实。黄晴宜强调,中国重点加强了五方面工作:

一、制定修订法律,提供法制保障。
2004年3月修订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郑重提出,要把关注妇女等群体的权利作为开创国际人权事业新局面的五项主张之一。2005年8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反对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这标志着中国的立法正在从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发展到反对性别歧视和对性别歧视的惩处。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写进了禁止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补偿、对离婚妇女无报偿劳动补偿的内容。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享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5年8月中国人大批准加入《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并将《公约》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禁止基于性别对妇女歧视的内容列入正在制定的《促进就业法》。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保证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二、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工作机制。
2004年底前,中国县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妇女工作机构,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各有关方面参与的执行《公约》、促进男女平等的组织机构体系。2002年底前,中国县以上各级政府都颁布了2001至2010年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形成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省(区、市)、地(州、市)、县(旗、市)妇女发展规划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行动方案相结合的中国妇女发展的目标管理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统计部门建立了妇女发展监测评估机构,形成了分级、动态、全面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监测评估体系。中国政府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召开了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形成了定期召开全国会议,专题研究妇女工作的高层会议制度。

三、采取特别措施,实施发展纲要。
中国各级政府都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2001至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主要目标写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06年中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06至2010年国家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次单列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节,涉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内容多达50多处。为保证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如期实现,中国国务院组成了由30位省(部)级领导带队、70多位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15个督导组,现正在中国31个省(区、市)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四、集中财力物力,解决突出问题。
中国政府集中、整合多方力量,解决涉及妇女生存、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自2000年始,国家多部门合作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累计投入10.3亿元人民币。项目覆盖中国23个省(区、市)的1000个县,受益人口达3亿多。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承诺,从200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国家在财政预算中不断增加对教育和卫生事业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和贫困生救助。从2006年起,国家分步骤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3年起,国家实行“免费对艾滋病人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进行艾滋病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阻断,对艾滋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使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及其家庭得到照顾和关怀”的政策。

五、广泛宣传《公约》,营造舆论氛围。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宣传《公约》精神,并把其列入国家普法教育内容。2004年国家开展了宣传体现《公约》精神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系列行动,从中央到地方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开设专栏和专版;举办新闻发布会、研讨会、文艺演出、义务咨询等活动。2005年政府职能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开展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近40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在国家主流媒体发表文章、在各地作专题报告,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宣传活动遍及机关、学校、社区。国家培养高级公务员的院校普遍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发展纲要列入教学内容,注重提高决策者的性别意识。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注重在中小学学生中普及法律、人权知识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将有关人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在教材中增加性别平等意识和行为的内容。
黄晴宜团长还就1999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第三、四次报告时提出的关注领域,如参政、就业、拐卖妇女、出生人口性别比等问题向委员会介绍了中国政府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就。
她说,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推动妇女参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女性参与决策的自觉性;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配备女干部数量的硬性要求。抓住各级领导班子换届的契机,以中高级女干部和正职女干部为重点,选拔更多的优秀女性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水平;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做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今年8月将召开第五次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会议。目前,在中国国家领导人中,有9位女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3人、全国政协副主席4人、国务院副总理1人、国务委员1人),与1999年相比,增加了5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正副女部长有27人,省(部)级以上女干部为241人,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中国政府特别关注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妇女的就业状况。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制定和落实帮助妇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援助。对招用下岗女工的单位减免税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为下岗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府劳动部门与工会和妇联组织合作,为妇女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提高她们就业和创业的能力;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并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培训,鼓励、支持妇女自主创业。
针对中国国内拐卖妇女问题,中国政府连续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解救了一大批妇女,并建立了被解救妇女中转、培训、康复中心。中国注意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至2006年2月,与36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41个国家签订了警务合作协议。在湄公河次区域共同开展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中国正在制定反对拐卖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针对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中国政府采取措施,提出到201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02年政府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政府不作为、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地区实行“问责制”;自2003年始,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试点,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2004年,国家制定了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对农村年满60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2005年,政府要求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中国政府代表团还客观、认真地回答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所有问题。
中国代表团由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的代表来自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外交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来自香港卫生及食物局、妇女事务委员会、律政司、经济发展及劳工局、教育统筹局、民政事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来自澳门国际法事务办公室、廉政公署、保安协调办公室。
这次审议工作是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一次作为一个整体,集体亮相于联合国,共同接受消歧委员会的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履约报告由两个特别行政区自行撰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妇女事务的卫生福利常任秘书长李淑仪女士、澳门特区政府负责人权公约的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高德志先生在会上分别作了发言,并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80年3月1日,该《公约》开放签署。1980年7月17日,中国出席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代表团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了《公约》,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
1981年9月3日,《公约》开始生效,同时也在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目前,共有183个《公约》缔约国。